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保險(bancassurance)最簡單的形式是通過銀行的分銷渠道來銷售保險產品。在更廣義的層面上,它不僅是保險產品向銀行的單一方向的流動,而是銀行與保險公司通過業務對接實現相互間的業務交叉滲透;在銀行保險比較發達的國家,銀行與保險公司還可以相互控股、交叉投資,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也即銀行與保險的混業經營。
一、世界銀行保險產生和發展的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80年以前
銀行為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保險公司向銀行支付手續費,銀行就好比保險公司的營銷人員;這也是我國目前普遍采用的方式。這一時期,盡管有些銀行也開發并出售自己的保險產品,但僅僅局限于與信用貸款相關的少數險種,以作為銀行信貸業務的補充,是銀行分散信用風險的一種方式,例如當時許多銀行在發放抵押貸款時要求借款方必須對其所抵押的物品進行保險。
在這一階段,銀行與保險公司通過非正式的合作意向或協議建立合作關系;這種協議合作的方式是銀行保險最初級的形態,合作自由度最大,成本也最低,但雙方關系最為松散,也最不穩定。
第二階段:20世紀80年代
這一階段是傳統銀行保險向現代銀行保險過渡的一個時期。為了應付日益加劇的同業競爭、擴展業務范圍,除了繼續充當保險公司的代理人以外,銀行開始開發出一些與銀行傳統業務大相徑庭、卻與保險產品相互融合的金融工具。客觀上銀行開始真正涉足保險業,與保險公司之間形成了一個既相互合作又相互競爭的局面。在這一時期,法國的銀行保險發展最為迅速。
第三階段:從20世紀80年代末至今
這一階段是銀行保險發展的關鍵時期,銀行借助其獨特的優勢,將銀行保險的發展推向了高峰。具體表現在:1、銀行所推出的保險產品較上一階段大大增加,如英國的銀行開始直接提供純粹的壽險產品,西班牙的銀行推出了終生壽險保單,在歐洲其它國家,銀行也推出了復雜多樣的保險產品。2、銀行介入保險的形式趨于多樣化,銀行保險的組織形式更為復雜。
這個時期新出現的銀行保險的組織形式歸納起來大致有三種:
1. 成立合資企業。由銀行與保險公司雙方共同出資成立一個新的企業(一般是保險公司)來經營銀行保險。其優勢在于銀行與保險公司分擔成本與經營風險,避免了銀行新建一家保險公司所必須投入的巨大的前期成本,并且銀行可獲得從事保險業務所必需的專業知識與經驗,為其以后單獨從事保險業務培養人才、積累經驗。但是,由于合資企業的內耗巨大,這種合作方式極不穩定,有西方學者的研究顯示:合資企業的壽命一般較短,將近80%的合資企業最終以銷售協議的形式結束。
2. 購并。一般是銀行對保險公司的收購,也包括實力雄厚的保險公司對銀行的收購。該方式最大的優勢在于銀行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進入保險領域,推行自己的戰略——無論采取收購還是合并的方式,銀行都較易推行自己的戰略,在收購的情況下,銀行作為收購方掌握著新公司的控制權,很顯然有權制訂公司政策,從而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推行業務;在合并的方式下,銀行與保險公司均具有發展銀行保險、推行多元化戰略的意愿,因此也有利于銀行戰略的推行。其缺點在于,購并的成本可能太高,甚至大大高于新建一家保險公司的成本。購并后的銀行與保險公司往往在企業文化、經營理念等方面存在顯著的差異,要使二者真正融為一體可能需要較長的時間與較高的成本。
銀行獨資新建一個保險公司。銀行可以完全控制新設立的保險公司,按照自己的經營策略開展業務,避免了銀行與保險公司合作時所帶來的不同企業文化之間的沖突。這兩方面的優點也是該方式獲得成功的主要原因。但這種方式也有以下缺點:新建一家保險公司通常需要較大的投資,新公司可能缺乏經營保險業所必需的專業人才與經驗,同時在一個發展較為成熟的保險市場上一家新公司要想取得一定的市場份額也決非易事。
以上三種銀行保險的形式各有利弊,但有一個共同點在于銀行與保險公司相互控股、交叉投資,無論在哪種方式下,二者之間都建立了深層次的合作關系,與最初松散的協議合作關系不可同日而語。1998年11月,美國花旗銀行兼并旅行者保險集團將銀行保險推向了高潮,可以說銀行保險的發展在全球范圍內已經成為大勢所趨。
二、銀行保險在歐洲的起源
(一)、政策法規環境
銀行保險的產生、發展及其采用的模式都離不開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和法律環境,自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金融監管的放松使得銀行進入保險領域成為可能。大多數歐洲國家先是默許銀行、保險和證券業混業經營,之后又從法律上加以確定,如英國就于1986年實行“大爆炸”的財經改革,從法律上正式允許了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到目前為止,歐洲國家當中的德國、英國、法國、比利時、丹麥、意大利、荷蘭和奧地利都允許銀行與保險公司相互100%控股,只有挪威、瑞典、瑞士等少數國家還在這方面有所限制。歐洲的銀行保險始于上個世紀80年代,1990年以來獲得了巨大發展,這與其寬松的政策法規環境是分不開的(見附表一、二)。并且,歐盟的建立促使歐洲各國的法規趨同,歐元的出現也促進了歐洲內部金融自由化的進程,跨國銀行保險活動日益頻繁,規模不斷增大。
除了允許金融混業經營的政策以外,稅收優惠政策在銀行保險的發展史上也起到了關鍵的推動作用。由于保險產品,尤其是具有投資性質的壽險和養老金產品的保費繳納和保險金給付在很多國家得到減稅甚至免稅的優惠待遇,因此倍受廣大消費者青睞。據資料顯示,法國、奧地利、比利時、丹麥、德國、希臘、意大利、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等國都對保費繳納實行減稅政策;大多數歐洲國家對符合規定的壽險保單下死亡保險金的給付免繳收入稅;對于生存給付中的現金價值部分一般也不予征稅;保單紅利不作為現金收入計稅。而銀行也正是看到了保險產品在稅收上所具有的獨特優勢以及由此而帶來的積極的市場效應,才開始涉足保險領域。以銀行保險發展最早、規模也最大的法國為例,在1981到1988年間,一種被稱作“資本化契約”的生死兩全壽險產品就由于其特有的稅收優惠而大受歡迎,一度占到整個法國壽險市場60%的份額;而這一時期也正是法國的銀行保險形成與迅速成長的時期,可以說,稅收優惠帶動了保險業的蓬勃發展,間接促使了銀行保險的產生。
(二)、經濟金融環境
對于銀行而言,由于社會對傳統銀行產品的需求下降,供給增加,導致商業銀行的業務量急劇降低,利潤大大縮水;因此,涉足保險領域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原因在于對利潤的追求。從需求方面看:20世紀80年代以來,人口老齡化的趨勢對歐洲國家的社會養老金計劃造成了極大的壓力,迫使各國政府采取政策鼓勵保險業的發展,客觀上促進了壽險行業的迅速發展;同時由于經濟的持續繁榮以及人們對更高生活水平的期望,社會的儲蓄傾向逐漸從銀行存款轉移到收益更高的壽險產品上。此外,這一時期資產證券化的趨勢得到了迅速發展,使得商業銀行的公司客戶融、投資的重點逐步從商業銀行轉向了證券市場。從供給方面看:西歐經濟一體化的發展使得銀行之間的競爭由一國內部走向整個區域,供給主體增加、競爭加劇,迫使銀行不得不積極調整業務結構,實施多元化發展戰略,尋找其他利潤增長點。而在總資產不變的情況下,對于商業銀行來說提高資產回報率最直接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增加手續費收入,因此,商業銀行紛紛充當起了保險公司的代理人,通過為其代理銷售當時炙手可熱的壽險產品來獲取額外的手續費收入,這就是歐洲銀行保險最初的形態。
對于保險公司而言,盡管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壽險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隨著市場主體的增加,競爭變得激烈,一方面價格戰使壽險公司的利潤縮水,另一方面,由于相對數量減少而處于壟斷地位的代理人開始提高代理手續費,傳統的銷售模式逐漸暴露出弊端。除此以外,代理人往往傾向于向高端客戶銷售巨額保單,這樣只需要很少的銷售量就可以達到極高的代理費*,但卻忽略了大量中等收入的消費者。很多保險人企圖通過其他方式來占領中等階層這塊潛力巨大的市場,如direct mail(直郵營銷),但都沒有取得較好效果。而一個社會的中產階級卻往往都是各大銀行的忠實客戶,因此保險公司企圖利用銀行的品牌優勢和分布廣泛的銷售網絡來打入中等收入市場。同時,由于銀行在銷售程序以及信息管理等方面具有更加成熟和完善的基礎技術,分銷成本降低,使得通過銀行銷售的保險產品具有了價格優勢。
上述政策法規與經濟金融環境與我國的現狀極其類似:首先,我國目前雖然實行的是銀行、保險和證券分業經營的模式,但早在00年金融監管機關已達成共識,鼓勵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在分業經營的原則上相互合作,進行業務創新。央行研究局副局長潘健碩還具體指出可從六個方面推動銀保合作:(1)銀行代理保險業務;(2)銀行、保險網絡資源共享;(3)保險公司選擇使用銀行的客戶資源、信息庫、資金匯劃系統和網絡清算系統。銀行擔任保險公司的財產顧問,為其提供基金托管服務;(4)保險公司為銀行產品提供保險服務;(5)以保單作為銀行貸款的有效質押;(6)保險公司投資銀行金融債權,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進行拆借、債券回購、國債買賣等資金融通活動。從中我們不難看出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對銀行保險發展所持的肯定、支持的積極態度。其次,入世后內資銀行與保險公司所面臨的市場競爭的空前激烈與歐洲80年代的情形并無二致,積極探索多元化發展的道路,建立起一套能夠適應市場競爭的合作機制是雙方強強聯合的動因。我國銀保合作通過代理保險產品、代支保險金、資金網絡結算、電子商務和銀行卡等多種形式開展業務并已初具規模。可以說,無論從宏觀環境上看還是從銀行、保險公司自身發展的內在需要上看,我國已具備銀行保險成長的豐厚土壤,銀保的發展已是大勢所趨。
三、歐洲銀行保險的發展現狀
歐洲是銀行保險的發源地,也是迄今為止銀行保險最發達的地區。1998年,在美國開展銀行保險業務的銀行不到全美銀行的20%,但這一比例在西歐已占到70%到90%,幾乎100%的法國銀行開始銷售保險產品。通過銀行銷售的壽險保費收入占當年新單保費收入的比例,美國是30%,法國是70%,其他歐洲國家從20%到60%不等。但是,盡管歐洲的銀行保險在壽險產品上取得了巨大成功,但在財產和意外傷害保險上卻似乎沒有市場。在西班牙、比利時、德國和法國,通過銀行保險實現的壽險保費收入超過總保費收入的一半,但輪到財產和意外傷害保險,這一比例在西班牙只占6%,比利時5%,法國和意大利4%。這是因為由于財險自身的特性,保險公司往往比較注重財險的批發而非零售業務,銀行的網點優勢因此而得不到充分發揮。*
下面就讓我們來比較一下銀行保險在歐洲幾個國家當中的發展情況:
(一)、法國
法國堪稱世界上銀行保險最發達的國家,其銀行保險始于20世紀80年代,主要模式是銀行通過新建一家保險公司進入保險領域。迄今為止,幾乎所有法國銀行旗下都有壽險公司。法國的銀行保險之所以取得成功,得益于以下幾個因素:1、保險業的內在缺陷。法國的保險業以強制保險為主,并不發達。直到80年代,總代理人在保險產品的銷售上是完全壟斷的,代理人的分散和水平低下成為了制約保險業繼續向前發展的瓶頸。這種環境極大地便利了銀行進入保險業。2、保險產品設計簡單,保單標準化,便于銀行業務員了解并輕松向客戶推銷;銀行與保險公司信息共享。3、法國政府為銀行保險的發展創造了寬松的法律環境,國家在銀行和保險公司中往往占有很大的股份;并且,由于政府在提供福利方面角色的弱化、民眾財富的增加及賦稅改革等因素,使得壽險需求量急劇增加。4、銀行利用其巨大的分銷網絡和先進的電子技術,大規模、高效率地銷售較為簡單的保險產品,以降低成本,從而讓利于顧客,使公司獲得規模經濟;這也是銀行保險在各國成功的共性因素之一。
(二)、英國
英國最大的特點在于其保險業的興旺發達,作為保險的發祥地,英國已擁有成熟規范的保險市場,國民保險意識相對較強,保險產品主要的銷售渠道是通過經紀人銷售;因此,銀行保險在英國并沒有占據很大的市場,其發展可大致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銀行保險的形式以銀行與保險公司的協議合作為主,約在十年前。在銀行代理銷售保險產品的初期,銀行保險的市場占比急劇上升,快速達到峰頂后又高速下滑,回落的原因在于沒有長期經營目標,缺乏專業技能及中長期產品。第二階段,銀行出資收購壽險公司,從而獲得其品牌效應以及新險種開發的技術優勢。第三階段的突出現象是保險公司紛紛設立自己的銀行,其中最為成功的當屬標準人壽銀行(Standard Life Bank)。英國的銀行保險不夠普及的原因除了上述經紀人因素,還有以下幾點:1、由于歷史積淀的原因,英國的壽險與年金市場過于復雜;2、壽險產品多為設計復雜的保障性產品,不易進行柜臺銷售;3、政府對保險產品營銷渠道的限制嚴格;4、賦稅不利。
(三)、德國
德國商業銀行的經營方針較為保守,且保險監管相當嚴格,所有保險產品在推向市場前必須先得到相關機構的批準,極不利于保險產品及營銷方式的創新;因此,在過去十年中銀行保險雖然得以建立與發展,但僅僅停留在協議合作的層次上,甚至銀行充當保險代理人的角色也并不成功,消費者仍然習慣從銀行處購買銀行產品,從代理人處購買保險產品。
(四)、其他一些國家
從1990年開始,意大利的銀行有權設立保險公司。在此之前,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接觸與交流已相當普遍。法制的寬松大力促進了銀行保險的發展,尤其在壽險與年金業務上。1996年,通過銀行保險實現的保費收入約占總保費收入的25%。西班牙的銀行保險起步較晚,但發展勢頭驚人, 原因在于許多保險公司原本就為銀行所有或與銀行同屬一個集團,一旦交涉開始就會很快達成合作協議。與法國類似,葡萄牙的保險業并不是很發達,從而為銀行涉足保險市場創造了空間,銀行或者自辦保險公司,或者收購已有的保險公司,銀行保險發展迅速。(應曉喻)
附:表一 歐洲各國關于銀行與壽險公司相互設置的規定
|
壽險公司成立銀行 |
最大股份(%) |
銀行建立壽險公司 |
最大股份(%) |
比利時 |
可以 |
100 |
可以 |
100 |
德國 |
可以 |
100 |
可以 |
100 |
丹麥 |
可以 |
100 |
可以 |
100 |
芬蘭 |
可以 |
20 |
可以 |
10 |
法國 |
可以 |
100 |
可以 |
100 |
英國 |
可以 |
100 |
可以 |
100 |
意大利 |
可以 |
100 |
可以 |
100 |
荷蘭 |
可以 |
100 |
|
100 |
挪威 |
不可以 |
0 |
不可以 |
0 |
奧地利 |
可以 |
100 |
可以 |
100 |
瑞典 |
不可以 |
0 |
不可以 |
0 |
瑞士 |
不可以 |
10 |
可以 |
100 |
表二 部分歐洲國家對銀行涉足保險業的管理規定
國家 |
銀行對保險業投資 |
銀行成立保險公司 |
銀行銷售保險產品 |
銀行開發保險產品 |
西班牙 |
允許 |
允許 |
限制 |
禁止 |
法國 |
不限制,一些活動通過子公司進行 |
限制 |
允許 |
禁止 |
意大利 |
對單一保險公司的投資不超過自有資產的10%,總投資不超過20% |
|
允許 |
禁止 |
德國 |
不限制,一些活動通過子公司進行 |
允許 |
允許 |
禁止 |
荷蘭 |
不限制,一些活動通過子公司進行 |
限制 |
允許 |
禁止 |
英國 |
不限制 |
允許 |
允許 |
禁止 |
瑞士 |
允許有所有權,但限制共同營銷 |
允許 |
允許 |
禁止,但不包括國家交通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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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手續費以保險金額提成來計算,保額越高,手續費就越高。
* 資料來源:Manoj Kumar “A SWOT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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