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壽鴻福相伴兩全保險(分紅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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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4日 13:46 新浪財經 | |
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國壽鴻福相伴兩全保險(分紅型)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聲明、批注、批單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凡出生滿三十日以上、五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開始生效。除另有約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為本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日期。 第四條 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生存至年滿七十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止。 第五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本公司負以下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二、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三、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本公司按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第六條 紅利事項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在符合保險監管部門規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據上一會計年度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確定紅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確定本合同有紅利分配,則該紅利將分配給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以下任何一種紅利處理方式: 一、現金領取; 二、累積生息:紅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復利方式累積生息,紅利累積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宣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時沒有選定紅利處理方式 ,本公司按累積生息方式辦理。 第七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間; 七、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 八、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九、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本合同終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約定的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八條 保險費 本合同的保險費每三周年交付一次,直至被保險人七十周歲年生效對應日零時止。 第九條 首期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期后的分期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三周年的年生效對應日。 投保人未按上述規定日期交付保險費的,自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的,本合同效力自寬限期間屆滿的次日起中止。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間不享有本公司紅利的分配。 第十條 合同效力恢復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可填寫復效申請書,并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經本公司審核同意,自投保人補交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約定的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十一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申請恢復本合同效力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應如實告知被保險人當時的健康狀況。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二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和滿期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變更。 第十三條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第十四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遲延的除外。 第十五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身故的,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的,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鑒定書; 4.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三、被保險人生存至七十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四、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后,對核定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協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六條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果本合同當時已經具有現金價值,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請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借款及利息后余額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借款及利息應在借款期限屆滿日償還。未能按期償還的,則所有利息將被并入原借款金額中,視同重新借款。 當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不足以抵償欠交的保險費、借款及利息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七條 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派發紅利、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或保險費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有權先扣除欠款及其應付利息。 第十八條 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填寫變更申請書提出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經本公司審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或與投保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九條 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二十條 年齡計算及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按周歲計算。投保人應在投保本保險時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本公司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本合同約定的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四、如果因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導致紅利分配不足,本公司將不予任何補償;如果實際分配的紅利超過根據根據其真實年齡所應分配的紅利,本公司有權追回超額部分的紅利。 第二十一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時,應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并提交保險合同、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憑證和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時終止。投保人于簽收保險單后十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但經本公司體檢的,應扣除體檢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本合同約定的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 爭議處理 本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險單簽發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釋義 本條款有關名詞釋義如下: 生效對應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本合同年生效對應日。 會計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艾滋病:是指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清學檢驗中HIV抗體呈陽性,則可認定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利息:是指補交保險費或借款的利息,按補交保險費或借款的數額、經過日數和利率依復利方式計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手續費:是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營業費用、傭金以及本公司對該保險單已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總和。 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二、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2) 七、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3) 八、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釋: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于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資格的眼科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2.關節機能的喪失系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3.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系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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