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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初稿已完成 構金融安全網重要一環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09日 09:07 金時網·金融時報

  本報訊 記者付平報道 在11月7日下午召開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新聞通氣會上,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助理劉士余就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建設回答了本報記者的提問。

  劉士余說,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安全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建立金融穩定長效機制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對維護金融穩定具有重要作用。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對此已經作出了決定和要求。目前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條件已經基本成熟。這主要是因為我們的
宏觀經濟發展良好,經過多年的整頓、改革、重組和發展,金融體系基本保持穩定。他認為,如果存款類金融機構總體上面臨流動性困難、社會公信力下降時,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時機是不成熟的;相反,當金融體系基本穩定,而且公眾對國家經濟發展和金融運行公信力大幅提升時,則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最佳時機。目前,我國宏觀經濟發展狀況良好,金融體系總體上基本保持穩定,特別是農村信用社和國有商業銀行改革進展順利,這些都為實行存款保險制度準備了條件。

  劉士余認為,實際上,在我國的《商業銀行法》及有關行政法規中,也為存款保險制度留下了空間。在過去,當存款類金融機構倒閉時,國家對居民個人的存款實際上是進行100%賠付的。盡管在體制過渡時期可以如此安排,但從長遠看,這種安排同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機構穩健運行的要求是矛盾的,容易引發多方面的道德風險。因此,實行存款保險制度應該說是市場化機制的必然要求,可以更好地發揮市場對改善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的促進與約束作用。

  劉士余說,從國際經驗來看,在制度設計上,存款保險制度應該覆蓋所有的存款類金融機構。存款保險制度單一“付款箱”功能在國際上已經逐步淘汰。大多數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地區)都賦予存款保險機構對投保機構(如商業銀行)的適時糾正功能。比如,當參加這個制度的存款類金融機構有違反國家法律、違反中央銀行及監管當局規定的行為時,存款保險機構有權予以糾正,這應該是存款保險制度的一個內生功能。當然,為體現公平,對風險不同的金融機構應制定不同的費率,這也是這個制度所應該考慮的。

  談到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建設進程時,劉士余介紹說,已經成立了跨部委的存款保險制度研究設計工作小組,經過較長一段時間的共同研究,工作小組已經起草了一個《存款保險條例》的初稿。由于這個制度是金融穩定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央行還將會同有關部門就這項制度安排中一些關鍵問題作進一步論證。在經過行政立法程序后,將盡快提請國務院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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