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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盛世·狀元紅兩全保險(分紅型)條款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07日 18:47 新浪財經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太平盛世·狀元紅兩全保險(分紅型)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投保單、合法有效的聲明、體檢報告書、批注、附貼批單及其他有關書面文件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一、投保人:凡年滿18周歲者,均可作為本合同的投保人為其子女或有撫養關系的少兒投保本保險。

  二、被保險人:凡0至17周歲,身體健康的人,均可作為本合同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教育金給付:教育金給付方式有2種,供被保險人在領取前選擇。

  1、被保險人生存至18、19、20、21周歲合同生效日對應日時,保險人分別按保險金額的30%給付大學教育金,本合同繼續有效。

  2、被保險人生存至18周歲合同生效日對應日時,保險人一次性給付留學備用金,每份金額為人民幣19408元(男)、人民幣19135元(女),本合同終止。

  二、創業金給付:創業金給付方式有2種,供被保險人在領取前選擇。

  1、被保險人生存至25周歲合同生效日對應日時,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的50%給付創業金,本合同繼續有效。

  2、被保險人生存至25周歲合同生效日對應日時,保險人一次性給付創業金,每份金額為人民幣8840元(男)、人民幣8560元(女),本合同終止。

  三、身故或全殘保障:

  1、被保險人于18周歲合同生效日對應日前身故或全殘,保險人按所繳保費無息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2、被保險人于18周歲合同生效日對應日至25周歲合同生效日對應日前身故或全殘,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的2倍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3、被保險人于25周歲合同生效日對應日及以后身故或全殘,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第四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的,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醉酒、斗毆;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內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無證駕駛、酒后駕駛及駕駛無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或助動交通工具;

  六、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間所患疾病;

  七、因意外傷害、自然災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八、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恐怖行為或武裝叛亂;

  九、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第一項情形時,本合同終止,保險人不退還保險費或現金價值,但保單生效滿2年且合同約定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險人向其他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發生其余各項情形導致本合同終止時,合同生效之日起未滿2年,保險人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予投保人,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第五條 保險期間

  本保險的效力和保險責任自保險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險費的次日零時開始(出生90天內投保的,保險責任自其出生90天后次日零時開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終止性保險事件發生時止。保險人簽發保險單作為保險憑證。

  

  第六條 紅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保險人每年根據本保險上一會計年度的業務經營狀況,確定本年度紅利分配方案,并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對應日派發紅利。在投保時,投保人可選擇下列任何一種紅利領取方式:

  一、累積生息:由保險人保留紅利,每年合同生效日對應日按保險人每年公布的累積利率以復利方式累積生息,并于紅利領取方式變更或合同終止時給付,發生身故、全殘給付或退保、紅利領取方式變更、減額繳清等時,給付上一保單年度末的累積紅利。

  二、現金領取。

  若投保人在投保時未選定紅利領取方式,保險人將按累積生息方式辦理。經保險人審核同意,投保人每年可申請變更紅利領取方式一次。

  本合同終止時,若存在紅利及其利息,則同時退還給投保人。

  

  第七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本合同的保險金額按份計算,每份為人民幣10,000元。

  二、本合同的保險費繳費標準視被保險人的性別、投保時的年齡及所選定的繳費方式而定(詳見繳費表)。

  

  第八條 如實告知

  本合同訂立時,保險人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在合同訂立時或本合同效力申請恢復時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且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合同生效未滿2年,保險人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予投保人,合同生效逾2年,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本合同終止。

  

  第九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訂立本合同時,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但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的,需經其監護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若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之一履行保險金給付義務,則保險人的保險金給付義務已告完成。

  大學教育金、留學備用金、創業金和全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

  

  第十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通知保險人,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增加的勘查、調查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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