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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恒重大疾病保險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4日 17:33 新浪財經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號:012003014)

  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國壽康恒重大疾病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聲明、批注、批單以及相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開始生效。除另有約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為本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日期。

  第四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初次發生本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發生本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二、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第五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發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 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拒捕、自傷身體;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間;

  七、先天性疾病;

  八、被保險人在本合同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

  九、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導致被保險人發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約定的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六條 保險費

  保險費的交付方式分為躉交、年交和月交三種。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間分為五年、十年、二十年和三十年四種,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第七條 首期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期后的分期保險費應按照如下規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年生效對應日;

  二、月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月生效對應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規定日期交付保險費的,自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的,本合同效力自寬限期間屆滿的次日起中止。

  第八條 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可填寫復效申請書,并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經本公司審核同意,自投保人補交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約定的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九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申請恢復本合同效力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應如實告知被保險人當時的健康狀況。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重大疾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變更。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遲延的除外。

  第十二條 保險金申請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初次發生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授權委托的代理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附有病歷、病理檢驗、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權對被保險人進行體檢,體檢費用由本公司支付;

  4.如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后,對核定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協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申請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申請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身故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三條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果本合同當時已經具有現金價值,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請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借款及利息后余額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借款及利息應在借款期限屆滿日償還。未能按期償還的,則所有利息將被并入原借款金額中,視同重新借款。

  當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不足以抵償欠交的保險費、借款及利息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四條 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或保險費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有權先扣除欠款及其應付利息。

  第十五條 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填寫變更申請書提出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經本公司審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或與投保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六條 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十七條 年齡計算及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按周歲計算。投保人應在投保本保險時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本公司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本合同約定的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十八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時,應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并提交保險合同、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憑證和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時終止。投保人于簽收保險單后十日內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但經本公司體檢的,本公司有權扣除體檢費。投保人于簽收保險單后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約定的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十九條 爭議處理

  本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險單簽發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釋義

  本條款有關名詞釋義如下:

  生效對應日:生效日每年(月)的對應日為本合同每年(月)的生效對應日。

  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駕駛證駕駛;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駕駛員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

  4.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持未審驗的駕駛證駕駛;

  5.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它無有效駕駛證駕駛的情況。

  艾滋病:是指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清學檢驗中HIV抗體呈陽性,則可認定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利息:是指補交保險費或借款的利息,按補交保險費或借款的數額、經過日數和利率依復利方式計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手續費:是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營業費用、傭金以及本公司對該保險單已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總和。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險人一出生時就具有的疾病(病癥或體征)。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遺傳物質(包括染色體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發生了對人體有害的改變而引起的,或因母親懷孕期間受到內外環境中某些物理、化學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兒局部體細胞發育不正常,導致嬰兒出生時有關器官、系統在形態或功能上呈現異常。

  戰爭:是指國家與國家、民族與民族、政治集團與政治集團之間為了一定的政治目的、經濟目的而進行的武裝斗爭。以政府宣布為準。

  軍事沖突:國家或民族之間在一定范圍內的武裝對抗。以政府宣布為準。

  暴亂:破壞社會秩序的武裝騷動。以政府宣布為準。

  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術之一:

  1.急性心肌梗塞(注釋1);

  2.腦中風(注釋2);

  3.慢性腎功能衰竭(注釋3);

  4.惡性腫瘤(注釋4);

  5.急性重癥肝炎(注釋5);

  6.急性壞死性胰腺炎(注釋6);

  7.深度昏迷(注釋7);

  8.嚴重腦損傷(注釋8);

  9.帕金森氏癥(注釋9);

  10.阿爾茲海默氏癥(注釋10);

  11.良性腦瘤(注釋11);

  12.多發性硬化癥(注釋12);

  13.重癥肌無力(注釋13);

  14.再生障礙性貧血(注釋14);

  15.癱瘓(注釋15);

  16.雙目失明(注釋16);

  17.肢體缺失(注釋17);

  18.嚴重燒傷(注釋18);

  19.冠狀動脈搭橋手術(注釋19);

  20.主動脈手術(注釋20);

  21.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注釋21);

  22.運動神經元病(注釋22);

  23.慢性肝功能衰竭(注釋23);

  24.系統性紅斑狼瘡(注釋24);

  25.失聰(注釋25);

  26.失語(注釋26);

  27.終末期肺病(注釋27);

  28.腦動脈瘤開顱手術(注釋28);

  29.脊髓灰質炎(注釋29)。

  注釋:

  1.急性心肌梗塞:是指由于冠狀動脈阻塞、血流中斷,使相應的心肌嚴重而持久地急性缺血,導致部分心肌不可逆的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1)進行性的和特征性的心電圖異常變化顯示急性心肌壞死;

  (2)血清心肌酶活力異常增高;

  (3)劇烈持久的胸骨后疼痛病狀。

  心絞痛不屬于本合同所說的急性心肌梗塞。

  2.腦中風:是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生一百八十日后經本公司認可的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  ,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

  言語機能的喪失是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咀嚼機能的喪失是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食物之狀態。

  3.慢性腎功能衰竭:是指由各種原因造成的雙側腎實質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了為期半年以上的定期透析治療。

  4.惡性腫瘤:是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癥,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際衛生組織公布的“國際疾病和死因分類標準”歸屬于惡性腫瘤的疾病。

  以下疾病不屬于本合同所說的惡性腫瘤: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種皮膚癌。

  5.急性重癥肝炎:是指由病毒性肝炎引起的肝臟亞廣泛至廣泛性壞死并導致肝功能衰竭。其診斷標準必須包括以下全部四項:

  (1)肝臟急速萎縮;

  (2)壞死區域含蓋整個肝葉,只存留膠原網狀結構;

  (3)肝功能檢驗急速異常的退化;

  (4)肝性腦病。

  6.急性壞死性胰腺炎:是指由本公司認可的專科醫師確診為急性壞死性胰腺炎,需進行壞死組織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術治療,但不包括因酒精中毒引起的急性壞死性胰腺炎。

  7.深度昏迷:是指生命體征存在而意識喪失,對外界各種刺激均無反應,使用生命維持系統持續超過九十六小時,但不包括因酒精或藥物濫用所導致的深度昏迷。

  8.嚴重腦損傷:是指因意外傷害造成顱腦外傷,CT或核磁共振顯示有局灶性腦損傷或彌漫性顱腦損傷,腦組織內有占位性出血灶,雖經開顱手術治療后,仍存在神經受損所造成的永久完全的功能性障礙。此情況須經本公司認可的神經專科醫師確診。

  9.帕金森氏癥:是指因腦干神經、神經節變化而造成中樞神經漸進性退行性的一種疾病,須經本公司認可的神經專科醫師確診,其診斷必須同時具有下列情況:

  (1)藥物治療一年以上無法控制病情;

  (2)有進行性機能障礙的臨床表現;

  (3)患者無能力自行做三項或更多的日常活動如沐浴、更衣、如廁、飲食、坐椅、起立或臥床、起床等動作。

  但因藥物或毒性引起的帕金森氏癥除外。

  10.阿爾茲海默氏癥:是指慢性進行性腦變性所致的癡呆,主要表現為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個人日常生活皆完全不能自理,而需要由他人扶助,須經本公司認可的精神科專科醫師確診,并經腦斷層檢查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確認有廣泛的腦皮質萎縮。

  因濫用藥物、中毒、飲酒、吸毒或感染艾滋病導致的癡呆以及神經官能癥、精神病不屬于本合同所說的阿爾茲海默氏癥。

  11.良性腦瘤:是指由本公司認可的神經專科醫師確診的非惡性但危及生命的腦腫瘤,并引起顱內壓增高等一系列臨床表現,如視神經乳頭水腫、意識障礙、癲癇發作和感覺功能損害。良性腦瘤的存在須經腦血管造影、腦斷層檢查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確認。

  腦囊腫、腦結核瘤、腦肉芽腫和脊髓腫瘤不屬于本合同所說的良性腦瘤。

  12.多發性硬化癥:是指一種中樞神經系統脫髓鞘疾病,造成身體部位不可逆的功能障礙。臨床表現為視力受損、截癱、平衡失調、構音障礙、大小便機能失調等癥狀,須經本公司認可的神經專科醫師確診,并有CT或核磁共振檢查結果診斷報告。所謂身體部位不可逆的功能障礙指初次診斷為功能障礙后需持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其診斷必須包含以下全部內容:

  (1)由于視神經、腦干和脊髓損傷而導致的臨床表現;

  (2)散在的身體損害的多樣性;

  (3)上述癥狀反復發作、惡化及神經損傷的病史記錄。

  13.重癥肌無力:是指一種神經與肌肉接頭部位傳遞障礙的自身免疫性疾病,臨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橫紋肌于活動時易于疲勞無力,顱神經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須經本公司認可的神經科醫師確診。其診斷必須同時具有下列情況:

  (1)經藥物、胸腺手術治療一年以上無法控制病情,喪失正常工作能力;

  (2)出現眼瞼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構音困難、進食嗆咳,或由于肌無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機體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狀態即肌無力危象;

  (3)癥狀緩解、復發及惡化交替出現,臨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膽堿酯酶藥物治療的病史。

  14.再生障礙性貧血:是指因慢性永久完全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導致的全血細胞減少,經骨髓檢查確診為再生障礙性貧血,且必須接受下列至少一項的治療:

  (1)定期輸血(歷時九十日以上);

  (2)骨髓刺激性藥物(歷時九十日以上);

  (3)免疫抑制劑(歷時九十日以上)。

  15.癱瘓:是指由于腦或脊髓疾病或意外傷害而導致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的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是指經六個月以后,經本公司認可的神經專科醫師確認其機能仍完全喪失。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癱瘓包括雙癱、偏癱、截癱、四肢癱。

  16.雙目失明:是指由意外傷害或疾病引起器質性損傷,導致雙眼視力永久完全喪失。雙目失明包括兩眼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同時最佳矯正視力低于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并經本公司認可的眼科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白內障引起的失明不屬于本合同所說的雙目失明。

  17.肢體缺失:是指因治療的需要或意外傷害所致,兩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18.嚴重燒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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