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家十部委聯合制定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正式發布,并對“創業投資企業”作出了限制性規定。
為了將“創業投資企業”與其他企業區別開來,《辦法》在投資運作環節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性條款:一是通過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對企業的投資,僅限于未上市企業”、“其他資金只能存放銀行、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類的證券”等限制,避免創業投資企業從事
證券投資、期貨投資等業務,并引導其專業從事對未上市企業的股權投資。
二是通過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只能以股權或準股權方式進行投資,促使其在投資決策時,為了與這種高風險的投資方式相適應,就只能選擇具有高成長性的創業企業進行投資。
三是通過提出組合投資要求,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總資產的20%”,使得創業投資企業必須將資金分散投資于多個企業,從而與投資控股公司區別開來。據悉,為規范創業投資企業的運作,確保國家特別法律保護與政策扶持目標的實現,《辦法》規定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凡遵照《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序,并接受備案管理部門監管和經認定投資運作符合有關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均可享受《辦法》的特別法律保護和相應的政策扶持。未遵照《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序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不享受《辦法》的特別法律保護和政策扶持。此外,為切實貫徹實施《辦法》,建立起比較完備的創業投資體制,國務院有關部門正按照國務院領導的批示精神,抓緊制定稅收扶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拓展創業投資企業資金來源渠道等多方面的配套規章與政策。此次出臺的《辦法》由發改委、科技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制定!皠摌I投資”的英文是“venturecapital”,在我國也譯為“風險投資”。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將“創業投資”界定為“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主要通過轉讓股權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國際金融報》 (2005年11月15日 第二版)
作者:本報記者 賈南 發自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