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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為何給死人交保費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7日 16:28 南京報業網-金陵晚報

  □通訊員 許冰峰 瑾平 金陵晚報記者 徐寧

  【金陵晚報報道】2003年8月12日,楊某向某保險公司購買了終身險并交納了費用。終身保險條款約定: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180日內患癌癥等十種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情形發生時,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合同終止;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公司。

  2003年10月,楊某被確診為胃癌并住進醫院。楊某通過電話將患病情況告知保險代理人劉某,劉某誘導楊某隱瞞病情,并提醒楊某等保險生效180天后再去醫院確診,這樣就可以得到保險金。楊某信以為真,委托家人于2004年9月再次繳納保費。

  1個月后,楊某病亡。隨后,楊某的兒子高某作為保單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調查知曉真相后,認為被保險人在投保后180天內患胃癌,此次出險申請事項不屬于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范圍,向高某發出拒付通知書。

  沒想到今年8月,楊某的親人卻意外地接到了保險公司的要求為楊某交納第三期保費的通知,便認為保險公司已經默認了理賠申請,為了得到這筆保險金,高某再次為已經死亡1年多的楊某交納了保費。但令高某意想不到的是,當他再次去保險公司索要理賠時,又一次遭到了拒絕。于是,高某隨即就理賠問題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支付保險金6萬元。

  近日,蘇州市金閶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保險代理人劉某對投保人楊某的答復明顯存在誘導投保人隱匿病情、采取欺詐形式不如實告知被告的情形,顯然不是被告的原意。投保人楊某完全有能力判斷劉某答復性質所在,理應以誠信的心態選擇其他形式履行告知義務,但仍以沉默的方式繼續繳納第二期保費。

  此外,在理賠申請中,理賠申請人高某同樣也隱瞞了楊某在2003年10月即患癌癥的事實,因此導致合同未能及時終止,責任在原告方。對第三期保費的交納,是在被告拒賠通知發出后所為,被告認為系工作失誤所致。最終判決,被告保險公司不應承擔支付保險金6萬元的義務,對于保險公司收取的保險費,投保人的權益繼承人高某有權另行要求其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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