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方
近日,上海保監局在網站上掛出今年第6張罰單。經查實,生命人壽上海分公司在分紅保險電話回訪過程中,違反了保監會《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故處以警告和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另據上海保監局統計,今年前7個月,生命人壽上海分公司累計有效信訪投訴為6件,位列全市所有壽險公司第6位。
回訪內容避重就輕
今年4月,上海保監局在對生命人壽上海分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分紅保險電話回訪中存在 “未明確向投保人確認其已經知悉退保可能產生損失”、 “未按規定向投保人確認其已經知悉保險責任等相關事項”、 “工作人員作出引人誤解的解釋”等違規事實。
處罰決定書顯示,在生命人壽上海分公司提供的16份電話回訪錄音中,有11份關于分紅保險的回訪錄音,未確認投保人是否已經知曉退保可能產生的損失,僅以“你是否知道退保的規定”形式進行回訪;還有2份回訪錄音未確認投保人是否已經知曉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以及是否知道利益演示是基于精算假設、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在另1份回訪錄音中,回訪工作人員直接向投保人表示:“投保的保險產品相當于定期儲蓄”。
根據保監會2009年制定的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8條顯示:“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進行新型產品的信息披露,不得使用比率性指標與其他保險產品以及銀行儲蓄、基金、國債等進行簡單對比,也不得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社會公眾作引人誤解的宣傳或者虛假宣傳。”
此外,生命人壽上海分公司在進行分紅保險電話回訪時,其回訪內容也存在避重就輕的情況,并未按照向保監會備案的全國統一回訪標準話術進行操作。
失守自查最后防線
在保險行業打擊銷售誤導的工作中,保險公司在猶豫期內的電話回訪被視為自查的最后防線。正是基于這樣的重要性,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對1年期以上的分紅保險、萬能保險和投資連接保險進行100%的電話回訪,只有在電話回訪不成功的情況下,才可以采用信函或者會見方式回訪,且必須取得投保人的簽名回執。
據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統計,今年1至8月,生命人壽上海分公司實現分紅保險業務收入11.54億元,同比大幅增長147%。然而,生命人壽上海分公司卻放松了這最后一道防線的守備,這對于其高速增長的分紅保險業務是十分危險的。
一位壽險資深投訴處理人士認為,如果保險公司在自查銷售誤導過程中,電話回訪內容避重就輕、風險提示不足甚至流于形式,那么不僅不能達到打擊銷售誤導的效果,還會助長個別保險營銷員銷售誤導的風氣。
某大型中資壽險公司合規管理部負責人在接受采訪時表示,通過多種措施并舉、持續加強客戶回訪工作,公司在猶豫期內能及時篩查出虛假電話、代簽名、未收到合同、權益不清、銷售誤導等問題保單,實現業務品質不斷提升,消費者權益得到切實維護。
重視回訪維護權益
上海保險監管部門逐步改變被動處理信訪投訴的方式,轉而主動出擊打擊銷售誤導,對保險公司電話回訪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改正。
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客戶在猶豫期內接到保險公司回訪電話時,應該盡可能做好回訪的配合工作。尤其要仔細聆聽回訪人員提問并認真如實作答。如對投保過程有疑問的,應盡快撥打保險公司客服電話進行咨詢。
本刊提示廣大保險消費者:根據保監會分紅保險回訪內容的要求,投保單親筆簽名、猶豫期相關權益、保險責任、免除責任、演示利用假設、紅利分配原則以及退保損失缺一不可。若消費者對回訪內容有異議,應及時向保險公司調取求證,保險公司對于保險期間超過1年以上的分紅保險回放錄音及其他證明材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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