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再保險掀開利潤轉移魔盒 中國暫無監管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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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24日 11:54 21世紀經濟報道 | |||||||||
本報記者 陳懇 上海報道 涉嫌濫用財務再保險的丑聞困擾著世界保險巨頭。 4月13日,法國安盛保險公司承認因為不當再保險業務而收到美國法院的一紙傳票。繼巴菲特旗下的通用再保險之后,安盛不幸成為第二家被美國調查的大型保險公司。
初步的調查結果表明,兩大保險巨頭都涉嫌濫用財務再保險合同為其他公司或者自己粉飾財務報表。 盡管財務再保險在國內還不多見,但是已經開放的中國保險市場絕非一個清凈之地。同時,一個潛在的憂慮是,在目前中國再保險監管制度中,仍然沒有對財務再保險作出相關規定,這個空白也需要彌補。 提高傭金,轉移利潤 安盛提供的一份聲明稱,公司正在接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紐約州司法部兩個部門的調查。卷入其中的是安盛和美國債券保險商MBIA之間于1998年完成的一筆再保險交易,后者涉嫌利用這筆所謂“有限風險再保險(finite risk reinsurance)”粉飾資產負債表。 4月21日,記者致電法國安盛了解此事的最新進展,截至發稿時為止,沒有獲得安盛的回復。 “有限風險再保險是財務再保險的一種。”上海安信農業保險公司精算部研究財務再保險的專業人士稱,“傳統再保險轉嫁保險公司的承保風險,財務再保險不但轉移承保風險,還要轉移保險公司的財務風險。” 臺灣國泰人壽提供的一份研究報告認為:“影響保險人清償能力的不只是核保風險(即承保風險),其它外在的因素,如利率波動、銷管費用、繼續率、財務風險、投資收入等,皆是影響保險人經營成功與否的要素,而這些要素波動所產生的風險,則無法由傳統再保險來分散。” 財務再保險為何能改善保險公司的財務報表呢? 一家著名國際再保險公司的專業人士舉了一個例子。 以壽險公司為例,新保單第一年的收入主要用于較大比例的傭金支出、提取準備金,以及其他管理費用等,往往入不敷出。所以對于保險公司而言,新業務越多,財務壓力越大。但是一旦渡過最初的困難,新單產生的利潤將在其后幾年陸續釋放。因此,直接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可以商量安排一個方案,由再保險公司提前把新單業務未來的利潤支付給直接保險公司,改善公司當期的財務報表。 一般再保險安排中,直接保險公司把部分保費轉交給再保險公司,同時再保險公司將支付直接保險公司一定的再保傭金,以補償直接保險公司開拓業務的費用。而財務再保險合同中,再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大大提高傭金的支付,例如支付正常傭金水平120%的形式,提前把該業務的利潤支付給直接保險公司,使得公司提前盈利。 形式上看,似乎是再保險公司給直接保險公司提供了一筆信貸,其實不然。 前述國際再保險專業人士稱,財務再保險和銀行貸款存在本質的區別:當承保風險發生時,再保險公司仍然要分擔損失,而如果是信貸,不管是否發生損失,銀行都不會分擔風險。 除能改善保險公司的財務報表外,財務再保險甚至可以實現避稅。 臺灣國泰人壽的報告舉例稱,例如某業務正常將要在第7年產生盈利,在補償成本后產生利潤,此年則需要繳納所得稅。但是如果通過財務再保險合同,可以把第7年的部分利潤提前至第6年,使得第7年時候的盈利僅能夠補償成本,因此避免交納所得稅。 粉飾報表 但是,保險和再保險公司們或許沒有預料到,在創造財務再保險的時候,他們同時也打開了一個潘多拉魔盒。 臺灣國泰人壽的報告介紹,財務再保險發軔于美國的產險市場,有“近二十年”左右的歷史,起初是由于“自然災害太多,使得傳統保險市場蒙受巨額虧損,分保人希望藉由再保險人處獲得財務上的資助”。 安信農險的專業人士認為,如果控制在一定的范圍之內,財務再保險不但合法,而且有利于保險市場維持穩定。 但是,自財務再保險誕生之日起,一些“越軌事件”不時發生。某些財務再保險不是用來調節暫時的資金周轉問題,或者短期的利潤需求,而是被長期化、被濫用,甚至被用于粉飾報表。 前述國際再保險專業人士比喻,“風險轉移”和“財務安排”好比天平的兩端,財務再保險在其中尋找一個精巧的平衡點。如果“風險轉移”越來越少,“財務安排”越來越多,財務再保險就會演變為“純粹的資金轉移”,原來的微妙平衡必然會被徹底打破,當然罪與罰也會不期而至。而AIG和安盛或許正在感受這樣的“罪與罰”。 實際上,這兩家保險巨頭遠不是始作俑者,其他國外保險公司早有先例。 據安信農險的專業人士介紹,原澳大利亞建筑險公司FSA就曾利用財務再保險的“財技”。1998年FSA被澳大利亞保險公司HIH收購,收購完成后HIH才發現其中的窟窿很大。遺憾的是,HIH不但沒有及時糾正,反而蕭規曹隨,繼續操作。但是HIH就沒有如此幸運,最終問題全部暴露,2001年初,HIH也以破產了結自己。HIH的命運變遷中,瑞士再保險和漢諾威再保險等著名再保險巨頭的身影就曾時隱時現。 目前使得兩大保險巨頭難堪不已的“有限風險再保險”,其轉移風險的功能已經相當退化。 美亞保險公司精算部門的一人士介紹,某些財務再保險合同甚至幾乎沒有風險轉移的功能,例如有財務再保險合同約定,只有在賠付率很高的時候,例如達到97.5%,甚至超過100%時候,再保險才會分擔部分風險損失。盡管出現如此之高的賠付率并非沒有,但是可能性較小。如果這樣,類似財務再保險用于粉飾報表的嫌疑更大。 暫無監管規定 財務再保險的雙重特性,引起了各國監管部門的警惕。 前述國際再保險專業人士稱,盡管美國各州的監管法令都不完全一樣,但是判斷是一個再保險合同還是一個財務安排的思路基本類似,即考量其中是否存在風險的轉移,存在多少風險轉移。 國泰人壽的報告介紹,1992年12月美國財務會計標準委員會(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FASB)第113號公報稱,定義保險風險(insurance risk)為核保風險(underwriting risk)與時間風險(timing risk)。只有在合約中明確規定承受此兩風險的業務,才可被認為是承受顯著損失(significant loss)的再保險交易,否則應視為財務上的融資或存款契約。 但是,中國第一批中國精算師詹昭嵐認為,“財務再保險監管難度較大,因為針對財務再保險的監管制度比較少。” 具體到中國市場,同樣的問題也存在。 盡管目前財務再保險在國內實務操作中還不多見,但是已經有保險公司嘗試過。一中國精算師透露,國內兩大壽險公司曾經做過,總規模并不大,只是其中的細節不為外界所知曉。 截至目前,保監會暫時還沒有對財務再保險作出任何實質性的規定。中國再保險的監管制度,成為一個相對比較薄弱的環節。 2003年10月,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在英國勞合社(Lloyds of London)的資助下完成的一份研究報告認為:“從監管理念來看,保險監管機構尚未從根本上認識再保險的重要性,更談不上形成一套成熟的監管理念。從監管法規來看,缺乏相對獨立的再保險立法,對于再保險的制度規定很不健全,與國際再保險立法存在很大的差距。” 不過,今年保監會正在積極推進再保險的監管制度建設。 2004年12月30日,本報曾獨家報道,保監會正在醞釀起草《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遺憾的是,財務再保險并沒有列入其中。保監會新聞發言人稱:“該規定正在由財產險部研究,研究完成后將提交法規部。不過現在研究的再保險規定是比較初步的,(暫時)沒有關于財務再保險方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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