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常見的產品質量問題,服務也逐漸成為汽車消費侵權的“高發區”,其中,以壟斷服務和霸王條款引發的糾紛最多。
根據深圳市消費者委員會陳朝輝介紹,汽車投訴中,超過30%的投訴來自汽車合同違約。消費者反映,銷售及售后服務等合同違約包括經銷商隱瞞或者沒有如實告知消費者關于車輛的真實情況;未在約定時間內交付車輛、辦理上牌、交付險種等手續;擅自提高車價、增加收費項目等。由于買賣雙方在合約訂立中不對等的地位,消費者往往都是無可奈何選擇按照格式合同簽訂協議。
去年底,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了《深圳經濟特區合同格式條款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不僅禁止使用不公平格式條款,包括汽車交易、物業服務和旅游等七種類型的合同都必須報備,否則將罰五萬元。“修訂草案”對過去汽車銷售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比如“只修不退”、“不可抗力不擔責”、“本合同解釋權歸銷售公司所有”進行了修正,最大范圍地保護了消費者。
在今年3·15前夕,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也對詬病已久的保險霸王條款進行了整改。3月8日,中國保監會發布《關于加強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下簡稱《通知》),明確規定保險公司不得以放棄代位求償權的方式拒絕對機動車損害進行賠償。而目前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險機動車一方無責任事故的,保險公司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即車輛在交通事故中受損,車主若屬于無責方,就難以享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新規定的出臺,意味著保險公司一貫執行的“無責免賠”將被叫停,最大限度確保受損車主及時得到賠償,將車主之間的問題交由保險公司解決。
與此同時,《通知》亦對“高保低賠”的爭議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在《通知》出臺前,機動車投保商業保險時是按新車價格進行投保,理賠時卻按照舊車實際價值進行。如,購買一款汽車花費10萬元,五六年后,這輛車的實際價值要打個折,卻還是按照新車價格來購買保險。此后,被保車輛若發生交通事故需要賠付,保險公司卻按照打折后的舊車價值來賠付。大多數車主認為,“高保低賠”是對車主的“霸王條款”。為此,《通知》規定,保險公司和投保人應當按照市場公允價值協商確定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保險公司應當與投保人協商約定保險金額。按照新規定,原價20萬元現在價值為10萬元的舊車,將少交千元投保費用。
此外,《通知》的一大亮點還在于明確規定車險費率與風險水平掛鉤。保監會透露,新的費率標準可能在7月1日實行。新規規定,商業車險費率浮動因子將根據機動車輛和駕駛人風險狀況等合理設置,實現費率水平與風險水平掛鉤,這意味著同價位車型的保險費率系數也會不同。若一款車型經常出事,被召回,費率系數就升高;同時,同價位的進口車與國產車,前者因為維修費高過國產車,其車型費率系數或高于后者。
在汽車消費的過程中,商家往往是占據絕對的強勢地位,對于商家提供的服務,消費者往往只能被動接受,沒有多少選擇的余地,這無疑對消費者的選擇權是一種侵害。更重要的是,消費者在無奈接受了不平等的服務合同之后,一旦出現問題,商家都會向著有利于自己的方向處理,令消費者申訴無門。減少消費侵權,就要從改變消費雙方的權利和地位做起,打破格式合同和叫停霸王條款,都明顯提升了消費者的話語權。(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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