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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挺理財市場:信托業責無旁貸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0日 09:51 金時網·金融時報

  記者 金立新

  日前,央行發布的2月份金融統計數據表明,我國居民儲蓄額已達15.12萬億元,而此前央行公布的2005年第四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顯示:我國商業銀行的存貸差為9.2萬億元。

  一個看似很宏觀的數據,實際上與信托業關系密切。

  理財:分流居民儲蓄的大市場

  對于我國居民儲蓄意愿增強的原因,中國人民銀行不久前公布的一項城鎮儲戶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居民儲蓄屬于“被動儲蓄”,央行認為,居民是苦于缺乏投資渠道,只好被動儲蓄。

  儲蓄意愿與居民收入、人口年齡結構、物價變動及預期、利率水平、消費習慣等因素相關。低齡及高齡兩個年齡段的人口對儲蓄的貢獻小于中青年齡段,中青年因為要考慮居住、教育、養老、醫療等各項支出,因而具有較強的儲蓄動機。根據聯合國的最新測算,我國目前人口的平均年齡為33歲,恰好是在對儲蓄貢獻最高的時段。有人預計,我國未來5至10年可能會延續較高儲蓄率。

  過高的儲蓄率在銀行資金流動性不強的情況下,不僅會造成資金閑置,降低資金的使用效率,同時還會加大銀行的利息負擔,增大銀行的流動性風險。有數據顯示:目前我國居民儲蓄率已達51%,幾乎是全球平均儲蓄率的3倍。在如此高儲蓄率的背景下,我國商業銀行9.2萬億元的存貸差的確令人擔憂。

  居民儲蓄意愿的增強是由多方面因素決定的,并不是憑借金融體系的完善就能夠解決的。但投資渠道匱乏的確是原因之一。一直以來,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改變單一的依靠銀行間接融資的方式,逐步提高直接融資的比重,以提高企業融資效率,并促進銀行業的改革。目前,我國證券和保險市場的建立為降低我國的居民儲蓄率起到了相當大的作用,而另外一個巨大的市場———理財市場對分流居民儲蓄、提高企業融資效率的作用尚待挖掘。有效地建立與完善理財市場、大力開發理財產品是分流居民儲蓄的有效方式,有利于提高企業融資效率,并促進銀行業的改革。

  信托:優勢突出可以大展身手

  其實,數年來各大金融機構對理財市場的爭奪從未放松。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托紛紛推出其理財產品。特別是近一兩年,理財業務更被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許多商業銀行將理財作為其業務轉型的突破口,理財產品層出不窮。

  從目前各金融機構所推出的產品看,銀行推出的人民幣理財業務主要投向為銀行間債券交易市場和匯市;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所推出的理財產品則集中于證券市場;而保險公司所推出的分紅險、投連險和萬能險等一大批理財產品則主要投資于股票、債券、基金和大額存款。按照國外成熟的經驗,保險公司設立的資產管理公司可以開展資產業務和中間業務、負債業務等多種業務,但國內的保險公司的資產管理公司在設立初期只是以母公司保險資金為主要管理對象,因此受投資專業化和管理水平的制約,目前無法開展第三方資產委托管理。相對于其他金融機構單一的投資渠道,橫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實業市場的信托公司投資領域則要寬得多。目前,在信托公司所開展的業務中,不僅包含了其他金融機構所有的投資領域,而且在實業投資方面已經大展拳腳。

  從制度建設與完善的角度看,雖然目前各金融機構的理財業務都有行業依據,無論是針對銀行理財的“2號令”,還是針對證券公司理財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所有的依據都是以行業規定的形式出現的。而信托法則奠定了信托公司在理財市場的法律地位。此外,信托公司重新登記以來,針對信托行業法律法規的建立與完善也是其他金融行業無法比擬的。

  從機構運作的角度看,今年以來信托公司嚴格按照信托法規范自身經營行為;而其他金融機構所推出的理財產品,雖然極力淡化信托關系,但實質上也是信托理財。但因為其刻意回避信托概念,從機構經營運作上就很難不發生偏差。

  相對于其他金融機構,信托公司的劣勢也非常明顯,集合資金類信托單個項目200份合同限制、最低5萬元人民幣起點、禁止承諾固定收益、禁止開展異地業務以及銷售網絡稀缺、流動性差等因素,使之與其他主體開展的理財類業務相比,明顯存在競爭劣勢,也是制約其業務開展的重大瓶頸。這些也是信托公司雖然在理財市場具有主體法律地位卻不具有競爭優勢的原因。而一旦政策放開,信托公司必將成為力挺理財市場的主力。這也是信托業責無旁貸的責任和義務。

  環境:制度環境和中介機構亟待完善

  理財市場的建立需要幾大基本要素:充足的資金供給、豐富的理財產品、完善的制度環境和中介機構。

  從數據看,充足的資金供給量為理財市場的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在混業經營還未明確的今天,各金融機構對理財業務已經進行了大量的探索。而目前這一市場的建立所缺少的就是統一的制度環境和中介機構。

  目前理財市場中,為繞開《信托法》的約束,各金融機構多采用委托的形式在從事信托業務。但根據《信托法》,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按照這一釋義,委托實際上也是一種信托關系。相同的業務由不同的監管部門監管,不僅造成了監管標準的不統一,同時也擾亂了金融理財市場中的法律秩序,一旦發生糾紛,從法律上很難進行清晰的解釋,為社會穩定埋下了隱患。因此,建立和完善統一的理財市場法律法規環境是當務之急。

  此外,基于目前金融理財產品在不同場所流通,甚至缺少流通場所的現狀,應該加大統一金融理財產品的流通環境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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