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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重疾終身保險(2000)條款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01日 15:46 新浪財經

  (平保發[2000]134號,2000年9月經保監會核準備案)

  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本附加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種人身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條款、投保單及與本附加合同有關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他協議,凡與本附加合同相關者,均為本附加合同的構成部分。

  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院確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內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10%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并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經醫院確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二、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內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10%給付“身故保險金”,并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前述所稱“所交保險費”,躉交時指按給付當時保險金額及原投保年齡確定的躉交保險費,期交時指按給付當時保險金額及原投保年齡確定的年交保險費。

  第三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附加合同終止,本公司對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終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四條 保險期間

  本附加合同的保險期間為終身。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至本附加合同約定終止時止。

  第五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附加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并于保險單上載明。

  投保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險費。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應當按約定的交費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險費。

  第六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附加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附加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附加合同;對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附加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七條 受益人指定和變更

  重大疾病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與主合同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相同。

  第八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九條 保險金申請

  一、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主合同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4、本公司認可的醫院出具的附有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主合同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

  5、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6、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后,對確定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屬于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給付相應的差額。

  五、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后生還,保險金領取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三十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

  六、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條 欠交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或返還保險費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其他款項未還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應付利息(按本公司規定利率計算)后給付。

  第十一條 首期后分期保險費的支付、寬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十二條 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則本附加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條 減額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險費逾寬限期仍未交納的,而本附加合同已持續有效達一年以上并具有現金價值的情況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時進行約定或寬限期滿前書面同意,本公司將以寬限期開始前一日所具有的“現金價值凈額”作為一次交付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合同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前項所稱“現金價值凈額”是指現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凈額。

  主合同辦理減額交清時,本附加合同須同時辦理減額交清。

  第十四條 附加合同效力恢復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并按本公司規定提供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按年復利2.5%計算)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間,本附加合同不得單獨申請復效。

  第十五條 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約定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交保險費少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按本公司規定利率計算),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交保險費和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交保險費多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六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十七條 附加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可以變更本附加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附加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八條 投保人解除附加合同的處理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成立后,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于簽收保險單后十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如經本公司體檢則扣除體檢費。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主合同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解除合同申請書;

  4、投保人身份證明。

  三、投保人于簽收保險單十日后,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于收到第三項所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退還現金價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十九條 附加合同效力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一、主合同效力終止;

  二、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內申請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本附加合同保險期滿。

  第二十條 爭議處理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如雙方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向簽發保險單的本公司分支機構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釋義

  〖本公司〗 指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傷害〗 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醫院〗 指本公司指定醫院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經營的縣(區)級以上公立醫院,但不包括主要作為診所、康復、護理、休養、靜養、戒酒、戒毒等或類似的醫療機構。該醫院必須具有符合國家有關醫院管理規則設置標準的醫療設備,且全天二十四小時有合格醫師及護士駐院提供醫療及護理服務。

  〖艾滋病〗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

  〖艾滋病病毒〗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液樣本中發現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重大疾病〗 指被保險人初次患的下列疾病:

  一、心肌梗塞: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

  1、典型的胸痛癥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急性心肌壞死;

  3、心肌酶有異常增高。

  二、惡性腫瘤:指以不可控制的惡性細胞生長和擴散以及組織浸潤為特征,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生部公布的“疾病和死因分類”標準歸屬于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不包括惡性細胞原位無浸潤的惡性腫瘤(原位無浸潤即指惡性腫瘤細胞未穿透基底膜進入基底膜以下組織)以及皮膚癌(除惡性黑色素瘤)。

  三、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每星期二次,持續十個星期以上的。

  四、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險人接受腎臟、心臟、肺、肝臟、骨髓移植或心臟瓣膜置換術,其他器官或組織的移植不屬本保險責任范圍。

  五、四肢癱瘓:指肢體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的功能永久完全喪失。

  所謂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功能完全喪失六個月以后仍不能恢復。關節功能的喪失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六、腦中風:指由于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功能障礙。所謂永久性神經功能障礙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后經本公司認可的腦神經專科醫師鑒定仍殘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之一:

  1、一肢以上感覺或運動完全喪失;

  2、兩肢以上感覺或運動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

  3、植物人狀態。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七、冠狀動脈搭橋術: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搭橋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并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而且已經接受冠狀動脈搭橋手術。

  八、嚴重燒傷:指全身皮膚20%以上受到第三度燒傷。但燒傷是因被保險人自身行為所致,不屬本保險責任范圍。

  九、暴發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導致大部分的肝臟壞死并失去功能,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肝臟急劇縮小;

  2、肝細胞嚴重損壞;

  3、肝功能急劇退化;

  4、肝性腦病。

  十、主動脈手術:指接受胸、腹主動脈手術,矯正狹窄,分割或切除主動脈瘤。但胸或腹主動脈的分支除外。

  十一、疾病末期:指被保險人經本公司認可的醫院診斷確定為嚴重疾病末期,并經本公司醫師認定其所患疾病依現有醫療技術無法治愈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平均存活期間在六個月以下。

  〖周歲〗 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

  〖本公司規定利率〗 按“同期人民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頒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與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之較大者”+2.0%計算。

  〖手續費〗 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本公司營業費用、傭金以及本公司對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三項之和。“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的具體金額參見保險單上主要保險利益摘要表中的現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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