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綜合報道】日前,安徽保監局集中下發16張罰單,針對中國人壽、太保、生命人壽、泰康人壽等保險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委托無保險代理從業資格人員從事保險銷售活動;以及通過虛假批單減少保費等違法違規行為,做出了相應的處罰。
虛列業務套取傭金中國人壽被罰13萬
據悉,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在2011年1月至2012年5月期間,存在通過虛列個人保險代理人業務套取傭金、通過虛列勞務派遣人員工資套取費用的違法行為。
安徽保監局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給予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此外,違法違規期間,趙東斌,任該支公司分管渠道業務部(原營銷業務部)總經理助理;竇欣欣,任該支公司渠道業務部(原營銷業務部)經理,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兩人被警告并分別罰款1萬元、2萬元。
未按照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太保被罰14萬
據悉,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2012年4月承保合肥市軌道交通1號線一期、二期工程及同期實施預留工程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及附加第三者責任險項目中,存在未按照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違法行為。
安徽保監局表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對其罰款14萬元。
生命人壽領三罰單共被罰20萬元
據悉,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2011年1月至2012年4月期間,委托無保險代理從業資格人員從事保險銷售活動;聘任不具有高管任職資格的人員實際履行下屬宣城、宿州、安慶、六安、淮南、巢湖等6家中心支公司高管職責;對部分電話回訪不成功的保單,未繼續采用信函或會見方式回訪,部分銀保業務保單超過猶豫期回訪。
安徽保監局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九條、《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給予其罰款16萬元的行政處罰。
馬勝,時任該分公司營銷業務部負責人,對委托無保險代理從業資格人員從事保險銷售活動的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故被警告并罰款2萬元。
此外,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慶中心支公司在2011年承保望江縣學生團體醫療保險業務中,存在通過虛假批單減少保費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同時考慮你公司違法行為涉案金額較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安徽保監局給予其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數項違規泰康人壽及其營銷員共被罰3萬元
據悉,泰康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安慶中心支公司在2012年1至3月期間,存在委托未取得保險代理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活動的違法行為。
安徽保監局表示,考慮該公司違法行為涉案金額較小,并已采取整改措施減輕危害后果,故罰款1萬元。
此外,馬麗在2009年1月至2011年2月先后擔任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營銷員和安徽民盛泰誠保險代理公司營銷員期間,承諾并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向黃某某、徐某某等9人介紹保險產品時,夸大保險產品的收益,隱瞞提前退?赡墚a生損失等與保險合同有關重要情況;冒充投保人接受保險公司電話回訪欺騙保險人。
安徽保監局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同時考慮到違法行為涉及保單件數、投保人數較多,保費金額較大,嚴重侵害了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屬情節嚴重的情形,故給予其罰款2萬元并吊銷《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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