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李文藝
日前,對于《每日經濟新聞》連續報道的中國人保賤價收購大成基金股權,陷入“賤賣門”事件,中國人保首度做出了回應。
面對被指涉嫌操縱中泰信托股東大會,導致賤價購買成行等問題,中國人保法務部負責人稱:“大成基金股權屬于國有資產,定價不能與其他基金公司的市場交易相比,況且最終的收購價格要等財政部審批后才能確定,也許財政部會對該價格做出調整,所以股東大會審議的價格不能作數,不能以此價格來評判高低。”
該負責人的說法遭到了多位律師的質疑,其中嚴義民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稱,財政部審批只是買方中國人保作為國企應走的程序,跟股權交易是否按照市場定價沒有任何關系,更不存在股東大會與財政部審批何者效力優先的問題。宋一欣律師表示,目前看來,對新黃浦(600638,收盤價16.16元)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損害是間接的,如果評估價的確過低,就侵犯了投資者利益。
關于“價格需財政部核準”
每日經濟新聞(以下簡稱NBD):大成基金本次48%股權評估了13.99億元,PE只有4.6倍,且評估值只有大成基金資產管理規模的2.91%,按照國際慣例,這一比例應該是7%,所以大成基金的估值是不是過低了?
中國人保法務部負責人李先生(以下簡稱李):現在評論為時尚早,財政部還沒有核準,最終以財政部核準的價格為準,財政部核準的時候是可以對價格進行調整的,也有可能是調高的嘛。
律師說法
王智斌律師(嚴義民律師事務所律師):因為中國人保是國有企業,財政部審批只是中國人保必走的程序,跟價格調整沒有關系,財政部審批主要是為了防范高價購買、國有資產流失等等問題,調高的可能性應該是不存在的。更不存在中泰信托股東大會與財政部審批何者效力優先的問題。
宋一欣律師(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正常情況下,財政部審核都會通過。不能認為,需要財政部審批,股東大會就不作數了,至少股東大會已確定了交易的基本格局。
關于“兩次評估相差16億元”
NBD:中泰信托股東大會已經審議了這個13.99億的價格,難道股東大會的決議不作數嗎?
李:當然不作數,最后以財政部為準。你要明白對于國有資產、國有機構處置這些資產、買賣這些資產都是有一整套程序的。
NBD:上市公司新黃浦持有的大成基金股權也將以該價格轉讓,你能說上市公司的資產都是國有資產嗎?
李:中國人保買過來以后就是國有資產了。
NBD:所以現在是上市公司資產,并非國有資產。而且說估值過低,也是參考了其他基金公司的股權轉讓價格,是有依據的。
李:每個基金公司有每個基金公司的特點,行業地位不一樣,盈利不一樣,估值也不同。而且我們這個國有資產的轉讓與那些市場交易是不一樣的,我們不管買還是賣都首先要報財政部批準。
NBD:那為什么中國人保前后聘請的兩家評估公司,對大成基金評估的價格不一樣呢?第一次以2008年6月30日為評估基準日,評估價格是45.93億元,第二次以2009年3月31日為評估基準日,評估價格卻只有29.14億元。
李:不同的評估師有不同的評估方法,而且兩次評估的時間也不同,前后隔了三個季度。
NBD:隔了三個季度,評估出來的價值就少了16個億?
李:你要這樣說,我也沒辦法。
律師說法
宋一欣律師:主要看評估公司評估的依據是什么?實際上,即使是不同的評估師,也應該得出相近的結果,而不會是相差十萬八千里。比如40多億的價值,相差一、兩個億是可以理解的,但相差十多個億,就有點不能理解了。雖然評估方法多種多樣,但針對同一個標的,應該是同一個標準。比如說評估一棟老房子,如果按照折舊價計算,評估出來的價格就很低,如果按照市場價計算,可能就非常高,那么這個房子若是要轉讓出去,就肯定不能按折舊價計算了。
關于“違規投票”
NBD:新黃浦是中國人保的控股子公司,在中泰信托的股東大會上,其作為關聯股東,為什么不回避呢?新黃浦的投票是否違規?
李:中泰信托是有限責任公司,不是上市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關聯股東不一定要回避的。
NBD:如果不需要回避,為什么中泰信托第一大股東華聞投控,同時也是中國人保控股公司,卻沒有在股東大會上參與投票呢?
李:這個沒必要告訴大家。
律師說法
王智斌律師:華聞控股在中泰信托股東會上的投票應經過其內部審議程序,在本案中,應表現為華聞投控先召開股東會形成決議,但公司并沒有召開股東會,就放棄了表決。此外,依據中泰信托的內部規定,新黃浦等關聯股東應回避表決,未回避的,則關聯股東應對非關聯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樂立斌律師(上海昆侖律師事務所):按照我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需要經過一定的流程,特別是向關聯股東轉讓,需要開股東會,并得到一定比例股份股東的支持,同時關聯股東沒有表決權。
關于“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
NBD:大成基金是中泰信托旗下優質資產,2008年按照持股比例,大成基金向新黃浦貢獻的權益利潤高達9063萬元,這占到新黃浦當年凈利潤的50%以上。本次以4.6倍PE轉讓,是否損害了新黃浦以及中泰信托的中小投資者股東利益?
李:不能這樣說。中泰信托出售大成基金后,可以拿這近14個億資金去投資其他項目,說不定還能賺取比大成基金更高的收益。
律師說法
宋一欣律師:在這個股權交易中,不討論或有性、可能性的問題,現在的問題(是否賤賣)都沒有搞清楚,怎么談將來呢?萬一投資其他項目虧了怎么辦?這個說法是不成立的。目前看來,對新黃浦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損害是間接的,如果評估的確過低,就侵犯了投資者利益。
王智斌律師:如果最后確定是損害了中小股東利益,比如說確定了定價是不公允的,那么相關責任人就需要將低估的部分金額補償給受損的股東,按照所持股份權益換算到每個股東頭上,比如說新黃浦持有中泰信托29.97%股權,就照此比例換算其應該分得的補償金額。
新聞回顧
中泰信托于2009年12月16日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擬將其持有的大成基金48%股權作價13.99億元,出售給中國人保。其中,新黃浦等中國人保旗下的控股公司在股東大會上投了贊成票,非關聯股東首都機場投了反對票。隨后,間接持有中泰信托股權的人民日報社等單位向證監會進行了投訴,認為48%股權作價13.99億元,評估值過低,照此,大成基金整體估值只有29.14億元,不僅與其三個季度前的45.93億元的評估結果相差甚遠,也大大低于其他基金公司股權轉讓的市場價。
更重要的是,新黃浦等關聯股東在投票過程中未回避,直接導致轉讓議案獲得通過,損害了人民日報社等非關聯股東的利益,而中國人保作為多家中泰信托股東的實際控制人,涉嫌操縱股東大會,從而使自己可以以超低價購買大成基金的股權,成為最大的受益者。而新黃浦的中小投資者也將因優質資產的賤賣而受損。
近日,《每日經濟新聞》對上述事件進行了獨家連續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