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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壽99鴻福兩全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5日 16:23 新浪財經

  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國壽99鴻福兩全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聲明、批注、批單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凡出生滿六個月以上、六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開始生效。除另有約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為本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日期。

  第四條 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時止。

  第五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本公司負以下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日之起,生存至每三周年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的6%給付生存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第六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間;

  七、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身故;

  八、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九、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本合同終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七條 保險費

  保險費的交付方式分為躉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間分為十年和二十年交,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第八條 首期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險費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險費應按照如下規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對應日;

  二、半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對應日;

  三、月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對應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規定日期交付保險費的,自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的,本合同效力自寬限期間屆滿的次日起中止。

  第九條 合同效力恢復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可填寫復效申請書,并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經本公司審核同意,自投保人補交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十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恢復本合同效力時,投保人應如實告知被保險人當時的健康狀況。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生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變更。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遲延的除外。

  第十三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的生效對應日,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三、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后,對核定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協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四條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果本合同當時已經具有現金價值,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請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借款及利息后余額的70%,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借款及利息應在借款期限屆滿日償還。未能按期償還的,則所有利息將被并入原借款金額中,視同重新借款。

  當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不足以抵償欠交的保險費、借款及利息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五條 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或保險費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保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有權先扣除欠款及其應付利息。

  第十六條 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填寫變更申請書提出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經本公司審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或與投保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七條 住所或地址變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十八條 年齡計算及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按周歲計算。投保人應在投保本保險時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本公司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十九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時,應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并提交保險合同、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憑證和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時終止。投保人于簽收保險單后十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但經本公司體檢的,應扣除體檢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條 爭議處理

  本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險單簽發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釋義

  本條款有關名詞釋義如下:

  生效對應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對應日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對應日。

  艾滋病:是指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清學檢驗中HIV抗體呈陽性,則可認定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利息:是指補欠交保險費或借款的利息,按補欠交保險費或借款的數額,經過日數和利率依復利方式計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手續費:是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營業費用、傭金以及本公司對該保險單已承擔的

  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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