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投保單、合法有效的聲明、體檢報告書、批注、附貼批單及其他有關書面文件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一、投保人:符合投保條件被保險人的父母可作為投保人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二、被保險人:凡投保時15周歲及以下,身體健康、發育正常的少兒,均可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有效期間內,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教育金給付:有以下三款供投保時選定,款式選定后不再更改。
A款:當被保險人生存至12、13、14周歲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時,可按年分別領取初中教育金;當被保險人生存至15、16、17周歲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時,可按年分別領取高中教育金;當被保險人生存至18、19、20、21周歲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時,可按年分別領取大學教育金,被保險人領取最后一次大學教育金后,本合同終止。
B款:有兩種領取方式供選擇。
1、當被保險人生存至15、16、17周歲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時,可按年分別領取高中教育金;當被保險人生存至18、19、20、21周歲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時,可按年分別領取大學教育金,被保險人領取最后一次大學教育金后,本合同終止;
2、當被保險人生存至15周歲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時,可一次性領取全額教育金,本合同終止。
C款:有兩種領取方式供選擇。
1、當被保險人生存至18、19、20、21周歲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時,可按年分別領取大學教育金,被保險人領取最后一次大學教育金后,本合同終止;
2、當被保險人生存至18周歲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時,可一次性領取全額教育金,本合同終止。
二、意外傷害身故或全殘保障: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因意外傷害身故或全殘,保險人給付意外傷害保險金額予受益人,本合同終止。
三、疾病身故保障:
(一)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180天內,因疾病致身故,保險人退還所繳保險費予受益人,本合同終止;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180天后,被保險人因疾病致身故,保險人給付疾病身故保險金額的全數予受益人,本合同終止。
第四條 責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的,保險人不負給付身故或意外傷害全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違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醉酒、斗毆;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無證駕駛、酒后駕駛及駕駛無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愛滋病或感染愛滋病病毒期間所患疾;
(七)因意外傷害、自然災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八)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九)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情形導致本合同終止時,如保單生效未滿2年的,保險人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予投保人;如投保人已繳足2年以上保險費,保險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意外傷害身故或全殘的,保險人不負給付意外傷害保險金責任:
(一)第四條第一款中列明的情形;
(二)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其他門診、住院手術導致醫療事故;
(三)被保險人因從事潛水、跳傘、滑翔、登山、攀巖、探險、狩獵、蹦極運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搏擊、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四)被保險人流產、分娩;
(五)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發生上述(一)項情形導致本合同終止時,如保單生效未滿2年的,保險人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予投保人;如投保人已繳足2年以上保險費,保險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因(二)至(五)項原因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按疾病身故給付保險金。
第五條 保險期間
本保險的保險責任自保險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險費的次日零時(出生90天內投保的,保險責任自其出生90天后的次日零時起)開始,至被保險人21周歲合同生效日對應日24時或本合同列明的終止性保險事件發生時止。保險人簽發保險單作為保險憑證。
第六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本保險以份為單位,每份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人民幣5000元;每份疾病身故保險金額為人民幣2000元。每一被保險人可以投保一份或多份。
二、保險費的繳付設躉繳和年繳兩種方式,投保時可確定其中一種。躉繳按附表列明的標準繳付;采用年繳方式者,每份每年繳付保險費人民幣300元,A款的最后一個繳費日為被保險人11周歲合同生效日對應日;B款的最后一個繳費日為被保險人14周歲合同生效日對應日;C款的最后一個繳費日為被保險人17周歲合同生效日對應日。
第七條 如實告知
本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且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蛱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投保人繳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本合同終止。
第八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本保險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的父母在投保時指定。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注。投保人在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九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通知保險人,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增加的勘查、調查等項費用。
第十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申領各項保險金須憑保險合同及最后一次繳費憑證、申請人的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并提供以下證明、資料:
(一)教育金的申領: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二)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1、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公安部門、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事故證明書、身故證明書及有關文件;
3、如被保險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4、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三)意外傷害全殘保險金的申領:
1、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殘疾診斷鑒定書;
3、有關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二、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成年,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申領保險金。被保險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領保險金,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資料。
三、保險人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在確定屬于保險責任且與申請人達成給付保險金協議后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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