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罰〔2009〕28號
當事人: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華農險);住所:吉林省長春市康平街889號;法定代表人:劉志強。
當事人:吳術,安華農險現任董事;住址:吉林省磐石市紅旗嶺鎮勝利街3-15號。
當事人:鄭萬起,安華農險現任董事;住址:吉林省公主嶺市公主東大街292號。
當事人:鄭克國,安華農險現任副總裁、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住址: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前進大街2699號。
當事人:宗國富,安華農險原任董事長;住址:吉林省長春市西中華路19號樓509號。
當事人:劉志強,安華農險現任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區世紀城遠大園一區3號樓3單元906號。
當事人:劉慧萍,安華農險現任財務部經理;住址: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人民大街102號。
經查明,安華農險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未經批準投資關聯企業股票
2007年10月,安華農險在未取得保監會批準的股票投資資格情況下,委托其股東吉林名門電力實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名門電力)購買另一股東吉林昊融有色金屬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林昊融)下屬上市公司吉林吉恩鎳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恩鎳業)非公開發行股票1782256股,損失數額巨大。
二、違規設立安華信息技術有限責任公司
2008年3月,安華農險財務部以公司文件《關于投資成立吉林省安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決議》為依據,在沒有領導簽批的情況下,全額出資100萬元,于3月10日(營業執照日期)設立吉林省安華信息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安華信息公司)。
三、以關聯借款違規運用資金
2005年7月15日,安華農險與股東吉林省公主嶺市正氏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氏企業)簽訂金額為600萬元的《借款合同》,時任董事長宗國富簽字。2006年1月23日,正氏企業向安華農險支付了借款合同期限內的利息197,160.00元。除此之外,截至2009年3月27日,安華農險未收到正氏企業償還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四、2007及2008年度財務數據和償付能力報告不真實
(一)安華農險吉林分公司將從吉林省財政廳和吉林銀行借入的應當計入負債項目的款項3.4億元計入營業外收入,導致當年收入不真實。2008年1-3季度財務報表未將借入款項3.4億元在負債項目中反映,償付能力報告少計認可負債3.4億元。2008年11月12日,安華農險吉林分公司歸還吉林銀行借款1億元,應計未計借款利息533.1萬元;2008年12月30日歸還吉林省財政廳借款4000萬元,計入其他應收款。2008年末仍欠吉林省財政廳2億元,未在會計報表的負債項目真實反映。上報保監會的2008年4季度償付能力報告因此虛增認可資產3200萬元(按80%認可),少計認可負債2.05億元。
(二)安華農險通過名門電力投資吉恩鎳業股票應于2007年末按股票市價計價核算增加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及資本公積2,439.91萬元,但公司計價核算增加了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導致虛增2007年度收益、多計2008年度損失。2008年吉恩鎳業股價持續下跌,但安華農險未對“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進行會計處理,直至12月30日賣出全部股票,該行為導致安華公司2008年1至3季度末分別虛增資產和凈資產3552.04萬元、1.02億元和1.36億元。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4號:委托投資資產》的規定,安華農險的股票投資不應確認為認可資產,由于將股票投資列示為認可資產,安華農險2008年1-3季度償付能力報告虛增認可資產1.72億元(按投資資產賬面價值的95%認可)。
(三)安華農險2008年費用支出中,存在以虛假發票報銷費用,以虛假費用支出報銷車改補貼,以報銷非公司員工差旅費、車輛使用費和業務宣傳費方式支付咨詢費等行為。此外,還存在為非執行董事報銷差旅費及費用支出項目不真實的問題。
五、報送虛假的報告、文件和資料
安華農險董事吳術在內蒙古百金納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百金納)股東會議決議上的虛假簽名,涉嫌故意隱瞞重大關聯事項,以致安華農險向保監會報送的相關資料未披露股東吉林昊融與百金納的關聯關系。2008年1月,安華農險向保監會上報的《關于安華農業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專項自查活動的報告》,其中表述“公司各股東不存在關聯關系”等情形也與上述事實不符,屬于提供虛假的報告。
六、董事長期實際履行董事長職責未報保監會核準
2007年12月20日,宗國富辭去安華農險董事長職務后,董事劉志強實際履行董事長的職責至今,但安華農險未以文件、決議的形式對劉志強予以任命,也未報我會進行核準。
上述未經批準投資關聯企業股票的行為,違規情節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二十九條的相關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我會決定給予安華農險罰款20萬元并限制其除銀行存款以外的其他資金運用范圍6個月的行政處罰;
上述違規設立安華信息公司的行為,違反《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我會決定責令安華農險改正并給予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上述以關聯借款違規運用資金的行為,違反《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我會決定責令安華農險改正并給予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上述2007及2008年度財務數據和償付能力報告不真實的行為,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我會決定責令安華農險改正并給予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上述報送虛假報告、文件和資料的行為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我會決定責令安華農險改正并給予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上述董事長期實際履行董事長職責未報我會核準的行為,違反《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九十九條,我會決定責令安華農險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吳術為隱瞞股東之間的關聯關系而進行虛假簽名,對安華農險向保監會報送的有關報告、文件和資料不真實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我會決定給予其責令撤換的處罰;
當事人鄭萬起作為正氏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正氏企業與安華農險簽訂資金借款合同,是該借款行為的主要實施者,對以關聯借款違規運用資金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我會決定給予其責令撤換的處罰;
當事人鄭克國分管財務工作,對安華農險股票投資和借入3.4億元資金的會計處理、償付能力報告的簽署確認以及公司存在虛假發票報銷和費用支出不真實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我會決定給予其責令撤換的處罰;
當事人劉志強對安華農險違規投資股票和設立安華信息公司的行為負有一定的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我會決定給予其警告的處罰;
當事人劉慧萍對安華農險存在發票報銷和費用支出不真實的行為負有一定的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我會決定給予其警告的處罰;
當事人宗國富對安華農險違規投資股票和以關聯借款違規運用資金的行為負有一定的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我會決定給予其警告的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萬達廣場支行,賬號:7112410189800000130),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