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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泰電腦保險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17日 15:47 新浪財經

  保險協議(一)

  數據處理系統設備(硬件)

  1. 保險財產:數據處理系統包括設備及屬被保險人所有或租借由被保險人控制的所有部件,詳見附單。

  2. 不保財產:本保險協議不保下述財產:

  (1)常用數據處理傳導體,即被保險人在數據處理操作中所使用的所有形式的轉換數據和/或程序和/或指示裝置。

  (2)帳冊、帳單、債務單據、有價證券、記錄、摘錄、契據、手稿、或其他文件。

  (3)不在被保險人營業處所租用給他人的財產。

  3. 賠償限額:詳見附表所列清單。

  4. 承保風險:本保險協議承保所保財產直接物質損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下述各項除外。

  5. 不保風險:本保險協議對由于下述原因直接或間接造成的損失、損壞,或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1)由于錯誤建筑、錯誤設計所造成的損失,除非由于引起火災或爆炸及由這種火災或爆炸所造成的損失或引起的費用。

  (2)內在缺陷、磨損,漸進性變質或貶值。

  (3)任何被保險人或其合伙人、高級職員、經理或受托人的任何不忠誠、欺騙或犯罪行為,不論這種行為是單獨行動或與他人共謀。

  (4)空氣干燥、潮濕、溫度極度變化、腐蝕或生銹,但本保險協議中規定承擔的風險所直接引起的數據處理系統空調設施的物質損失除外。

  (5)干擾,但由于本保險協議中規定承擔的風險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壞所引起的干擾除外。

  (6)對所保險財產進行實際作業,除非由于引起火災,爆炸及由這種火災或爆炸所造成的損失或損壞或引起的費用。

  (7)延誤或喪失市場(市價跌落)。

  (8)本保險協議所屬保險單除外不保的戰爭及核危險。

  6. 定值:

  重置價格──本公司對發生任何損失或損壞時,財產的實際零售重置價格的超過部分,不負賠償責任。損失或損壞應根據發生損失地點及緊接發生損失時間之前重置所保同類財產的實際現金零售價格予以確定或估計,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超過附表所列清單中規定的賠償限額。

  7. 條款差別:本保險規定被保險人應遞交本公司一份有關本保險單所保財產的出租或租用協議書(就出租人對上述財產的損失或損壞所承擔的責任而言)。本保險單的保險范圍僅應為上述出租或租用協議書以及本保險協議的條款之間的差別部分。被保險人同意將上述有關出租人責任的上列出租或租用協議書的任何變更、取消或終止情況在三十天內通知本公司。

  與本保險單沒有抵觸的其他一切條款均維持不變。

  保險協議(二)

  數據處理媒介(軟件)

  1. 保險財產:活數據處理媒介(屬于被保險人的財產或由被保險人負責的他人的財產)。

  2. 不保財產:本保險協議不承保帳冊、帳單、債務單據、有價證券、記錄、摘錄、契據、手稿或其他文件。但可以轉換成數據處理媒介形式的例外,但在此情況下也只限于數據處理媒介形式,或不能用其他類似種類或質量所代替的任何數據處理媒介。

  3. 賠償限額:詳見附表所列清單。

  4. 承保風險:本保險協議除下述除外的風險外,承保所保財產直接物質損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5. 除外風險:本保險協議對直接或間接由于下述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壞或產生的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1)數據處理媒介通過系統進行操作時,數據處理媒介失靈,損壞或數據處理系統包括設備及組成部件發生故障,除非引起火災或爆炸,但在此情況下只限于這種火災或爆炸造成的損失或損壞,或產生的費用。

  (2)電磁傷害,電子記錄受到干擾或被清除,但受雷擊的除外。

  (3)大氣干燥或潮濕、溫度極度變化、腐蝕或生銹,但本保險協議中規定承擔的風險所直接引起的數據處理系統空調設施的物質損壞除外。

  (4)延誤或喪失市場(市價跌落)。

  (5)內在缺陷、磨損,漸進性變質或貶值。

  (6)任何被保險人或其合伙人、高級職員、經理或受托人的任何不忠誠、欺騙或犯罪行為,不論這種行為系單獨行動或與他人共謀。

  (7)本保險協議所屬保險單除外不保的戰爭及核危險。

  6. 定值:本公司對損失或損壞的賠償責任,以財產的實際重置價格為限。如果不重置或再制,則以媒介本身的價值為限。不論何種情況都應以附表所附清單訂明的賠償責任為根據。

  7. 定義:本契約所用的“活數據資料處理媒介”名稱,應指被保險人在數據處理操作中所使用的所有形式的轉換數據和/或程序和/或指示裝置,但所有這種未使用及未保險的財產除外。

  與本保險單沒有抵觸的其他一切條款均維持不變。

  除外責任

  本保險單對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損失、損壞或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1. 由法律上或事實上的政府、國家或財產所在地區的公共、市政、或地方當局下令沒收、強征、征用、破壞或損毀財產所造成的損失或損壞。

  2. 下述事件直接或間接造成或導致的損失或損壞:

  戰爭、入侵、外敵行動、敵對或類似戰爭行動(不論宣戰與否)、內戰、兵變、達到民眾起義規模的民眾騷亂、軍事起義、暴動、反叛、革命、武力、篡權、沒收、強征或任何組織的代表或與任何組織有關的任何人員以武力推翻法律上或事實上的政府的任何行為,或旨在以恐怖行為或暴力對其施加影響的任何行為。

  在任何行動或訴訟中,如果本公司宣稱,由于本條規定、損失或損壞不在本保險范圍以內則應由被保險人舉證證明損失或損壞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以內。

  3. 由于核反應、核輻射或放射性污染,不論是否可以控制的,也不論這項損失是直接或間接的,近因或遠因的,全部或部分的,由本保險單所保的風險造成或加重的。但根據上述及本保險單一切規定,由于核反應,或核輻射污染引起火災而直接造成的損失,屬于本保險單責任范圍以內。

  總 則

  1. 搬動:本保險單提供的保險,適用于由于有損失或損壞的緊迫危險,所保財產搬到安全處所之時及在安全處所之時,以及從該處搬回之時。但以被保險人在搬動后十天之內通知本公司為限。

  2. 其他保險:如果被保險人或其他利益方另有其他保險,則本保險單項下的保險僅應用作上述其他保險之后的超額保險。

  3. 轉讓:本保險單項下的利益轉讓,須在本保險單有本公司同意的批注后,對本公司方有約束力。但如被保險人死亡,或被判決破產、或無清償能力,并在這項判決之日后六十天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則本保險單以負責承保被保險人的合法代表作為被保險人,但發送本保險單所列被保險人,并寄至本保險單所載地址的注銷通知書,應為注銷本保險單的足夠通知。

  4. 偽報與欺騙:不論發生損失前后,如果被保險人隱瞞、偽報與本保險或本保險的標的有關的任何重要事實或情況,或對本保險或本保險標的的任何事項進行欺騙或企圖欺騙或作虛假宣誓,本保險應予失效。

  5. 損失通知:被保險人應盡快通知本公司或其代理人可能在本保險單項下構成一項索賠的每一筆損失或每一項損壞,并應在損失發生之日起九十天內將損失證明遞交本公司或其代理人。如被保險人沒來報告上述損失或損壞及提供有關損失的證明,本保險單項下的索賠應予無效。

  6. 損失賠償:所有索賠均應在遞交本公司滿意的權益及損失證明,并由本公司接受這項證明后六十天內賠付給被保險人。如被保險人已從其他方取得賠款,本公司不再賠償這項損失。

  7. 救助費用:如發生損失或損壞,應由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雇員及受讓人進行救助,以保衛、維護、追償所保財產,或其任何部分,以上任何行動對本保險均無妨礙。發生損失或損壞時,被保險人或本公司追償、救助和保存所保財產的行為,不應視為放棄或接受委付。對由此產生的費用,本公司可按照所保金額予以分攤。

  8. 清除毀壞物:本保險單擴展承保本保險單所保風險造成所保財產的損失,而對損壞財產進行清除時所產生的費用。但本項附加責任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增加附表所列清單中規定的賠償限額。

  9. 比例賠付:本保險單所保金額如低于發生損失時的重置價格或重造價格(視情況而定),本公司僅能按所保金額與重置與重造數額比例賠付。本保險單項下如不止一個保險金額,則每一項都應按上述條件分別處理。

  10. 恢復保額:遭受損失后,為了不使保險金額減少,被保險人可以加交自受損之日起至保險滿期日止的適當額外保險費,恢復保險金額。

  11. 權益轉讓:在本保險單項下支付賠款后,被保險人向任何人或組織的追償損失的權利,應轉讓給本公司。被保險人應制成及遞交文件,并做其他一切必要的工作,以確保此項權利。發生損失后,被保險人不應做有損此項權利的任何事情。

  12. 宣誓審查:被保險人應受并在其職權范圍內使財產的其他有關利益方或雇員受本公司指定的任何人對有關賠案的一切事項的宣誓審查。被保險人還應在本公司或其代表指定的合理時間或地點出示所有帳冊、帳單、發票及其他單據,或經證明的副本(如正本丟失),以供審查,并應允許摘錄或繕制副本。

  13. 防止損失:被保險人應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所保財產發生意外事故。對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防損建議,應認真考慮并付諸實施。如被保險拒絕采納本公司提出的防損建議,本公司對由此而引起的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14. 更改通知:如所保財產有任何變更或增加風險,被保險人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對此在保險單上予以批注。如果被保險人沒有采取上述行動,本公司對由此變更或增加風險而產生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15. 注銷:被保險人可隨時申請終止本保險單,本公司也可在十五天前通知被保險人注銷保險單。保險單已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按本公司短期費率計算,后者按日平均費率計算。

  16. 爭議處理: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提交仲裁機構或法院審理。除另有協議外,仲裁或法律訴訟應在被告所在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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