本公司對由被保險人投保及接待的來華旅游團從旅客抵達中國境內(暫不包括臺灣省和港澳地區,以下同)離開入境時所乘坐的交通工具開始直至登上出境的交通工具為止,如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負責賠償。
一、責任范圍
5. 由于意外事故以及急性病發作導致旅客的人身傷殘或死亡或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之內導致的傷殘或死亡;
6. 由于意外事故或急性病發作引起的旅客在中國境內醫院治療所需支付的醫藥費、急救費以及由于事故發生地點醫院條件的限制而必須送往中國境內另一醫院就醫的護送費及交通費;
7. 由于意外事故或急性病發作導致旅客死亡后,必須在中國境內處理或送返遺體所需的費用;
8. 因意外事故或偷竊造成旅客所攜帶的行李物品的丟失或損壞,但對下列各項除外:
(1)現金、息票、信用卡、票據、有價證券、郵票、文件、帳冊、說明書、手稿、設計圖文、電腦資料、飛機票、船票、車票、護照、摩托車、自行車、動植物及標本;
(2)假牙、假肢、隱形眼鏡。
二、賠償規定
1. 死亡:按保險協議書中規定的賠償限額金額賠付;
2. 傷殘:按受傷部位及程度,參照本條款所附賠償金額表規定的百分率乘以保險協議書中規定的賠償限額賠付。;
3. 醫療費用:旅客遭受意外傷害或急性病發作必須接受治療的情況下,本公司負責賠償旅客在中國境內醫院就醫所需的手術費、醫療費、治療費、住院費(不包括特別護理費、伙食費及營養費),并以不超過保險協議書中規定的賠償限額為限;
4. 行李受損:對行李的滅失或損壞在扣除人民幣二十元免賠額后,本公司按重置價值或修復費用予以賠付,但以不超過保險協議書中規定的賠償限額為限;按全損賠付后的行李物品殘體歸本公司所有;
5. 遺體處理費用:本公司按被保險人的實際支出賠付,但以不超過協議書中規定的賠償限額為限;
6. 如發生本保障范圍內的多次索賠,本公司對每名旅客的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協議書中規定的各項賠償限額為限。
三、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由于下列原因不論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旅客人身傷亡、行李物品的損壞或丟失以及醫藥費用、遺體處理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6. 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叛亂、罷工、暴動、核反應、核子輻射及放射性污染;
7. 慢性疾病,傳染病、分娩、懷孕,流產或牙科疾病以及因這些疾病而施行的手術治療;
8. 打獵、登山運動、滑雪及參加各種競賽、斗毆或因酒醉、服用藥物、神經錯亂;
9. 旅客的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
10. 由于當局命令沒收、銷毀之行李物品;
11. 行李物品的自然磨損、蟲咬、變色、銹蝕或老化。
四、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索賠時,必須向本公司提供由醫院或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及各種費用單據,索賠有效期自事故發生之日起算不超過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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