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 > 保險 > 保監會廢除車險三大霸王條款 > 正文
作為投保人,購買保險是為了防患于未然,在遇到緊急情況時得到保護和幫助,但保險行業中的一些條款,卻讓投保人在急需幫助的時候連連遇到問題,或者讓投保人的利益和資產受到損失。
隨著市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汽車已成為越來越多人的代步工具。買車開車的人多了,城市道路變得日益擁擠,交通事故也呈上升趨勢。不少人在出了事故之后,第一時間想到的便是能夠通過已經購買的車險挽回事故損失。
在我們一般理解中,投保了人身意外險,如果出意外了,收了保費的保險公司就要賠。但是在車險中,按照“責任免除”和“保險金額和責任限額”中的條款,給自己的車投了保,出了事故車輛受損,你可能根本就得不到收了你保費的保險公司的保障,或者只能得到“有限”的賠付。正是有這種所謂的“妙用”,保險公司在合同中可沒少花功夫來隱藏這種霸王條款。
案例調查
沒有牌照不予賠償
“10多萬元買了輛新車,本來是開開心心的事情,結果卻因為保險的事情變得鬧心。”車主范小姐煩透了心。去年12月,范小姐花費近12萬元買了一輛馬自達3,并為新車購置了保險。就在去上牌照的前一天晚上,車子發生了追尾事故。正當慶幸有保險公司買單的時候,她卻突然被告知,由于車子還沒上牌,也沒有臨時牌照,保險公司拒絕賠償,不得已之下她只好自掏腰包承擔了9000多元的修理費。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車的擁有量逐漸遞增,現在車主的保險意識都越來越強,多數車主都會為自己的愛車投一份車險。但不少車主對于出了事故如何理賠,卻并不清楚。因為不懂行,絕大多數車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生事故,以致出現了買車之后、上牌之前的保險真空期,到最后能不能獲賠只得由保險公司一家說了算,不少車主對保險公司的做法感到難以理解。“既然車輛保險的各項手續已經完結,車險也已經生效,在這種情況下發生意外保險公司理應賠付。”范小姐很郁悶,在投保時保險公司明知她的車沒有上牌,卻為她保了險,并告知她保險隨即生效,為什么在發生事故后卻不予賠償了呢?“而且辦理保險的時候,并沒有人告訴我如果不上牌,沒有臨時牌照,保險公司是不理賠的,這種事情就應該在事先告知清楚的。”范小姐對記者說道。在采訪中記者發現,因沒有臨時牌照而沒有獲得保險理賠的車主遠不止范小姐一人。
記者了解到,車輛保險合同中“保險責任免除”一欄內有這樣一項:發生意外事故時,除非另有約定,車輛無交管部門核發的有效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臨時移動證,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而這項免責條款絕大多數顧客并未注意到,買保險的時候也通常不被告知。
“無責”成為拒賠理由
不少買了車險的車主在保險合同里都能發現,“責任免除”這一項總是特別顯眼。之前,眾多保險公司都在車險合同中明確規定:保險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責任。其中,保險車輛方無事故責任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而現在不少保險公司在表述“責任免除”時,更趨向于“免賠率”這一概念。
今年年初,吳興區織里鎮漾西的馬先生就被“免賠率”坑了一回。馬先生在某機關單位上班,在湖州有房子,但長輩都還住在漾西,每到周末他都會開車回家看望爸媽。出事故那天正好單位加班,拖到很晚才動身。由于當時天色已黑,又沒有路燈,馬先生的車在湖織大道上與一輛逆向行駛的砂土工程車發生了刮擦事故,交警趕到現場處理,認定貨車由于逆向行駛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看到剛買不久的新車,一邊已經面目全非了,馬先生很是心疼,想想要恢復原貌肯定得花不少錢,不過還好已經買好保險了。當馬先生通知投保的保險公司想要理賠時,對方的回答卻給了他當頭一棒,馬先生屬于無責任一方,公司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只能找對方索賠。
對此,馬先生感到很是不解。去年底,他買車的時候已在保險公司購買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車輛損失險等各項保險。“出了事故不賠償,那我上保險干什么呀?”
不少車主遇到過相似情形。駕車遇到非己方責任的交通事故時,只能向肇事方索賠。但現實往往是,由于事故損失超過了肇事方的保險保障范圍,或對方故意逃避責任,無責方往往索賠無望。在這種情況下,許多車主為了利益最大化,在事故中明明無責卻要“搶”責任,因為,負全責可以索賠。
涉水險賠付問題多
前一段時間全國各地的強降雨讓不少車輛在行駛中遭受水淹,隨著幾場暴雨的侵襲,不少車主開始關注車輛涉水的賠付問題。
杭州的宋先生就遇到過這種問題,他駕駛的越野車在通過積水路段時,遇到水浸,情急慌亂下反復打火,結果令發動機當場癱瘓。后經4S店檢查為發動機進水,維修費用高得離譜。宋先生這才想起自己在購買車險時也有涉水險一項,但當宋先生找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卻拒絕賠付,車險工作人員解釋是:“在車被水浸時,熄火后千萬不要打火,否則發動機壞了,車損險無法賠付。”這就意味著宋先生要自行負擔發動機大修乃至更換的費用。
記者了解到,盡管投保費用只有幾百元,但車主給車輛投涉水險的并不多,有部分車主以為車損險已經包含了涉水險,還有車主甚至不知道車損險條款有這條附加險。有車主說,買車險時沒想到會遇到涉水行駛,保險人員推介的時候還以為是沒必要的附加服務。“夏季暴雨頻繁,車輛行駛在積水路面上,容易導致排氣管進水,造成發動機損壞,光是發動機的維修費用就在3000元到1萬元之間,因此涉水險還是很有必要購買的。”
據悉,涉水險是車損險的一種附加險,以發動機的修復賠付為主,賠付金額以入保車輛最高保險金為限。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車輛投了涉水險,也不意味車輛進水就保。從事車險行業近5年的方娜娜告訴記者:“在某些情況下即便投涉水險也不一定會得到全額賠付。如果駕駛員在涉水并熄火或車輛可預見發生故障的情況下依然涉水行駛,造成的車輛損失保險公司是不會賠償的。”
業內人士提醒
小心,還有這些也不賠
方娜娜告訴記者,除了涉水打火保險公司可不賠外,還有很多消費者并不了解的免賠條款。比如,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凡是車輛在收費停車場或營業性修理廠中被盜,保險公司一概不負責賠償。因為上述場所對車輛有保管的責任,在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車輛損毀、丟失的,保管人應承擔責任。而對于這些保險公司可以責任免除的條款,在購買保險時候,保險銷售人員往往都不會向消費者一一講解。
未年審免賠
在保險合同中有規定,保險只對合格車輛生效,對于未年檢的車輛只能視為不合格車輛。而不合格車輛出險也是免賠的。駕駛員沒有年審,所開車輛屬于不合格車輛,保險公司可以根據保險合同拒絕任何理賠。
未及時報案免賠
被保險人在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應向事故發生地交警部門報案,同時一定要在48小時內報案,否則有可能直接被拒賠。在不幸出險后,被保險人必須先向第三方索賠,才有可能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如果被保險人放棄了向第三方索賠的權利,而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將拒絕賠償。因為一旦放棄了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也就放棄了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的權利。
精神損失費不賠
保險公司不是無條件地完全承擔“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而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保險條款明確規定了,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為責任免除。
自家車撞了自家人不賠
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通俗地講,就是排除4種人:即保險人、被保險人、本車發生事故時的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還不僅在車險中,在其他責任險中也有相關規定。所以自家車撞了自家人,第三者責任險是不賠付的。
律師觀點
帶著范小姐和馬先生等人的疑問,記者找到了浙江乾衡律師事務所裴國曉律師。裴律師告訴記者,交強險是機動車車主必須買的強制保險,是第三者責任險,實行無過錯責任,即無論肇事司機責任比例如何,交強險都是全賠的。但三種情形例外,即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或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三種情形下,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但是馬先生并不在這三種情形之列,照理完全可以得到全額賠償。
此外,除交強險之外的商業險中的霸王條款也很值得我們細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第二十一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也就是說,只要被保險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即使沒有報案,保險公司也要承擔賠付責任。另外,未年審保險公司要承擔賠付責任。精神損失保險公司也要賠付。撞了自家人當然也要賠付。”裴律師表示:“案例中沒有上牌的車主范小姐應該獲得保險賠償,杭州的宋先生也應該獲得賠償。”
裴律師告訴記者,由于實踐中保險公司的內部機制問題,導致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協商解決,很容易被拒賠、被打折、被拖延,從而致使被保險人的權益得不到應有保障。因此裴律師提醒廣大車主,訴訟是被保險人最好的選擇,車主應該拿起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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