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成長快樂兩全保險(分紅型)條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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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04日 19:30 新浪財經 | |||||||||||||||||||||||||||||||||||||||||||||
(2005年3月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備案) 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生命成長快樂兩全保險(分紅型)合同 (以下簡稱本合同) 由保險單或其它書面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其它投保文件、聲明、批注、批單及其它書面協議構成。 若構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存檔,則其復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亦視為本合同的構成部分,其效力與正本相同;若復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的內容與正本不同,則以正本為準。 第二條 投保范圍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為出生滿三十天至十三周歲。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后的有效期內, 本公司承擔 下列保險責任: 一、生存保險金給付: 若被保險人生存至下表中約定年齡后的首個保險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將以保險金額為基數,按下表所列比例給付生存保險金:
二、身故保險金給付: 若被保險人在年滿十八周歲后的首個保險合同周年日之前身故,本公司將無息返還所繳保險費,本合同效力終止; 若被保險人在年滿十八周歲后的首個保險合同周年日之后身故,本公司將按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終止。 三、 滿期保險金給付: 若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單上載明的合同期滿日,本公司將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合同效力終止。 四、 提前滿期保險金給付: 本合同可經投保人申請,在被保險人年滿三十周歲后的首個保險合同周年日(以下簡稱提前期滿日)提前滿期,本公司將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提前滿期保險金,本合同效力終止。 投保人需在提前期滿日之前至少提前六十天向本公司書面提出提前滿期申請。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險金額等值于基本保險金額。 本公司在承擔上述保險責任時,將從給付的上述“一”至“四”款保險金中扣除任何欠繳的保險費、保單貸款及累積利息。 第四條 紅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將每年根據上一會計年度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決定紅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確定本合同上一會計年度有紅利分配,則該紅利將于保險合同周年日分配給投保人。 分紅是非保證的,若有紅利,紅利的領取方式為: 一、 現金領取;或 二、 累積生息:紅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確定的紅利累積利率以年復利方式累積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間不計息。本合同效力終止時,保留在本公司的紅利本息一次付清。 若投保人沒有選擇上述紅利領取方式,本公司將按累積生息方式處理。投保人可變更紅利領取方式。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間,不享有紅利的分配。 第五條 責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任何在下列期間發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擔身故保險金給付責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傷、在本合同生效日起兩年內或最后復效日起兩年內(以較遲者為準)自殺; 三、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拒捕;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醫囑使用管制藥品;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輛; 六、被保險人患艾滋病( 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陽性); 七、戰爭、軍事行動、恐怖活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情形時,本合同效力終止,本公司將退還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凈額,但若未繳足兩年保險費的,則扣除手續費后退還已繳保險費。 第六條 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自生效日起至期滿日止。本合同的生效日、期滿日均載明于保險單上。 本公司對本合同應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保險費,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簽發保險單的當日二十四時起。 第七條 基本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并載明于本合同的保險單上。 投保人在繳付了首期保險費后,應按本合同的約定繳付余下各期的保險費。 第八條 寬限期及保險合同的中止 若投保人繳付首期保險費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付,每次保險費到期日的當日二十四時起六十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本合同繼續有效。若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繳付到期應繳的保險費,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自寬限期滿日的二十四時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第十一條“保險合同效力的恢復”條款仍然適用。 第九條 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若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繳付到期應繳的保險費,而本合同當時所具有的現金價值凈額足以墊繳應繳保險費及利息(除非在投保時或寬限前,投保人已以書面形式做出反對墊繳的聲明),本公司將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合同繼續有效。 如本合同當時所具有的現金價值凈額不足以墊繳到期應繳的保險費,本公司將按該現金價值凈額折算成承保天數,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當本合同所具有的現金價值凈額不足以墊繳一天的保險費時,本合同在該日的二十四時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第十一條“保險合同效力的恢復”條款仍然適用。 本合同若有附加保險合同,則保險費的自動墊繳也包括附加保險合同到期應繳的保險費及其利息。 第十條 保單貸款 若本合同具有現金價值,投保人可以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請保單貸款,保單貸款的最高金額以投保人提出書面申請時本合同所具有的現金價值凈額的百分之七十為限(最低金額不得少于人民幣伍佰元)。 當本合同所欠繳的保險費、保單貸款和累積利息的總金額超過本合同的現金價值時,本合同效力中止。但本合同第 十一條“保險合同效力的恢復”條款仍然適用。 第十一條 保險合同效力的恢復(以下簡稱“復效”) 投保人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兩年內填寫復效申請書,并按照本公司的規定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證明文件或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經本公司審核同意,在投保人補繳所欠繳的保險費、保單貸款和累積利息的 當日二十四 時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若本合同有附加保險合同,投保人可依上述約定一并申請恢復附加保險合同的效力。 若投保人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兩年內不行使本復效權利,本合同即告效力終止。本公司將退還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凈額,但若未繳足兩年保險費的,則扣除手續費后退還已繳保險費。 第十二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同時本公司有權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并不退還已繳保險費。 若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如其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僅向投保人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凈額,但若未繳足兩年保險費的,則扣除手續費后退還已繳保險費。 第十三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簽發批單。本公司對因變更受益人所引起的糾紛不承擔任何責任。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但被保險人系由投保人承擔監護責任的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時除外。 本合同生存保險金、滿期保險金、提前滿期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十四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的十個工作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需承擔由于延 遲 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費用,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延 遲 除外。 第十五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 身故保險金給付的申請 受益人 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 1. 給付申請書; 2. 保險合同; 3. 受益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件; 4. 公安部門、醫院或依法有權的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 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6.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其他證明、資料; 7. 若申請人為代理人,則應提供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若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應該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公司無息退還已領取的保險金。 二、 生存保險金、滿期保險金、提前滿期保險金給付的申請 受益人申請領取上述保險金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 1. 給付申請書; 2. 保險合同; 3. 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件以及必要的生存證明; 4. 若申請人為代理人則應提供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 本公司收到受益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后,對核定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受益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協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六條 司法鑒定 若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有權要求司法鑒定機構對保險事故進行鑒定。 第十七條 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一、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法定證件登記的周歲計算。 二、 投保人在向本公司申請投保時,應在投保單上申報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若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本公司依下列約定處理: 1.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且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公司接受的年齡限制,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決定解除合同的,無論解除前是否已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均不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僅扣除手續費后 退還已繳保險費;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者除外。 2.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導致本公司實收的保險費少于應收的保險費, 本公司有權作相應的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繳保險費及累積利息。若已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將按照實收的保險費和應收的保險費比例折算給付保險金。 3.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導致本公司實收的保險費多于應收的保險費,本公司無息退還多收的保險費。 4.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導致紅利分配不足,本公司將不予補償;若因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導致紅利分配超額,本公司有權索回超額部分的紅利及其利息。 本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時,有權要求申請人出具被保險人的年齡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同意后,可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并由本公司簽發批單,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合同變更的書面協議后生效。 第十九條 通訊地址的變更 投保人的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投保單或批單上所載的投保人的最后通訊地址發送通知,并均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二十條 保險合同的撤銷 投保人可在收到本合同后的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銷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書面通知及合同原件(若為郵寄,則以郵戳為準)的當日二十四時,本合同及附加保險合同被撤銷且自始無效。本公司將無息退還本合同及附加保險合同已繳的保險費(若經本公司體檢,則將扣除體檢費)。 若在撤銷本合同前已發生保險事故,則投保人不得再申請撤銷本合同。 第二十一條 保險合同的解除 除本合同第二十條另有約定外,在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要求解除本合同時,投保人應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 1. 解除合同申請書; 2. 本合同的原件及其它保險憑證; 3. 投保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4.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關文件和資料。 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申請書的當日二十四時起,本合同效力終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證明文件和資料后三十日內 ,退還本合同 的現金價值凈額, 但若未繳足兩年保險費的,則扣除手續費后退還已繳保險費 。 第二十二條 爭議處理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在訂立有效的仲裁協議后,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依法向本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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