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太平盛世•特種定期壽險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投保單、合法有效的聲明、體檢報告書、批注、附貼批單及其他有關書面文件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一、投保人:凡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人,均可作為本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的,投保人必須為其父親或母親。
二、被保險人:凡年齡為90天至60周歲,身體健康的人,均可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下列保險責任:
本合同生效15日后被保險人因被確診感染SARS病毒,并導致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列明的身故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第四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人不負保險金給付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或本合同生效15日內被確診感染了SARS病毒;
二、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或本合同生效15日內被確定為感染SARS病毒的疑似病例。
第五條 保險期間
本合同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人同意承保后,保險期間自保險人收到保險費的次日零時開始,至約定的終止日24時止。保險人簽發保險單作為保險憑證。
第六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合同的保險金額按份計算,投保人可為每一被保險人投保一份或多份,每份保險金額為人民幣50,000元。本合同每份保險費為40元。
第七條 如實告知
本合同訂立時,保險人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在合同訂立時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且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未滿期保險費予投保人。
第八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一、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訂立本合同時,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二、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三、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身故,或受益人放棄受益權的:
(一)若保險合同中未列明其他受益人,按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形處理;
(二)若保險合同中列明有其他受益人,按下列方式給付保險金:
1、受益方式為順位的,保險人向其他受益人中受益順序在前的受益人給付保險金;
2、受益方式為均分或比例的,保險人按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受益份額向其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已身故受益人或放棄受益權受益人名下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法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該部分保險金的義務。
第九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以電話或書面方式通知保險人,否則投保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增加的勘查、調查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因延遲通知導致證據喪失或者事故性質、原因無法認定的,保險人有權拒絕給付保險金。
第十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合同;
2.繳費憑證;
3.受益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4.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因感染SARS病毒身故的證明書;
5.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二、如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領保險金,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資料。
三、保險人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在確定屬于保險責任且與申請人達成給付保險協議后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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