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保發[2002]133號,2002年6月經保監會核準備案)
第一條 保險合同訂立
本附加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附加合同")須附加于平安意外傷害保險(2002)或平安附加意外傷害保險(2002)。
第二條 保險對象
本人投保后可選擇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本附加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進行治療,本公司就其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實際支出的合理醫療費用超過人民幣100元部分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同一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累計給付以保險單所載明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限。
第四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醫療費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殺或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毆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證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五、被保險人流產、分娩;
六、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其它內、外科手術導致醫療事故;
七、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八、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九、被保險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十、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一、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對于社會醫療管理部門規定的自費項目和藥品,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五條 受益人指定和變更"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第六條 保險金申請
一、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
2.受益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本公司與投保人在簽定本附加合同時約定的定點醫院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證明和醫療費用原始憑證;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后,對確定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屬于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給付相應的差額。
四、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七條 合同解除處理
本附加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需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解除合同申請書;
3.投保人身份證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扣除手續費后退還未滿期凈保費。
三、已領取過任何保險金者,不得解除合同。
第八條 附加合同效力終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屬的平安意外傷害保險(2002)或平安附加意外傷害保險(2002)的合同效力終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未滿期凈保費;
第九條 適用條款
下列各項條款,適用本附加合同所附屬的平安意外傷害保險(2002)或平安附加意外傷害保險(2002)合同條款:
一、保險期間和續保;
二、基本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三、如實告知;
四、保險事故通知;
五、寬限期;
六、職業或工種變更;
七、地址變更;
八、合同內容變更;
九、被保險人資格變動;
十、爭議處理。
第十條 釋義
〖未滿期凈保費〗"保險費*(1-(保單已經過天數/365))*(1-30%)"。經過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其他釋義參照本附加合同所附屬的平安意外傷害保險(2002)條款或平安附加意外傷害保險(2002)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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