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醞釀黃金進出口新政 本報記者 謝曉冬 張嵩浩 北京報道
進出口黃金制品將不再是少數企業的專利。
12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央行”)網站上發布了《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據規定,注冊資本在3000萬以上的企業均可申請進出口黃金制品。
“這是黃金市場進一步開放的前奏”,中國黃金協會副會長侯惠民認為,這會使更多的黃金交易商融入國際市場,使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進一步接軌。
但與此同時,也有觀察人士注意到,央行對進出口申請將實行“一事一批”,與此前的審批制度相比,有所趨嚴。
種種跡象顯示,在黃金進出口新政背后,正昭示著監管層對待黃金屬性看法的微妙變化。
僅是“黃金制品”
引人注意的是,《意見稿》將其適用范圍限定為“黃金制品”。據其規定,黃金制品是指含金量90%以上(含90%)的黃金制首飾、器皿和工業金制品。
有疑問的是,上述黃金制品是否包括原料金。記者日前致電負責此事的央行貨幣金銀局。其有關負責人表示,由于尚處征求意見階段,還不便接受采訪。
記者就此征詢多位業內專家的看法,他們認為,從該《意見稿》的規定來看,其中的“黃金制品”應該不包括原料金,據此,上海黃金交易所內交易的標準金塊,并不在此列。
據高賽爾金銀有限公司首席黃金分析師楊易君介紹,國際上,自由進出口的并不僅僅限于黃金制品,也包括原料金。從這方面看,“央行的思路是漸進性的”。
上海黃金交易所成立于2002年10月。作為1993年以來中國黃金行業市場化的一個重要步驟,該所對原料金采用“集中競價”式的市場化分配模式,一改此前施行多年的“統購統配”模式。
所謂“統購統配”,是指由央行代表國家對黃金進行統一的購買和分配。即:產金企業所產黃金必須全部出售給央行,而用金企業所需用金必須向央行進行申請,由央行按照計劃統一分配。該體制的正式確立可以追溯到1983年新中國第一部黃金立法《金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作為“統購統配”的必然邏輯,有關黃金進出口的事宜,在該《條例》中也規定由央行統一辦理。其中既包括黃金原料,也包括黃金制品。
并且明確規定后者“由央行統一收購進行外貿出口”。
作為例外,為了鼓勵當時正在興起的黃金首飾加工產業,《條例》及后續的配套規章允許境內的加工貿易企業從境外進口黃金原料,并制成產品出口。但整個過程,必須接受央行和海關的聯合監控。
其程序是:加工貿易的黃金原料進口,需到當地央行進行備案,海關不予設限;加工貿易的黃金制品在出廠前,則必須由所在地央行先行檢查產品所含黃金重量,核對合同,并逐次登記,制發《金銀產品出口準許證》。然后再由海關憑借央行的許可證放行,否則不準出口。
1988年,央行和海關總署聯合發布通知,重申“金銀的進口必須經過央行的統一批準。”至此,計劃模式下的黃金及其制品進出口管制模式基本形成。
原輕工部所屬金銀首飾加工企業嘉興金帆制品金銀有限公司的徐經理說,即便是加工貿易所進口的黃金原料,實際上也要列入央行的計劃指標范疇,“因此,整個黃金及其制品的進出口完全處在央行的監控之下,央行才是實際上的惟一進出口主體。”這種模式至少持續到2003年。期間,盡管國內的黃金市場各個環節次第引入市場機制,但在進出口方面并沒有發生根本變化。
黃金進出口權下放
2003年,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經央行和外經貿部批準,獲得黃金進出口權。但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商業銀行辦理黃金進出口收付匯及核銷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93號)顯示,其進出口權仍須由央行代理進行。
此前,早在1998年,為解決深圳市場上的黃金原料短缺,央行深圳分行經總行批準于1998年與瑞士銀行合作開展了黃金寄售業務,開始探索利用國際市場的黃金資源來滿足國內市場的黃金需求的途徑。
所謂寄售業務,就是國外的商業銀行將其黃金寄放在國內商業銀行的金庫中,由國內銀行按照中國的黃金管理政策,并根據國際黃金市場的價格、匯率變化等因素確定相應的價格,把黃金出售給境內的黃金飾品加工生產企業。這實際上相當于黃金進口。
按照時任央行深圳市分行副行長于學軍在2001年《深圳金融》(第2期)上的介紹,寄售進境的黃金并不列入央行的計劃指標,實行按需供給。
這一措施極大地促進了深圳黃金首飾加工產業的發展。
2002年10月,由于上海黃金交易所的成立,出于統一市場的考慮,央行深圳市分行開展的寄售業務也隨之停止。但正如于學軍在上述文章中所說,“中國在近期和長期都會面臨黃金消費大于供給的現實,寄售業務有其存在的必要”,因此,進入2003年,這一業務轉由四大商業銀行開展。至此,國外的黃金原料可以借道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登陸上海黃金交易所,進入中國市場。
工商銀行某地方分行的一位黃金交易員向記者證實,除了可以在國外市場上通過寄售業務買入黃金,也可以在國際市場上反向操作賣出黃金。這樣一來,事實上的黃金進口權至少從形式上分散到了四大國有商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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