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本附加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種人身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條款、投保單及與本附加合同有關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他書面協議,凡與本附加合同相關者,均為本附加合同的構成部分。
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生存保險金
1.高中教育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15、16、17周歲的保單周年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險金額的20%給付"高中教育保險金"。
2.學業有成祝賀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17周歲的保單周年日,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10%給付"學業有成祝賀金",保險責任終止。
二、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保單生效后至其17周歲的保單周年日前身故,本公司按照保證現金價值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第三條 保單紅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 按照保險監管機關的有關規定,本公司每年將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確定紅利的分配。若本公司確定本合同有紅利分配,則該紅利將于保單周年日分配給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以下紅利領取方式之一:
一、累積生息:紅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確定的紅利累積利率,以復利方式儲存生息,并于本附加合同終止或投保人申請時給付。
二、抵交保險費:紅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應交保險費,若抵交后仍有余額,則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應交保險費。 抵交保險費方式下紅利余額不予計息。 抵交保險費方式在交費期滿后自動變更為累積生息方式。
三、購買交清增額保險:依據被保險人的當時年齡,以紅利作為一次交清保險費,按相同的合同條件增加保險金額。 如投保人投保時未選擇紅利領取方式,則以累積生息方式辦理。
第四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證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四項情形,本附加合同終止,本公司對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終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五條 保險期間
本保險的保險期間至被保險人年滿17周歲的保單周年日止。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至本附加合同約定終止時止。
第六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附加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并于保險單上載明。 投保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險費。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應當按約定的交費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險費。
第七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附加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附加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附加合同;對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附加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八條 受益人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可以確定受益人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書面同意。 生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第九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十條 保險金申請
一、生存保險金的申請
由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生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被保險人(和其監護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
二、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身故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受益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后,對確定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屬于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給付相應的差額。
五、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后生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三十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
六、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自約定的保險金領取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一條 欠交保險費或未還款項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保單紅利、退還現金價值或返還保險費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其他款項未還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應付利息(按本條款約定利率計算)后給付。
第十二條 首期后分期保險費的支付、寬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自保險單所載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十三條 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則本附加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中止效力。 本附加合同中止時,累積生息的紅利余額從附加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計息,交清增額保險的效力同時中止。
第十四條 減額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險費逾寬限期仍未交納的,而本附加合同已持續有效達一年以上并具有保證現金價值的情況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時進行約定或寬限期滿前書面同意,本公司將以寬限期開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證現金價值與交清增額保險的現金價值之和,扣除保單各項欠款本息后作為一次交付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合同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辦理減額交清后投保人不再享有紅利分配權。本公司退還投保人累積生息的紅利余額及用于抵交保險費的紅利余額。 主合同辦理減額交清時,本附加合同必須同時辦理減額交清。
第十五條 保單貸款
本附加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一年后,經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憑保險單向本公司申請貸款。貸款金額不得超過保單保證現金價值與交清增額保險的現金價值之和扣除各項欠款后余額的80%,每次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同期人民銀行六個月期貸款利率與2.0%之較大者+2.0%"。貸款本息在貸款到期時一并歸還。若投保人到期未能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則其所欠的貸款及利息將作為新的貸款計息。 當未還貸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它各項欠款達到保單保證現金價值與交清增額保險的現金價值之和時,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 附加合同效力恢復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并按本公司規定提供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按本條款約定利率計算)的次日零時起,附加合同效力恢復。 本附加合同復效后,本附加合同中止當時存在的交清增額保險在補交其現金價值差額后同時復效,累積生息的紅利余額重新開始計息。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附加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十七條 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約定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交保險費少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按本條款約定利率計算)。若已經發生保險事故的,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交保險費和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且本公司有權對已分配的紅利進行調整。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交保險費多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十八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附加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十九條 附加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可以變更本附加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附加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書面的變更協議。
第二十條 附加合同解除處理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成立后,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投保人于簽收保險單之日起十日內,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解除合同申請書;
3.投保人身份證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除第一項規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退還現金價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附加合同效力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一、主合同效力終止;
二、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內申請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本附加合同保險期滿。
第二十二條 爭議處理
本附加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如雙方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向簽發保險單的本公司分支機構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釋義
〖本公司〗 指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傷害〗 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艾滋病〗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
〖艾滋病病毒〗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液樣本中發現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保證現金價值〗 指保險單上"現金價值表"所列明的金額。
〖現金價值〗 指保證現金價值、交清增額保險的現金價值、累積紅利余額以及用于抵交保險費的紅利余額之和。
〖周歲〗 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
〖本條款約定利率〗 按"同期人民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頒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與2.0%較大者"+2.0%計算。
〖手續費〗 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本公司營業費用、傭金以及本公司對該保險單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三項之和。"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的具體金額為保證現金價值、交清增額保險的現金價值、累積紅利余額以及用于抵交保險費的紅利余額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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