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資業務急需花樣翻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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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09日 14:42 卓越理財 | ||||||||
文/張萌 盡管當前,中國信托業風險仍處于較高狀態。 但隨著我國信托業發展的法制環境和市場環境日趨完善,信托公司的內控和風險機制在逐步加強,《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等政策法
下一階段信托公司有望在資產證券化、企業年金、房地產信托中充當重要角色,可以進一步發揮在投、融資和財產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獨特作用。 另外,信托業還是我國目前分業管理體制下唯一能夠聯結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和實業投資領域的紐帶,因此,在經濟高速增長過程中,必然會對信托的投融資功能產生巨大的需求。在這樣的大環境下,信托公司面臨良好的發展機遇。 “準”信托理財產品 當前,越來越多的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公司也在從事著名目繁多的理財業務,包括個人人民幣理財、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連結保險等等。而十分微妙的是,幾乎沒有法規或規章明確這些產品的法律性質。 實際上,這些理財業務,都屬于信托行為。根據《信托法》,信托行為有三個基本特征:一是信托財產權利與利益相分離的原則,即受托人按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的意愿進行財產管理;二是信托財產獨立性原則,即信托財產與屬于受托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不得歸于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事;三是信托財產分別管理的原則,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他指出,目前我國銀行、證券、保險、基金從事的理財業務,其本質內容符合這三大特征。 此前,央行高層曾多次重申,必須明確金融產品性質的問題,應該按法律關系來劃分金融產品并進行功能監管,按法律關系可劃分為股權法律關系的金融產品、債權法律關系的金融產品、委托(或信托)法律關系的金融產品。 正是因為沒有正確地區分法律關系,因而對金融機構的經營埋下了隱患。其實,人為割斷并阻止非信托機構從事信托業務肯定不利于金融業的發展,重要的是加強各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協調,而且從事信托業務的機構必須遵守共同的監管規則。 雖然功能監管是一個趨勢,但在當前復雜的監管現實下,要做到這一步還十分困難,包括部門利益、監管技術等諸多問題需要解決。 開拓新的核心業務 可鑒,信托業要想自己的傳統業務不被蠶食,就必須尋找和參與市場新的業務領域。 近期,央行與銀監會發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明確了資產證券化采取信托模式,給信托公司提供一個巨大的新業務領域。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僅僅只有信托投資公司可以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而且資產證券化業務是一個市場容量非常龐大的市場,盡早占領該市場對信托投資公司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在目前法律、稅務、會計等相關制度尚不完善之時,對于信托投資公司而言,主要應該開展準資產證券化業務。這里所謂的準資產證券化業務是指資金需求方不賣斷其支撐資產的結構化融資行為。 類似的銀行信貸資產、大型企業集團及其相關公司的應收賬款資產、道路橋梁的收費權資產、出口企業退稅資產都是實施準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優質標的。 通過一段時間的實踐后,信托投資公司如果能夠在準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做大做強,那么一旦條件成熟就可以迅速推出資產證券化業務。這樣準資產證券化、資產證券化業務就是可以成為信托投資公司常規的核心業務。 其次是企業年金管理市場。目前企業年金的存量規模近1000億元,更有權威人士預測未來20年我國企業年金積累的資產規模將會超過10萬億元。取得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擔任企業年金的受托人、托管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成為各金融機構激烈爭奪的目標。從本周起,勞動保障部基金監督司開始接受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申請。信托公司將和銀行、保險、券商、基金一起競爭年金管理市場的“入場券”。 筆者認為,信托公司根據自身的優勢、劣勢、機會和威脅,還可以選擇如下的市場進行重點發展: 一、擴展投資銀行業務。金融中介企業的一個重要業務就是投資銀行業務,但是一般的投資銀行機構是無法提供融資的,提供的服務比較單一,這樣其競爭程度非常高。 對于信托投資公司而言,其本身不但具有財務顧問的資格,而且信托投資公司本身就可以為客戶提供融資,這樣信托投資公司在需要提供融資服務的投資銀行業務會有極強的競爭力。 二、積極開展股權投資計劃。能充分發揮信托投資公司可以同時涉足資本市場和產業市場功能的業務就是進行實業投資。對于有些優質貸款項目,可以和項目方談判能否合作開發,以股權加債權的形式進行投資。當然股權投資的風險要比債權投資的風險大很多,這就需要有良好的風險衡量和控制能力。信托投資公司應該充分發揮自身的優勢,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將產業投資基金作為開展股權投資資金的重要來源。 由于信托投資公司可以受托管理股權,因此在有些項目操作過程中,可以通過部分股權投資加受托管理的方式來取得絕對控股地位,這樣可以避免當參股比例過低時而處于的被動地位。 (作者為澳大利亞金融學碩士,現供職于墨爾本某金融理財策劃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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