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責任范圍
在保險期限內,若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被保險機器設備及附屬設備因下列原因引起突然的、不可預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本公司按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
(一) 設計、制造或安裝錯誤、鑄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 工人、技術人員操作錯誤、缺乏經驗、技術不善、疏忽、過失、惡意行為;
(三) 離心力引起的斷裂;
(四) 超負荷、超電壓、碰線、電弧、漏電、短路、大氣放電、感應電及其他電氣原因;
(五) 除本條款中“二、除外責任”規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損失和費用不負責賠償;
(一) 機器設備運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損、氧化、腐蝕、銹蝕、孔蝕、鍋垢等物理性變化或化學反應;
(二) 各種傳送帶、纜繩、金屬線、鏈條、輪胎、可調換或替代的鉆頭、鉆桿、刀具、印刷滾筒、套筒、活動管道、玻璃、磁、陶及鋼篩、網篩、毛氈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潤滑油、燃料、催化劑等)及其他各種易損、易耗品;
(三)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已經知道或應該知道的被保險機器及其附屬設備在本保險開始前已經存在的缺點或缺陷;
(四) 根據法律或契約應由供貨方、制造人、安裝人或修理人負責的損失或費用;
(五) 由于公共設施部門的限制性供應及故意行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電、停氣、停水;
(六) 火災、爆炸;
(七) 地震、海嘯、雷電、颶風、臺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災害;
(八) 飛機墜毀、飛機部件或飛行物體墜落;
(九) 機動車碰撞;
(十) 水箱、水管爆裂;
(十一)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
(十二) 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暴動、民眾騷亂;
(十三)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征用、銷毀或毀壞;
(十四) 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十五) 保險事故發生后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或責任;
(十六) 本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三、保險金額
本保險單承保機器設備的保險金額,應為該機器設備的重置價值,即重新換置同一廠牌或相類似的型號、規格、性能的新機器設備的價格,包括出廠價格、運保費、稅款、可能支付的關稅以及安裝費用等。
四、停機退費
如任何被保險鍋爐、汽輪機、蒸氣機、發電機或柴油機連續停工超過三個月時(包括修理,但不包括由于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后的修理),停工期間保險費按下列辦法退還給被保險人(但如該機器為季節性工廠所使用者除外)。
連續停工:
三個月~五個月 退費15%
六個月~八個月 退費25%
九個月~十一個月 退費35%
十二個月 退費50%
五、賠償處理
(一) 對被保險機器設備遭受的損失,本公司可選擇以支付賠款或以修復、重置受損項目的方式予以賠償,但對被保險機器設備在修復或重置過程中發生的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二) 在發生本保險單項下被保險機器設備的損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確定賠償金額:
① 可以修復的部分損失--以將被保險機器設備修復至其基本恢復受損前狀態的費用扣除殘值后的金額為準,修理時需更換零部件的,可不扣除折舊。但若修復費用等于或超過被保險機器設備損失前的價值時,則按下列第2項的規定處理;
② 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以被保險機器設備損失前的實際價值扣除殘值后的金額為準,但本公司有權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機器設備的委付;
、 任何屬于成對或成套的設備項目,若發生損失,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該受損項目在所屬整對或整套設備項目的保險金額中所占的比例;
、 發生損失后,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產生的合理費用,本公司可予以賠償,但本項費用以受損的被保險機器設備的保險金額為限;
(三) 本公司賠償損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單將保險金額從損失發生之日起相應減少,并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約定的保險費率支付恢復部分從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期限終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計算的附加保險費。
(四) 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年。
六、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一) 投保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事項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作真實、詳盡的說明或描述;
(二)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根據本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的規定按期交付保險費;
(三) 在本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
① 遵守有關安全法規,遵守制造廠商制定的關于機器使用的操作規程,制定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并付諸實施,聘用技術及技能合格的工人和技術人員,認真考慮并付諸實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損建議,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被保險人承擔;
② 對因電壓不穩容易造成的損壞的機器設備配備穩壓裝置;
③ 按照機器的規范要求,對被保險機器定期做好維修和保養工作,使之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被保險人在機器大修時應及時通知本公司并將修理記錄提供給本公司。
(四) 在發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險單項下索賠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
、 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②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并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 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檢驗師進行查勘之前,保留事故現場及有關實物證據;
④ 在被保險機器遭受盜竊或惡意破壞時,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
⑤ 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五) 若在某一被保險財產中發現的缺陷表明或預示類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被保險財產中時,被保險人應立即自付費用進行調查并糾正該缺陷。否則,由類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七、總則
(一) 保單效力
被保險人嚴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險單的各項規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二) 保單無效
如果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漏報、錯報、虛報或隱瞞有關本保險的實質性內容,則本保險無效。
(三) 保單終止
除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本保險單將在下列情況下自動終止:
① 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
、 承保風險擴大。
本保險單終止后,本公司將按日比例退還被保險人本保險單項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
(四) 保單注銷
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注銷本保險單,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險人注銷本保險單。對本保險單已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費率計收,后者按日比例計收。
(五) 權益喪失
如果任何索賠含有虛假成分,或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在索賠時采取欺詐手段企圖在本保險單項下獲取利益,或任何損失是由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被保險人將喪失其在本保險單項下的所有權益。對由此產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賠款在內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
(六) 合理查驗
本公司的代表有權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被保險財產的風險情況進行現場查驗。被保險人應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評估有關風險的詳情和資料。但上述查驗并不構成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
(七) 比例賠償
在發生本保險單項下的損失時,若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低于“ 三、保險金額”中規定的重置價值,其差額部分視為被保險人所自保,本公司則按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金額與對應的重置價值的比例負責賠償。如被保險機器設備多于一項時,每一項分別以本條款為準。
(八) 重復保險
本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
(九) 權益轉讓
若本保險單項下負責的損失涉及其他責任方時,不論本公司是否已賠償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索賠的權利。在本公司支付賠款后,被保險人應將向該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單證,并協助本公司向責任方追償。
(十) 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訴訟。除事先另有協議外,仲裁或訴訟應在被告方所在地進行。
八、特別條款
下列特別條款適用于本保險單的各個部分,若其與本保險單的其他規定相沖突,則以下列特別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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