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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盛世·萬全終身重大疾病保險條款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07日 17:56 新浪財經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太平盛世·萬全終身重大疾病保險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投保單、合法有效的聲明、體檢報告書、批注、附貼批單及其他有關書面文件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一、投保人:凡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人,均可作為本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險人:凡年齡為6個月至65周歲,身體健康的人,均可作為本合同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重大疾病保障:

  (一)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以后發(fā)生者為準)180天內:

  被保險人經保險人認可的醫(yī)療機構確診初次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或在保險人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初次接受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術(無論一種或多種),保險人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金額為已繳保費(不計利息且不含核保后加費部分),本合同終止。

  (二)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以后發(fā)生者為準)180天后:

  被保險人于18周歲合同生效日對應日前經保險人認可的醫(yī)療機構確診初次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或在保險人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初次接受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術(無論一種或多種),保險人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金額為合同約定保險金額全數(shù),本合同終止。

  被保險人于18周歲合同生效日對應日及以后經保險人認可的醫(yī)療機構確診初次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或在保險人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初次接受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術(無論一種或多種),保險人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金額為合同約定保險金額的2倍,本合同終止。

  因重大疾病及重大手術給付的保險金不可兼得。

  二、身故或全殘保障:

  (一)意外傷害身故或全殘:

  被保險人于18周歲合同生效日對應日前因意外傷害身故或全殘,保險人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給付金額為合同約定保險金額全數(shù),本合同終止。

  被保險人于18周歲合同生效日對應日及以后因意外傷害身故或全殘,保險人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給付金額為合同約定保險金額的2倍,本合同終止。

  (二)疾病身故或全殘:

  1、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以后發(fā)生者為準)180天內:

  被保險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殘,保險人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給付金額為已繳保費(不計利息且不含核保后加費部分),本合同終止。

  2、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以后發(fā)生者為準)180天后:

  被保險人于18周歲合同生效日對應日前因疾病身故或全殘,保險人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給付金額為合同約定保險金額全數(shù),本合同終止。

  被保險人于18周歲合同生效日對應日及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殘,保險人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給付金額為合同約定保險金額的2倍,本合同終止。

  

  第四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全殘、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或接受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術的,保險人不負保險金給付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以后發(fā)生者為準)之日前已患有的疾病、癥狀、體征、生理缺陷及殘疾,且未如實告知的;

  三、被保險人飲酒、斗毆、故意犯罪、拒捕或自傷;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以后發(fā)生者為準)之日起2年內自殺;

  六、被保險人無證駕駛、酒后駕駛及駕駛無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或助動交通工具;

  七、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間所患疾;

  八、因意外傷害或自然災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九、先天性疾病、于十四周歲前確診初次患肌營養(yǎng)不良癥或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以后發(fā)生者為準)三個月內初診為多發(fā)性硬化癥的;

  十、戰(zhàn)爭、軍事行動、暴亂、恐怖行為或武裝叛亂;

  十一、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fā)生以上第一項情形時,本合同終止,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合同生效滿2年、投保人已繳足2年以上保險費且合同約定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險人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發(fā)生以上其余各項情形導致本合同終止時,投保人未繳足2年保險費或合同生效未滿2年的,保險人在扣除手續(xù)費后退還保險費予投保人,合同生效滿2年且投保人繳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第五條 保險期間

  本合同為終身保險,保險責任自保險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險費的次日零時開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終止性保險事件發(fā)生時止。保險人簽發(fā)保險單作為保險憑證。

  

  第六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本合同的保險金額按份計算,每份為人民幣10,000元,投保人可為每一被保險人投保一份或多份。

  二、本合同設躉繳、期繳(5年繳、10年繳、20年繳、30年繳)等繳費方式供投保時選定。保險費繳費標準視被保險人的性別、投保年齡及所選定的繳費方式而定(詳見本合同保費表)。

  

  第七條 保險金額及重大疾病定義的調整

  保險人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險金額、調整重大疾病和重大手術的范圍及定義之權利。該調整針對所有被保險人或同一投保年齡的所有被保險人。

  保險人進行保險金額、重大疾病和重大手術的定義及范圍調整后(須向主管單位報備),將按照新的保險金額、定義及范圍承擔保險責任。

  

  第八條 如實告知

  本合同訂立時,保險人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在合同訂立時或本合同效力申請恢復時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且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蛱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未繳足2年保險費或合同生效未滿2年的,保險人在扣除手續(xù)費后退還保險費予投保人,合同生效滿2年且投保人繳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本合同終止。

  

  第九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訂立本合同時,可指定一人或數(shù)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shù)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但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的,須經其監(jiān)護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若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之一履行保險金給付義務,則保險人的保險金給付義務已告完成。

  重大疾病保險金、全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

  

  第十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7日內通知保險人,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增加的勘查、調查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因延遲通知導致證據(jù)喪失或者事故性質、原因無法認定的,保險人有權拒絕支付保險金。

  

  第十一條 減額繳清

  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投保人可申請將本合同現(xiàn)金價值扣除各項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額作為躉繳的保險費,以轉換當時的合同條件,減少各項保險金額(減少后的保險金額不得少于0.5份),經保險人同意后,合同繼續(xù)有效。

  

  第十二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申領各項保險金須憑保險合同及最后一次繳費憑證、申請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并提供以下證明、資料:

  (一)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申領:

  1、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人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附有病理顯微鏡檢查報告、血液檢查及其它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病史資料及疾病診斷報告書。

  (二)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1、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公安部門、保險人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故證明書及有關文件;

  3、如為意外傷害所致,需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書;

  4、如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三)全殘保險金的申領:

  1、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人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殘疾診斷鑒定書;

  3、如為意外傷害所致,需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書。

  二、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生效2年后或復效2年后的自殺身亡,在保險金的給付上視同疾病身故。

  三、如被保險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領保險金,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資料。

  四、保險人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在確定屬于保險責任且與申請人達成給付保險金協(xié)議后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fā)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三條 保單質押貸款

  合同生效逾2年,投保人可憑保險單向保險人申請質押貸款。貸款金額不超過貸款時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扣除各項欠款及利息后余額的80%,貸款期間最長為6個月,貸款利息在貸款到期時一并歸還。逾期不還,貸款本息及各項欠款達到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時,本合同終止。

  保單質押貸款須填寫保單質押貸款申請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并憑保險合同、最后一次繳費憑證及投保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辦理。

  

  第十四條 分期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投保人應按保險單所列明的方法及日期繳付保險費。如逾期繳付,應補繳利息。自繳費日次日起60天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所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其利息。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繳付保險費,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間,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五條 保險費墊繳

  投保時選擇保險費墊繳方式的,分期繳付的保險費若超過寬限期仍未繳付,若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扣除各項欠款及利息后足以墊繳應繳付的保險費及利息,保險人將以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自動墊繳應繳付的保險費及利息,本合同繼續(xù)有效;若此時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扣除各項欠款及利息后不足以墊繳應繳付的保險費及利息,保險人將折算可墊繳天數(shù),本合同繼續(xù)有效;當墊繳的保險費及其利息與各項欠款之和達到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時,本合同中止。在保險費墊繳期間,如發(fā)生退;虮kU金給付,保險人在給付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或保險金中扣除墊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第十六條 合同效力的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并按保險人要求提供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保險人指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經保險人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xié)議,自投保人補繳所欠的全部保險費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內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未繳足2年保險費的,保險人在扣除手續(xù)費后退還保險費予投保人,投保人繳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本合同終止。

  

  第十七條 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在投保單上填明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如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按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繳保險費少于應繳保險費,保險人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繳保險費及其利息,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繳保險費和應繳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繳保險費多于應繳保險費,保險人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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