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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個人理財業務開展情況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10日 17:07 上海金融報

  在目前國內個人理財市場蓬勃發展的同時,海峽對岸的我國臺灣省,其個人理財業務也正如火如荼地開展。雖然在金融法律制度和金融管理體制等方面仍然存在相當的差異,但個人理財業務在臺灣的發展歷史及經驗,無疑對大陸具有重要的借鑒價值

  撰文 傅曉舟

  2005年11月1日,國內個人理財領域發生了一件具里程碑意義的大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正式實施。銀監會并同時成立業務創新監管協作部,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創新的研究和協調,以進一步促進銀行業金融創新活動的規范、有序、健康、快速發展。

  通過《辦法》和《指引》,銀監會肯定了發展個人理財業務,對于我國商業銀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國際競爭力的巨大作用。本著“嚴格規范、積極鼓勵、密切關注、及時糾正”的監管原則,銀監會正式對個人理財業務作出規范,讓市場第一次聽到了監管者響亮的聲音。

  與此同時,在海峽對岸的臺灣,個人理財業務也正如火如荼的開展。經過對海外多個不同市場的研究,我們發現,雖然在金融法律制度和金融管理體制等方面仍然存在相當的差異,但個人理財業務在臺灣的發展歷史及經驗,無疑對大陸具有重要的借鑒價值。

  臺灣財富管理的定義:針對高凈值客戶,透過理財業務人員,依據客戶需求作財務規劃或資產負債配置,以提供銀行合法經營之各種金融商品及服務。

  個人理財,在臺灣被稱為財富管理(WealthManagement)。

  根據臺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頒布的《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財富管理業務被定義為“銀行針對高凈值客戶,透過理財業務人員,依據客戶需求作財務規劃或資產負債配置,以提供銀行合法經營之各種金融商品及服務。”

  而中國銀監會在《辦法》中,則將個人理財業務定義為“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辦法》并將個人理財業務進一步劃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在理財顧問服務活動中,客戶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顧問服務管理和運用資金,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而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

  由以上兩個定義,不難發現二者并無本質差別。只限于大陸目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商業銀行不得從事證券和信托業務,同時利率尚未完全市場化,因此《辦法》和《指引》將個人理財業務界定為建立在委托代理關系基礎上的銀行服務,而繞過了涉及信托的相關問題。

  臺灣財富管理的準入門檻: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達百分之八以上、信用評級在twBBB級以上或同等級、最近六個月未受到處分。

  經過近幾年發展,如今的臺灣已是一個巨大的財富管理市場。據統計,2004年臺灣的VIP客戶人數(擁有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存款者),約有47萬人。加上臺灣民眾的儲蓄率較高,估計財富管理市場規模高達300億美元,是一塊肥沃的新興市場。而活躍于此間的優秀業者,除瑞士銀行、花旗集團、匯豐銀行等國際級機構外,亦出現了臺灣中國信托商業銀行等本土佼佼者。此外,還吸引了眾多良莠不齊的捕食者。

  如何在機構利益驅動的前提下,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由此,臺灣金管當局及銀行商業同業公會通過相關法規和辦法的頒布,對開辦財富管理的銀行進行了資格條件的要求,從而從市場準入方面首先進行了把握。

  最基本的要求包括: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達百分之八以上、信用評級在twBBB級以上或同等級、最近六個月未受到處分。

  對于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需建立如下機制:理財業務人員之人事管理辦法;充分了解客戶之作業準則;監督不尋常或可疑交易之作業準則;業務推廣及客戶賬戶之風險管理作業準則;內線交易及利益沖突之防范機制;客戶紛爭之處理程序。

  臺灣通常由商業銀行自己確定財富管理業務的客戶門檻,并要求訂出更嚴格的經營政策、作業準則、內控與風險控管程序、客戶商品適合度等措施。

  因開展理財業務銀行需投入大量成本,所以需是建立在客戶分層,區別化服務的基礎上才能實現贏利。同時,不同財務狀況的客戶,其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也不盡相同。因而對財富管理業務設置客戶門檻,就成為業者的共同選擇,也成為金融監管者考量的一個要點。

  如何界定高凈值客戶的問題上,臺灣金管當局曾硬性規定:“銀行財富管理部門所服務的客戶必須符合的財力條件,包括客戶本人凈資產超過新臺幣一千萬,或夫妻凈資產一千五百萬;或是最近兩年平均所得超過一百五十萬元,或夫妻平均所得超過兩百萬元;以及法人或基金資產超過五千萬者。”

  此規定一出臺,即引起廣泛爭論,焦點集中在客戶是否有如實告知銀行全部詳盡財務狀況的義務,以及銀行是否能獲得客戶的上述數據。而此問題,也是今天大陸各銀行在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時,普遍遇到的問題。

  隨后,在最新的監管條例中,臺灣金管當局取消了上述硬性規定,改為由商業銀行自己確定財富管理業務的客戶門檻。目前,多數臺灣銀行規定,往來資產在300萬元新臺幣以上就是財富管理客戶。

  金融業者與金融監管者之間,向來是一種互相博弈的關系。臺灣金融監管當局雖然取消了財富管理客戶硬性的門檻規定,但卻以要求銀行訂出更嚴格的經營政策、作業準則、內控與風險控管程序、客戶商品適合度等措施取而代之,實為以退為進之策略。

  對比中國銀監會出臺的《辦法》和《指引》,并未就個人理財的客戶資格作出規定,可以說為業者留下了廣闊的自主空間。同時,《指引》將保證收益理財計劃的起點金額提高至人民幣5萬元以上,外幣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幣)以上;其他理財計劃和投資產品的銷售起點金額,則規定不低于保證收益理財計劃的起點金額,并依據潛在客戶群的風險認識和承受能力確定。此規定顯然更符合大陸目前的理財業務發展現狀,體現了金融監管規范市場秩序,保護大眾投資者利益的思想。

  臺灣理財業務人員須參加銀行內部或銀行同業公會認可的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的財富管理業務訓練課程。

  此次國內出臺的《辦法》和《指引》,除在理財業務的性質界定與境外完全意義的財富管理于程度上有所不同外,另一個重要區別,就是理財從業人員的資格要求。

  專業化分工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而專業資格認證就如同債券評級,能給所有者、購買者、監管者、資格認證的授予者及整個市場帶來利益。對理財從業人員資格的要求,也同樣能起到防范風險,保護投資者的作用。因此,國外和我國臺灣、香港地區,一般都對理財業務人員資格有明確要求,如香港金管局明確規定,只有通過監管部門相關資格考試的人員,才能從事相關理財業務活動。

  根據臺灣銀行同業公會《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作業準則》的規定,依據理財業務人員所推薦商品的不同,要求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具體如表一所示)。

  另外,臺灣當局還規定,理財業務人員除符合前述之資格條件外,尚須參加銀行內部或銀行同業公會認可的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的財富管理業務訓練課程,至少達8小時以上,或取得上述機構舉辦的專業測驗合格證明書。

  這里所規定銀行財富管理業務專責部門人員之訓練課程,主要范疇如下(見表二)。從課程內容的設置來看,幾乎是完全以CFP的內容框架為標準。

  而中國銀監會制定的《辦法》,考慮到大陸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發展時間較短,相關配套政策和措施需要逐步完善,因此采用了循序漸進的方法,規范理財業務人員的資格問題,即先由商業銀行進行內部規范和考核,今后視業務管理發展需要,再逐步實現監管部門的考核認定。聯想到大陸在去年8月,以令人吃驚的速度加入了國際CFP組織,可見國內在理財規劃資格認證教育的推動方面,已經走到了前面。

  臺灣開辦財富管理業務的銀行,要明確客戶資料運用、維護之范圍及層級,建立防范客戶資料外流等不當運用的控管機制。

  在臺灣的銀行財富管理市場上,近年來投資發生虧損與理財專員的高流動率,是客戶最容易抱怨的兩大問題。

  由于頂著巨大的銷售壓力,使得理財專員在臺灣的平均流動率達20%-50%。另外,越成功的理財中心,其人員流動率越高。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從業機構之間互相挖角,優秀的理財人員成了眾機構競相爭奪的目標。

  人員高流動率,造成許多問題。如某些銀行將客戶名單交給新來的理財專員之后,即由此人自己負責全權處理。如此,投資金額小一點的、不常進出做交易的客戶,常被置于忽略的地位。

  另外一個嚴重的后果,則是客戶信息外流的風險增高,理財中心成了客戶資料外流的黑洞,此風險不容輕視。為此,臺灣金管當局要求開辦財富管理業務的銀行,要明確客戶資料運用、維護之范圍及層級,建立防范客戶資料外流等不當運用的控管機制。要求銀行辦理理財業務之部門或人員,需與其它部門或人員有適當的信息隔離政策,避免客戶信息泄露到未經授權者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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