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縱橫新浪首頁 > 財經縱橫 > 理財 > 產品與評測 > 正文
 

小康之家·事業有成兩全保險條款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07日 18:22 新浪財經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小康之家·事業有成兩全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投保單、合法有效的聲明、體檢報告書、批注、附貼批單及其他有關書面文件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一、投保人:凡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人,均可作為本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險人:凡男性年齡在22周歲以上、45周歲以下;女性年齡在20周歲以上、4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正常勞動或工作的人,均可作為本合同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有效期間內,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生存給付:

  本保險生存保險金領取日為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合同生效日對應日。被保險人生存至生存保險金領取日,可按以下兩種方式之一領取生存保險金:

  (一)按所繳保險費(不計利息,且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費部分,下同)領取生存保險金,合同繼續有效;

  (二)按所繳保險費及其增值額領取生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每份增值額為人民幣6450元(男)或人民幣5490元(女)。

  二、身故或全殘保障:

  (一)意外傷害身故或全殘:

  被保險人于60周歲(男性)或55周歲(女性)合同生效日對應日前因意外傷害身故或全殘,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的5倍加上所繳保險費之和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被保險人在60周歲(男性)或55周歲(女性)合同生效日對應日及以后,如本合同仍繼續有效的,因意外傷害身故或全殘,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二)疾病身故或全殘:

  1、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以后發生者為準)180天內:

  被保險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殘,保險人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2、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以后發生者為準)180天后:

  被保險人于60周歲(男性)或55周歲(女性)合同生效日對應日前因疾病身故或全殘,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的2倍加上所繳保險費之和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被保險人在60周歲(男性)或55周歲(女性)合同生效日對應日及以后,如本合同仍繼續有效的,因疾病身故或全殘,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第四條 責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的,或導致被保險人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或接受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術的,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以后發生者為準)前已患有的疾病、癥狀、體征、生理缺陷及殘疾,且未在投保單上如實告知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醉酒、斗毆;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濫用政府管制的藥品;

  (五)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以后發生者為準)之日起2年內自殺;

  (六)被保險人無證駕駛、酒后駕駛及駕駛無行駛證的機動、助動交通工具;

  (七)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間所患疾病;

  (八)因意外傷害、自然災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九)先天性疾病;

  (十)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恐怖行為或武裝叛亂;

  (十一)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以上第一項情形時,本合同終止,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且不退還保險費,但合同生效滿2年、投保人已繳足2年以上保險費且合同約定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險人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發生以上其余各項情形導致本合同終止時,投保人未繳足2年保險費或合同生效未滿2年的,保險人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合同生效滿2年且投保人繳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的,保險人不負給付意外傷害身故或全殘保險金責任,而按疾病身故或全殘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其他門診、住院手術導致醫療事故;

  (二)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滑翔、登山、攀巖、探險、狩獵、蹦極運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搏擊、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或活動;

  (三)被保險人懷孕、流產、分娩(含剖腹產)、墮胎、避孕、節育絕育、治療不孕不育癥、人工受孕,以及由以上情況導致的并發癥;

  (四)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第五條 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責任自保險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險費的次日零時開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終止性保險事件發生時止。保險人簽發保險單作為保險憑證。

  

  第六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本合同的保險金額按份計算,每份為人民幣10,000元,投保人可為每一被保險人投保一份或多份。

  二、本合同的保險費繳費標準視被保險人的性別、投保時的年齡及所選定的繳費方式而定(詳見本合同保費表)。

  

  第七條 如實告知

  本合同訂立時,保險人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且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解除本合同的,若投保人未繳足2年保險費或合同生效未滿2年的,保險人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合同生效滿2年且投保人繳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第八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一、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訂立本合同時,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二、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三、生存保險金、全殘保險金和重大疾病提前給付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

  四、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身故,或受益人放棄受益權的:

  (一)若保險合同中未列明其他受益人,按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形處理;

  (二)若保險合同中列明有其他受益人,按下列方式給付保險金:

  1、受益方式為順位的,保險人向其他受益人中受益順序在前的受益人給付保險金;

  2、受益方式為均分或比例的,保險人按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受益份額向其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已身故受益人或放棄受益權受益人名下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法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該部分保險金的義務。

  五、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在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中身故,無法確定兩者身故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身故。

  

  第九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通知保險人,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增加的勘查、調查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因延遲通知導致證據喪失或者事故性質、原因無法認定的,保險人有權拒絕給付保險金。

  

  第十條 重大疾病提前給付

  一、本合同生效或復效2年后(以后發生者為準),被保險人確診初次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或在保險人認可的三級醫療機構初次接受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術(無論一種或多種),并經保險人聘請的醫師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認定被保險人平均存活期間在6個月以內,被保險人可申請重大疾病提前給付,金額為6個月后身故保險金的50%;

  二、重大疾病提前給付的申請以一次為限。被保險人全部有效保險合同中,此項給付以人民幣10萬元為限。重大疾病提前給付后不辦理退保;

  三、重大疾病提前給付后,繳費標準不變,但在給付以后的保險金時須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提前給付金。

  

  第十一條 減額繳清

  投保人繳足2年保險費且保險單生效滿2年后,投保人可申請將本合同現金價值扣除重大疾病提前給付金、各項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額作為躉繳的保險費,以轉換當時的合同條件,減少各項保險金額(減少后的保險金額不得少于0.5份),經保險人同意后,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二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申領各項保險金須憑保險合同及最后一次繳費憑證、申請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并提供以下證明、資料:

  (一)生存保險金的申領: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領取。

  (二)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1、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公安部門、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事故證明書、身故證明書及有關文件;

  3、如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4、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5、保險人認為與保險事故認定有關的其他證明及文件。

  (三)全殘保險金的申領:

  1、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等有關機構出具的殘疾診斷鑒定書;

  3、如為意外傷害所致,需提供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4、保險人認為與保險事故認定有關的其他證明及文件。

  (四)重大疾病提前給付的申領:

  1、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附有病理顯微鏡檢查報告、血液檢查及其它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病史資料及疾病診斷報告書。

  二、如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投保人委托他人申領保險金的,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資料。

  三、保險人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在確定屬于保險責任且與申請人達成給付保險金協議后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投保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三條 保險權益的轉換

  被保險人身故后,受益人可將身故保險金以躉繳方式投保人身保險。保險人審核同意后,按受益人申請轉換時年齡所對應新合同躉繳保險費的95%收取保險費。轉換后的保險合同不得少于0.5份。

  

  第十四條 保單質押貸款

  合同生效逾2年,投保人可憑保險單向保險人申請質押貸款。貸款金額不超過貸款時保險單現金價值扣除重大疾病提前給付金、各項欠款及利息后余額的80%,貸款期間最長為6個月,貸款利息在貸款到期時一并歸還。逾期不還,貸款本息及各項欠款本息達到保險單現金價值時,本合同終止。

  保單質押貸款須填寫保單質押貸款申請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并憑保險合同、最后一次繳費憑證及投保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辦理。

  

  第十五條 分期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繳付保險費者應按保險單所列明的方法及日期繳付保險費。如逾期繳付,應補繳利息。自繳費日次日起60天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所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其利息。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繳付保險費且未選擇保險費墊繳方式,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效力中止。

  

  第十六條 保險費墊繳

  投保時選擇保險費墊繳方式的,分期繳付的保險費若超過寬限期仍未繳付,若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扣除重大疾病提前給付金、各項欠款及利息后足以墊繳應繳付的保險費及利息,保險人將以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自動墊繳應繳付的保險費及利息,本合同繼續有效;若此時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扣除重大疾病提前給付金、各項欠款及利息后不足以墊繳應繳付的保險費及利息,保險人將折算可墊繳天數,本合同繼續有效;當墊繳的保險費及其利息與各項欠款之和達到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時,本合同中止。在保險費墊繳期間,如發生退保或保險金給付,保險人在給付的保險單現金價值或保險金中扣除墊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第十七條 合同效力的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并按保險人要求提供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經保險人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補繳所欠的全部保險費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未繳足2年保險費的,保險人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投保人繳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本合同終止。

  

  第十八條 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在投保單上填明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如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繳保險費少于應繳保險費,保險人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繳保險費及其利息,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繳保險費和應繳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繳保險費多于應繳保險費,保險人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十九條 欠繳保費及未還款項的扣除

  保險人在給付各項保險金(包括重大疾病提前給付金)、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或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時,若投保人欠繳保險費或其他款項未還清的,保險人應先扣除上述款項及利息后,再辦理給付或退保、退費手續。

  

  第二十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保險人將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二十一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時應由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訂立書面協議,變更的內容和形式不能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

  

  第二十二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書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簽收保險單后10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險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時起,本合同終止。保險人扣除保險單工本費10元后退還已收保險費。由保險人安排體檢的,另須扣除由保險人承擔的體檢費。

  二、投保人于簽收保險單10日后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險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時起,本合同終止。保險人于收齊所需資料后30日內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或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繳足2年保險費或合同生效未滿2年的,保險人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合同生效滿2年且投保人繳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憑保險合同、最后一次繳費憑證及投保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辦理。

  

  第二十三條 爭議處理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合同約定時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簽發地或就近的仲裁委員會仲裁,適用該仲裁委員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釋義

  一、保險人:指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標準計算的年齡(不足一年不計)。

  三、利息:本合同所列明的利息按保險人每年參照銀行1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作相應浮動后宣布的利率計算,并向主管單位報備該利率。

  四、保險單現金價值:見保險單相應欄目。

  五、手續費:指本合同已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及每份保險合同平均承擔的營業費用、傭金的總和。

  六、合同生效日:指保險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險費的次日。

  七、合同生效日對應日:是指保險人簽發本合同時所列明的生效日期每年的對應日。如果合同生效日為2月29日,則次年及以后的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為每年的3月1日。

  八、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九、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險人一出生時就具有的疾病(癥狀或體征)。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遺傳物質(包括染色體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發生了對人體有害的改變而引起的,或因母親懷孕期間受到內外環境中某些物理、化學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兒局部體細胞發育異常,導致嬰兒出生時有關器官、系統在結構或功能上呈現異常。

  十、艾滋病:指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的簡稱。

  十一、艾滋病病毒:是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簡稱,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的定義以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清學檢驗中HIV抗體呈陽性,則可認定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十二、身故: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生效或復效2年(以后發生者為準)后的自殺在保險金的給付上視同疾病身故。

  被保險人意外傷害身故或全殘是指由于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被保險人在意外傷害事故發生180天內身故或全殘,被保險人在意外傷害事故發生180天后身故或全殘,在保險金給付上視同疾病身故或全殘。

  被保險人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如本合同在人民法院判決所確定的死亡日期仍有效,保險人根據人民法院判決所確定的死亡日期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受益人須簽署聲明,同意在發現被保險人仍然生存時,將該保險金退還保險人。

  十三、潛水: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

  十四、攀巖:指攀登懸崖、樓宇外墻、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十五、武術:指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十六、探險: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見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十七、特技:指馬術、雜技、馴獸等特殊技能。

  十八、重大疾病及重大手術:指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以后發生者為準)后,經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診斷,被保險人初次患或接受的下列疾病或手術:

  (一)急性心肌梗死:是指由于相應區域冠狀動脈供血不足造成的部分心肌死亡。診斷必須由下列五項中的至少三項支持:

  (1)典型臨床表現;

  (2)明確的最近心電圖變化;

  (3)有診斷意義的心肌酶CK-MB升高;

  (4)有診斷意義的肌鈣蛋白升高;

  (5)發病3個月以后左室射血分數仍然<50%。

  (二)癌癥(惡性腫瘤):本合同所保障的癌癥是指被保險人患有特征為惡性細胞不受控制的生長和擴散并且浸潤和破壞正常組織的惡性腫瘤。對該惡性腫瘤,重大介入性治療或手術治療(內窺鏡手術除外)在醫療上被認為是必要和必須采取的治療方法。惡性腫瘤必須基于陽性的病理檢驗結果確診。

  下列腫瘤除外:

  (1)原位癌(包括:子宮頸上皮非典型增生CIN-1、CIN-2和CIN-3)或病理學描述為癌前病變的腫瘤。

  (2)所有皮膚癌,包括表皮角化癥、基底細胞癌、鱗狀細胞癌和用Breslow組織學法檢查證實的厚度小于1.5mm的黑色素細胞瘤(已發生轉移的黑色素細胞瘤除外)。

  (3)非危及生命的癌癥,如組織學描述為TNM分級T1(a)或T1(b)的前列腺癌或其他相同或更輕的分級的前列腺癌,甲狀腺或膀胱的微乳頭狀癌(腫瘤直徑小于1cm),RAI3期以下的慢性淋巴細胞性白血病。

  (三)癱瘓:因意外傷害或疾病造成脊髓損害,從而導致兩個以上肢體功能的完全永久性喪失且肌力不高于1級。肢體的定義為整個上肢或是整個下肢。

  完全永久性喪失是指經180天治療后其機能仍然完全喪失者。

  (四)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是指兩側的腎臟功能呈現慢性且不可逆性的末期衰竭,致使患者必須接受長期的定期腎臟透析治療或接受腎臟移植。

  (五)中風(腦血管意外):是指任何腦血管的突發性病變導致持續超過24小時的神經系統機能障礙,包括腦梗死、腦出血和源于顱外因素而造成的腦栓塞。診斷必須經神經內科主任級醫師確認,且在發病六個月后仍遺留永久性神經系統機能障礙。發病六個月以內的索賠均不予受理。由于偏頭痛所引起的腦癥狀,腦外傷和缺氧所引起的腦損害,眼睛或視神經和血管疾病及前庭系統缺血性疾病除外。永久性神經系統機能障礙意指以下六項條件中的一項以上:

  (1)一上肢或雙上肢手腕以上部份的完全及永久癱瘓;

  (2)一下肢或雙下肢足踝以上部份的完全及永久癱瘓;

  (3)四肢機能完全及永久喪失;

  (4)完全及及永久喪失語言能力;

  (5)完全及永久喪失吞咽能力(吞咽困難),必須永久使用喂飼管;

  (6)嚴重中樞神經系統或胸、腹部器官的功能障礙,引致完全及永久性的能力喪失無法獨立進行六項日常生活活動中的其中三項以上(注1)。

  (六)嚴重燒傷:是指由于熱、電或化學物質引起的超過20%的體表面積的三度燒傷。體表面積根據 《新九分法》(Lund and Browder Body Surface Chart)計算。

  (七)暴發性肝炎:因肝炎病毒感染造成部份或大部份的肝壞死導致急驟肝臟衰竭,診斷必須符合所有下列條件:

  (1)急速肝臟萎縮;

  (2)肝葉壞死,只存留萎陷的肝臟網狀支架;

  (3)肝功能急速惡化;

  (4)重度黃疸。

  并需有下列事實證明:

  (1)肝臟病理證實有大面積肝細胞壞死;

  (2)臨床上有肝性腦病的客觀體征。

  直接或間接因自殺、中毒、吸毒、藥物過量、酒精過量等所導致的肝臟疾病除外。

  (八)帕金森氏病:是中樞神經系統的黑質和黑質紋狀體通路進行性變性性疾病。帕金森氏病必須由神經內科主任級醫師(注2)診斷,并且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藥物治療無法控制病情;

  (2)有進行性機能障礙的臨床表現;

  (3)日常生活活動評估證實被保險人無能力獨立完成下列六項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以上:洗澡、更衣、移 動、步行、如廁、進食。

  此理賠只適用于原發性的帕金森氏病,因藥物、炎癥、腫瘤、血管病變或是中毒所引起的繼發性帕金森氏綜合征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圍內。

  (九)重大器官移植手術:器官移植是指人與人之間的,器官自捐獻者移植給被保險人的,一個或多個器官的移植。重要器官移植是指腎臟、肝臟、心臟、肺、胰臟、小腸或骨髓移植。任何其他器官、部分器官、組織或細胞移植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圍內。

  (十)冠狀動脈搭橋手術:是指實際接受了冠狀動脈搭橋手術以矯正或治療冠狀動脈病,但不包括冠狀動脈擴張成形術及其他血管內介入治療手術。索賠時必須提交進行本手術的必要性的檢查報告證據。

  (十一)主動脈移植手術:是指實際接受了胸廓切開手術或剖腹手術以修補或矯正主動脈瘤、主動脈阻塞或主動脈縮窄。這里的主動脈是指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不包括主動脈的分支血管。僅采用動脈內導管治療的手術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圍內。

  (十二)心臟瓣膜手術:是指實際接受了心臟切開手術以置換或修補缺損或異常的心臟瓣膜。通過瓣膜切開術、動脈內手術、經"胸壁打孔"手術或其他非心臟切開手術進行的瓣膜修補治療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圍內。

  十九、本合同所定義的全殘是指至少滿足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3);

  (二)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4);

  (七)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5);

  (八)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注6)。

  全殘的鑒定應在治療結束之后,由保險人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二十、本合同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內"、"滿"、包含本數,"以后"、"后"、"前"、"未滿"不包含本數。

  注:(1)重大疾病及重大手術釋義中的六項日常生活活動中的洗澡是指沐浴或淋浴(包括自行出入浴缸或沖淋房)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清洗身體的能力;更衣是指穿衣、脫衣、扣緊或解開所穿衣物的能力,包括脫穿吊帶、脫戴義肢及其他醫療輔助器具的能力;移 動;是指自床上移 動;至座椅或輪椅或替代器械上的能力;步行是指室內從房間到房間之間的平地行走能力;如廁是指自行使用廁所和控制大小便的能力,需要時可以通過使用保護性衣物或醫療輔助器具協助如廁動作;進食是指在食物已經準備好的情況下,自己進食的能力。

  (2)重大疾病及重大手術釋義中的主任級醫師是指保險人指定的醫院或三級綜合性或專科醫院的主任級醫師,索賠時,保險人保留對被保險人病史作進一步會診的權利。

  (3)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于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并由保險人指定有資格的眼科醫生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4)關節機能的喪失系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5)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系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活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6)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評論】【談股論金】【推薦】【 】【打印】【下載點點通】【關閉




新 聞 查 詢
關鍵詞
繽 紛 專 題
春意融融
綠色春天身臨其境
水藍幸福
水藍幸福海洋愛情
請輸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專題 繽紛俱樂部


新浪網財經縱橫網友意見留言板 電話:010-82628888-5174   歡迎批評指正

新浪簡介 | About Sina | 廣告服務 | 聯系我們 | 招聘信息 | 網站律師 | SINA English | 會員注冊 | 產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新浪網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網絡帶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