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小康之家·長命百歲年金保險(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投保單、合法有效的聲明、體檢報告書、批注、附貼批單及其他有關書面文件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一、投保人:凡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人,均可作為投保人投保本保險。
二、被保險人:凡年齡為0至65周歲,身體健康的人,均可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有效期間內,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年金給付:
本保險年金的領取起始年齡分別為被保險人40、50、55、60、65和70周歲,年金給付方式有按年增額給付和按月增額給付兩種,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定。年金領取起始日為合同約定的年金領取起始年齡的合同生效日對應日。投保時被保險人為40-65周歲的,還可選擇躉繳即領年金的方式。
投保人在投保時選定的領取起始年齡和領取方式可在領取日的一年前,根據實際繳費情況,向保險人申請變更,保險人同意變更并在保險單上批注或附貼批單后,按變更后的領取起始年齡和領取方式領取。投保人申請變更領取起始年齡或領取方式僅限1次,投保人再次申請變更領取起始年齡或領取方式的,保險人有權不予受理。
年金給付方式如下:
(一)按年增額給付:被保險人生存至本合同約定的年金領取起始日,保險人開始于每年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向被保險人給付年金。首年保險人按對應的首期給付金額給付年金,每滿5年(從第六年開始,以后類推)按上一年度給付金額的10%增加(增加的金額按每張保險單總給付額計,四舍五入保留到元),直至被保險人身故或生存至100周歲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不含)。
躉繳即領的首期年領年金于合同生效3個月后給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給付。
(二)按月增額給付:被保險人生存至本合同約定的年金領取起始日,保險人開始按月給付年金。首月保險人按對應的首期給付金額給付年金,每滿5年(從第六年開始,以后類推)按上一月度給付金額的10%增加(增加的金額按每張保險單總給付額計,四舍五入保留到元),直至被保險人身故或生存至100周歲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不含)。
躉繳即領的首期月領年金于合同生效后次月與第二期年金一并領取。
二、百歲祝壽金:被保險人生存至100周歲合同生效日對應日的,按所繳保險費(不計利息,下同),一次性領取百歲祝壽金,本合同終止。
三、身故保障:
(一)年金領取起始日前:被保險人在合同約定的年金領取起始日前身故的,保險人按所繳保險費加上所繳保險費10%后的金額與被保險人身故時保險單現金價值孰高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二)年金領取起始日及以后:被保險人在合同約定的年金領取起始日后身故的,保險人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第四條 保險期間
本保險的保險責任自保險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險費的次日零時開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終止性保險事故發生時止。保險人簽發保險單作為保險憑證。
第五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本保險設躉繳、限期繳費(5年、10年、20年繳清)等繳費方式。每份保險的保險費年繳為1,200元,躉繳為12,000元。投保人可為每一被保險人投保一份或多份。
二、每份保險的年金領取標準見保險金領取金額表。
第六條 如實告知
本合同訂立時,保險人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在合同訂立時或本合同效力申請恢復時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第七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一、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訂立本合同時,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二、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的,須經其監護人書面同意。
三、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身故,或受益人放棄受益權的:
(一)若保險合同中未列明其他受益人,按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形處理;
(二)若保險合同中列明有其他受益人,按下列方式給付保險金:
1、受益方式為順位的,保險人向其他受益人中受益順序在前的受益人給付保險金;
2、受益方式為均分或比例的,保險人按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受益份額向其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已身故受益人或放棄受益權受益人名下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法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四、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在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中身故,無法確定兩者身故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身故。
五、年金、百歲祝壽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
第八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通知保險人,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增加的勘查、調查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因延遲通知導致證據喪失或者事故性質、原因無法認定的,保險人有權拒絕給付保險金。
第九條 減額繳清
投保人繳足2年保險費且保險單生效滿2年后,投保人可申請將本合同現金價值扣除各項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額作為躉繳的保險費,以轉換當時的合同條件,減少各項保險金額(減少后的保險費不得少于0.5份),經保險人同意后,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申領各項保險金須憑保險合同及最后一次繳費憑證、申請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并提供以下證明、資料:
(一)年金的申領: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憑保險人核發的年金領取證領取。
(二)身故保險金申領:
1、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公安部門、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縣、區級以上公立醫院,下同)出具的被保險人身故證明書及有關文件;
3、如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4、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二、如被保險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領保險金,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資料。
三、保險人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在確定屬于保險責任且與申請人達成給付保險金協議后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一條 保單質押貸款
合同生效逾2年,投保人可憑保險單向保險人申請質押貸款。貸款金額不超過貸款時保險單現金價值扣除各項欠款及利息后余額的80%,貸款期間最長為6個月,貸款利息在貸款到期時一并歸還。逾期不還,貸款本息及各項欠款本息達到保險單現金價值時,本合同終止。
年金領取起始日期后不辦理保單質押貸款。
保單質押貸款須填寫保單質押貸款申請書,并憑保險合同、最后一次繳費憑證及投保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辦理。
第十二條 分期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繳付保險費者應按保險單所列明的方法及日期繳付保險費。如逾期繳付,應補繳利息。自繳費日次日起60天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所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其利息。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繳付保險費且未選擇保險費墊繳方式,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效力中止。
第十三條 保險費墊繳
投保時選擇保險費墊繳方式的,分期繳付的保險費若超過寬限期仍未繳付,若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扣除各項欠款及利息后足以墊繳應繳付的保險費及利息,保險人將以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自動墊繳應繳付的保險費及利息,本合同繼續有效;若此時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扣除各項欠款及利息后不足以墊繳應繳付的保險費及利息,保險人將折算可墊繳天數,本合同繼續有效;當墊繳的保險費及其利息與各項欠款之和達到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時,本合同中止。在保險費墊繳期間,如發生退保或保險金給付,保險人在給付的保險單現金價值或保險金中扣除墊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第十四條 合同效力的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并按保險人要求提供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經保險人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補繳保險費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已繳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繳足2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
第十五條 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在投保單上填明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如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被保險人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被保險人申報年齡不真實,保險人有權按照被保險人的實際年齡更正被保險人相應的年金領取時間和領取金額,并按更正后的年金領取時間和領取金額給付年金。保險人已給付年金多于應給付年金的,保險人有權將多給付的金額及其利息從以后的年金給付中扣回或要求被保險人退還;保險人已給付年金少于應給付年金的,保險人將差額部分(不計利息)一次性給付被保險人。
第十六條 欠繳保費及未還款項的扣除
保險人在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或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時,若投保人欠繳保險費或其他款項未還清的,保險人應先扣除上述款項及利息后,再辦理給付或退保、退費手續。
第十七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保險人將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十八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時應由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訂立書面協議,變更的內容和形式不能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的規定。
第十九條 合同的轉換
投保人可于繳足2年保險費且本合同生效滿2年后申請將本合同轉換成其他保險合同。經保險人審核同意后,投保人可將本合同現金價值扣除各項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額作為躉繳的凈保險費(辦理轉換時被保險人年齡所對應新合同的躉繳保險費的95%)轉換為新合同,轉換后的保險合同不得少于0.5份。合同轉換后,原合同終止。
年金領取后或被保險人50周歲以后不再接受合同轉換的申請。
第二十條 保險權益的轉換
被保險人身故后,受益人可將身故保險金以躉繳方式投保人身保險。保險人審核同意后,按受益人申請轉換時年齡所對應新合同躉繳保險費的95%收取保險費。轉換后的保險合同不得少于0.5份。
第二十一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書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簽收保險單后10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險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時起,本合同終止。保險人扣除保險單工本費10元后退還已收保險費。由保險人安排體檢的,另須扣除由保險人承擔的體檢費。
二、投保人于簽收保險單10日后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險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時起,本合同終止。保險人于收齊所需資料后30日內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或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繳足2年保險費或合同生效未滿2年的,保險人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合同生效滿2年且投保人繳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三、年金領取起始日期后不辦理退保。
四、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憑保險合同、最后一次繳費憑證及投保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辦理。
第二十二條 爭議處理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合同約定時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簽發地或就近的仲裁委員會仲裁,適用該仲裁委員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釋義
一、保險人:指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標準計算的年齡(不足一年不計)。
三、利息:本合同所列明的利息按保險人每年參照銀行1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作相應浮動后宣布的利率計算,并向主管單位報備該利率。
四、保險單現金價值:見保險單相應欄目。
五、手續費:指本合同已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及每張保險合同平均承擔的營業費用、傭金的總和。
六、合同生效日:指保險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險費的次日。
七、合同生效日對應日:指合同生效日期每年的對應日。如果合同生效日為2月29日,則次年及以后的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為每年的3月1日。
八、宣告死亡:被保險人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如本合同在人民法院判決所確定的死亡日期仍有效,保險人根據人民法院判決所確定的死亡日期給付身故保險金。但受益人須簽署聲明,同意在發現被保險人仍然生存的三十日內,將該保險金退還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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