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太平盛世·長安定期壽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投保單、合法有效的聲明、體檢報告書、批注、附貼批單及其他有關書面文件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一、投保人:凡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人,均可作為本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險人:凡18至60周歲,身體健康的人,均可作為本合同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下列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以后發生者為準)180日內因疾病身故或全殘,保險人將給付保險金,數額等于投保人已繳保險費之和,不計利息,本合同終止。
2、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所致身故或全殘,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以后發生者為準)180日后因疾病所致身故或全殘,保險人給付合同約定保險金額全數,本合同終止。
第四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的,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飲酒、斗毆、故意犯罪、拒捕或自傷;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以后發生者為準)之日起2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無證駕駛或酒后駕駛或駕駛無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或助動交通工具;
六、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間所患疾病;
七、因意外傷害或自然災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八、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恐怖行為或武裝叛亂;
九、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以上第一項情形時,本合同終止,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單生效滿2年、投保人已繳足2年以上保險費且合同約定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險人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發生以上其余各項情形導致本合同終止時,投保人未繳足2年保險費的,保險人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予投保人,投保人繳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第五條 保險期間
一、本保險為定期保險,保險期間分為8種: 10年、15年、20年、30年、至被保險人年滿55、60、65、70周歲的合同生效日對應日前一日24時止。投保人可為每一被保險人選擇一種保險期間投保,但至保險期滿時被保險人年齡以不超過70周歲為限。
二、本合同的效力和保險責任自保險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險費的次日零時開始,至約定的保險期滿或本合同列明的終止性保險事件發生時止,保險人簽發保險單作為保險憑證。
第六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本合同的保險金額按份計算,投保人可為每一被保險人投保一份或多份,A款每份保險金額為人民幣10,000元;B款在第一保單年度內,每份保險金額為人民幣10,000元,第二保單年度起每一個保單年度每份保險金額增加人民幣500元,直至本合同期滿或約定的終止性保險事故發生時止。
二、本合同的保險費繳費標準視被保險人的性別、投保年齡、保險期間及所選定的繳費方式而定(詳見保費表)。
三、本合同設躉繳和年繳兩種繳費方式,采用年繳方式的,最后一次繳費日為保險期滿日前一個合同生效日對應日。
第七條 如實告知
本合同訂立時,保險人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在合同訂立時或本合同效力申請恢復時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且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未繳足2年保險費的,保險人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予投保人,投保人繳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本合同終止。
第八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訂立本合同時,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若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之一履行保險金給付義務,則保險人的保險金給付義務已告完成。
全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
第九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通知保險人,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增加的勘查、調查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因延遲通知導致證據喪失或者事故性質、原因無法認定的,保險人有權拒絕支付保險金。
第十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合同;
2.最后一次繳費憑證;
3.受益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下同)出具的被保險人的事故證明書、身故證明書及有關文件;
5.如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6.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全殘的,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合同;
2.最后一次繳費憑證;
3.被保險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4.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殘疾診斷鑒定書;
5.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內因意外事故導致全殘的,還應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書。
三、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領保險金,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資料。
四、保險人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在確定屬于保險責任且與申請人達成給付保險協議后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一條 分期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繳付保險費者應按保險單所列明的方法及日期繳付保險費。如逾期繳付,應補繳利息。自繳費日次日起60天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所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其利息。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繳付保險費,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間,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效力的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并按保險人要求提供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保險人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經保險人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補繳保險費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未繳足2年保險費的,保險人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予投保人,投保人繳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本合同終止。
第十三條 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在投保單上填明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如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被保險人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被保險人申報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繳保險費少于應繳保險費,保險人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繳保險費及其利息,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繳保險費和應繳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三、被保險人申報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繳保險費多于應繳保險費,保險人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十四條 欠繳保費及未還款項的扣除
保險人在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或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時,若投保人欠繳保險費或其他款項未還清的,保險人應先扣除上述款項及利息后,再辦理給付或退保、退費手續。
第十五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保險人將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十六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時應由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訂立書面協議,變更的內容和形式不能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 保險權益的轉換
被保險人身故后,受益人可將身故保險金以躉繳方式投保申請轉換當時保險人認可的定期、終身、兩全、年金保險合同。保險人審核同意后,按受益人申請轉換時年齡所對應新合同躉繳保險費的95%收取保險費。
第十八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書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簽收保險單后10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險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時起,本合同終止。保險人扣除保單工本費10元后退還已收保險費。由保險人安排體檢的,另須扣除由保險人承擔的體檢費。
二、投保人于簽收保險單10日后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險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時起,本合同終止。保險人于收齊所需資料后30日內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或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繳足2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予投保人,繳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憑保險合同、最后一次繳費憑證及投保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辦理。
第十九條 爭議處理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合同約定時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當地或就近的仲裁委員會仲裁,適用該委員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釋義
一、保險人:指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標準計算的年齡(不足一年不計)。
三、利息:本合同所列明的利息按保險人每年參照1年期流動資金貸款法定利率作相應浮動后宣布的利率計算,并向主管單位報備該利率。
四、保險單現金價值:見保險單相應欄目。
五、手續費:指本合同已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及每張保險合同平均承擔的營業費用、傭金的總和,其金額為實繳保險費總額減去現金價值后的余額。
六、合同生效日:為保險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險費的次日。
七、合同生效日對應日:是指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如果合同生效日為2月29日,次年及以后的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為每年的3月1日。
八、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九、艾滋病:指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的簡稱。
十、艾滋病病毒:是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簡稱,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的定義以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清學檢驗中HIV抗體呈陽性,則可認定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十一、宣告死亡: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或自然災害事故失蹤,經利害關系人向縣級以上人民法院申請,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保險人根據該判決所確定的死亡日期按意外傷害身故給付身故保險金。但受益人須簽署聲明,同意在發現被保險人仍然生存的三十日內,將該保險金退還保險人。
十二、本合同所定義的全殘是指至少滿足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二)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2);
(七)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3);
(八)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全殘的鑒定應在治療結束之后,由保險人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于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并由保險人指定有資格的眼科醫生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2)關節機能的喪失系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3)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系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活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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