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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03日 15:24 新浪財經

  保險標的范圍

  第一條 下列財產可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

  (一)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

  (二)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

  第二條 下列財產非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

  (一)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二)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橋梁、碼頭;

  (三)礦井、礦坑內的設備和物資。

  第三條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

  (一)土地、礦藏、礦井、礦坑、森林、水產資源以及未經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庫的農作物;

  (二)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帳冊、圖表、技術資料、電腦資料、槍支彈藥以及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三)違章建筑、危險建筑、非法占用的財產;

  (四)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資;

  (五)領取執照并正常運行的機動車;

  (六)牲畜、禽類和其他飼養動物。

  保險責任

  第四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暴雨、洪水、臺風、暴風、龍卷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第五條 保險標的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擁有財產所有權的自用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致造成保險標的的直接損失;

  (二)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

  第六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責任免除

  第七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暴動;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

  (三)核反應、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八條 保險人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三)保險標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毀,保險標的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自然損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損失;

  (四)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險標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風、暴雨造成的損失;

  (五)由于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

  第九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

  第十條 固定資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按照帳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數確定,也可按照當時重置價值或其他方式確定。

  固定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重置價值。

  第十一條 流動資產(存貨)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按最近12個月任意月份的帳面余額確定或由被保險人自行確定。

  流動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帳面余額。

  第十二條 帳外財產和代保管財產可以由被保險人自行估價或按重置價值確定。

  帳外財產和代保管財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重置價值或帳面余額。

  賠償處理

  第十三條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全部損失

  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價值為限;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賠償。

  (二)部分損失

  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實行損失計算;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比例計算。

  (三)若本保險單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款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的賠償金額在保險標的損失以外另外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若受損保險標的按比例賠償時,則該項費用也按與財產損失賠款相同的比例賠償。

  第十五條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在賠款中,作價折歸被保險人的金額按第十四條所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財產損失清單、技術鑒定證明、事故報告書、救護費用發票以及必要的帳簿、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詐。被保險人欺詐行為給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收到單證后應當迅速審定、核實。

  第十七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十八條 保險標的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后,其保險金額應相應減少,被保險人需恢復保險金額時,應補交保險費,由保險人出具批單批注。保險當事人均可依法終止合同。

  第十九條 若本保險單所保財產存在重復保險時,本保險人僅負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責任。

  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條 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生效前按約定交付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被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保護財產安全的各項規定,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各種災害事故隱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門或保險人提出的整改通知書后,必須認真付諸實施。

  第二十三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如有被保險人名稱變更、保險標的占用性質改變、保險標的地址變動、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保險標的的權利轉讓等情況,被保險人應當事前書面通知保險人,并根據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四條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同時保護現場,并立即通知保險人,協助查勘。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約定的各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15日后終止保險合同。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生爭議,可通過協商解決,也可申請仲載或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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