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內蒙古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內保監罰〔2011〕14號)
當事人: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遼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新華人壽通遼中支”)
住 所: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爾沁區霍林河大街中段清真九委(原工業中專院內)
主要負責人:林洪秀
當事人:林洪秀
身份證號:152301196508201095
職 務:總經理
住 所:通遼市
2011年1月17日,我局對投訴新華人壽通遼中支擅自任命高級管理人員林學靜的信訪案件進行了立案調查。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下列事實行為:
2010年8月,該公司未經內蒙古保監局核準,擅自任用林學靜履行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經理職責。
上述違法事實及相關人員責任,有新華保險通遼中心支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高管任用情況的說明、員工轉正、辭職審批表、匯款單、費用審批單等證據在案證明。
我局認為,上述未經核準擅用高管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新華人壽通遼中支處以罰款 5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林洪秀作為該公司負責人,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林洪秀處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以上合計對新華人壽通遼中支處以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對林洪秀處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納至中國建設銀行呼和浩特新城西街支行(賬戶名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銀行賬號:15001706632058000008),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