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財產
第一條 凡是存放在本保險單上載明的地點,屬于被保險人(即參加保險的城鄉居民,下同)所有的下列家庭財產都可以向保險人(即華泰保險公司,下同)投保:
一、衣著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內裝修物;
三、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
四、農村家庭的農具、工具、已收獲入庫的農產品、副業產品。
五、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并且在保險單上載明,屬于被保險人代他人保管或者與他人共有的第一條一至四款所列財產和專業人員使用的專業用品。
不保財產
第二條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范圍之內:
一、金銀、珠寶、玉器、首飾、貨幣、票證、有價證券、郵票、古玩、古書、字畫、文件、帳冊、圖表、技術資料、家禽、花、樹、魚、鳥、盆景以及其它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和工藝品;
二、房屋及附屬設備;
三、交通工具;
四、拖拉機、農用機械等;
五、個體工商戶、連家鋪子因營業所使用的財產和代銷商品;
六、煙酒、食品(米、面除外)、藥品、化妝品;
七、游戲卡、唱盤、影碟、錄音錄像帶、軟盤、表、筆、眼鏡、無線通訊設備、打火機、手包等經常隨身攜帶的物品;
八、本保險條款第一條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財產和正處于緊急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保險責任
第三條 保險財產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經濟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暴雨、暴風、雷擊、龍卷風、洪水、雹災、雪災、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空中運行物體的墜落,以及外來的建筑物或其它固定物體的倒塌;
四、在發生以上災害蔓延或施救所采取的必要措施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和支付的合理費用。
責任免除
第四條 保險財產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或暴力行為;
二、核子輻射和核污染;
三、地震、海嘯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費用;
四、電機、電器(包括電器性質的文化娛樂用品)、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無論內在或外來)、碰線、弧花、走電、自身發熱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損毀;
五、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服務人員、寄居人員的故意行為,或勾結慫恿他人盜竊,或被外來人員順手偷摸、窗外鉤物所致的損失;
六、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的保險財產,以及用蘆葦、稻草、油毛氈、麥桿、蘆席、帆布等材料為外墻、屋頂、屋架的簡陋屋棚,由于暴風暴雨所造成的損失;
七、蟲蛀、鼠咬、霉爛、變質以及其它不屬于本保險單第三條所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保險期限
第五條 保險期限分為一年期和長效(一年以上統稱長效保險),長效險期滿不辦理退保,保險繼續有效。自簽單并交納保險費次日零時起到規定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續保,另辦手續。
保險金額
第六條 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自行確定,并且按照保險單上規定的保險財產項目分別列明。
保險費及保險儲金
第七條 本保險分為非還本及還本保險兩種形式,由投保人自愿選擇,被保險人應當在投保時依照收費標準一次繳清保險費或保險儲金,交費標準詳見附表。
賠償處理
第八條 本保險按以下規定進行賠償處理:
一、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和損失當天出險地市場重置價,并且按其新舊程度計算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二、如保險單上未列明分項保險金額時,分項賠償限額按以下比例進行計算賠償:衣著及床上用品按20%計算;家具、用具、室內裝修物按30%計算;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按50%計算;
三、依本條款第三條第四款規定支付的合理的施救費用,應與保險財產直接損失賠償金額分別計算,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四、保險財產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合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且在賠款中扣除。
被保險人義務
第九條 被保險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被保險人應依照保險人規定的家庭財產收費標準在起保日前一次繳清保險費或保險儲金;
二、被保險人如在保險期內要求退還保險儲金,保險人按照家庭財產保險規定的費率計收當年保險費,保險費從退還的保險儲金中扣除;
三、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財產存放地點發生變更,或保險財產所有權轉移,被保險人應及時向保險人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四、被保險人應當維護保險財產的安全,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做好防災、防損的工作;
五、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被保險入應當盡力救護并保存現場,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同時向當地公安或有關部門報告,以便及時查勘處理;
六、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保險財產損失清單、救護費用單據以及所在單位、街道、鄉(鎮)和有關職能部門(如公安、氣象等部門)的證明;
七、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時,保險人可以按照本條款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八、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本條款規定的各項義務,或有虛報損失等欺騙行為,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追回已經支付的賠款,或者終止保險合同。
其它事項
第十條 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付以后,該保險年度的有效保險金額應當是原保險金額減去賠償金額后的余額。非還本形式的保險若在保險期內累計賠款達到保險金額時,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不退還終止日至屆滿日的保險費,還本形式的保險在同一保險年度內累計賠款達到保險金額時該保險年度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但保險單以及剩余年度保險金額仍全額有效。本條所述各種情況應由保險人出具批單加以批注;
第十一條 賠款后,破案追回的被盜財產應歸保險人所有。被保險人如果愿意收回該項被追回的財產,其已領取的賠款必須退還給保險人,保險人對被追回財產的損毀部分,可以按照實際損失給予補償;
第十二條 如果被保險人從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財產遭受損失的當天起,兩年內不向保險人申請索賠,不提供本條款第九條第六款所規定的單證,或者從保險人書面通知領取保險賠款之日起一年內不領取賠款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十三條 還本形式的保險,保險人有權根據銀行同期儲蓄利率的變更,相應調整費率或保險金額,
并告知被保險人。
保險仲裁
第十四條 有關保險的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合同約定中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1)有關本保險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有關本保險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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