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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協議中寫了‘返還’,明明約定好的優惠就被‘賴’掉了。我們還會上訴,目前正在準備相關的材料。”讓浙江外事旅游汽車公司(下簡稱省外事)副總韓肖敏如此頭痛的,是一起關于保險的官司。
省外事和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浙江分公司(下簡稱浙江“太保”)簽訂了一份價值200多萬元的保險合同,雙方約定如到期賠付少于50%,浙江“太保”將返還省外事42萬元。可是到期后,浙江“太保”拒付了,雙方為此對簿公堂。
韓肖敏所說的“返還金”,是保險法中明令禁止的。那么雙方究竟是如何把違法內容白紙黑字地寫進《保險協議書》中的呢?保險公司到期拒絕履約,是誠信缺失,還是所謂的知錯就改、懸崖勒馬?一場關于保險返還金的官司,暴露了保險業的潛規則。事由
保險公司拒付42萬“返還金”
2005年3月,省外事就公司保險業務公開招標,韓肖敏便是當時招標小組的負責人之一。經篩選,省外事向省政府定點采購單位中的四家品牌保險公司發出邀請,最終選定浙江“太保”作為合作伙伴。根據合同,省外事當時支付給浙江“太保”195.83萬元保費,后由于保險費率調整,又追加了31.8868萬元差價。同時,雙方在簽訂的《保險協議書》中寫明,若當年滿期賠付率低于50%,浙江“太保”承諾保費優惠10%,也就是195.83萬元的10%以及保險差價31.8868萬元。這些錢將在保險期滿后的10天內返還。由于部分車輛提前退保,最終省外事可獲得返還優惠金42萬元。
“當時浙江‘太保’的保費并非最低,但是扣除他們承諾的返還金,價格優勢就非常明顯了。”韓肖敏告訴記者,當時公司想把這筆錢用作駕駛員的獎勵和培訓基金。
不過到了需要履行協議的時候,浙江“太保”卻對這筆白紙黑字寫明的“返還金”不認賬了。雙方多次協商無果,最終省外事將浙江“太保”告上了法庭。
2008年11月10日,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判定省外事敗訴。理由是浙江“太保”在保險協議中承諾的“返還金”,實際性質屬于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06條、第四款中的條例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這意味著省外事和浙江“太保”簽訂的這份《保險協議書》中,關于返還金的條款是無效的,自然也受不到法律的保護。
爭論
不履行協議是“拒付”還是“改錯”?
“浙江‘太保’明知保險返還金是違法的,為什么還要寫進保險合同中?”在韓肖敏看來,作為一家知名的保險公司,明知違法仍將此作為承諾寫進加蓋雙方公章的《保險協議書》中,就是給省外事“下套”,目的就是拿到合同后,賴掉優惠承諾。
對于韓肖敏“下套”的指責,浙江“太保”具體經手此官司的相關負責人并不認可。他說,省外事和省太平洋保險公司都是省內的品牌企業,在法律上也是對等的法人主體。簽合同時,雙方都應該很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不存在“誰先下套”的說法。至于浙江“太保”為什么會將明顯違法的條款寫進正式合同之中,這種做法是否屬于知法犯法?該負責人的回答很含糊。“當時的情況現在也說不清楚,只能說是‘事出有因’吧。”
而對于事后不按規定履約的質疑,該負責人稱:“既然已經明知合同中相關返還金的條款是無效的,如果我們還履約,就是知法犯法。”而浙江“太保”辯護律師的說法是,浙江“太保”的不履約行為實際上是違法行為的中止,是“懸崖勒馬”。
說法
雙方都有違法嫌疑
“保險活動是最大誠信活動,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締約過程中,如果不能體現誠信,那保險的本質已經喪失一半了。”東方律師事務所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師告訴記者,從案情本身來看,浙江“太保”存在商業欺詐的行為。“保險本身是個專業,不是被保人能夠了解的,保險公司會為自己設立保護壁壘,這樣就造成了信息不對等,地位不對稱,實際上在保險行為中被保人是弱勢的。浙江‘太保’與省外事簽訂合同時,也許就是利用了自己的專業特長,讓省外事失去了本身應享有的法律保護。”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表示,省外事想將保險返還金用作培訓獎勵,實際是私設小金庫行為,看上去合情合理,卻不合法。首先嚴重違反財務制度有關規定,其次由于這筆錢很可能不入賬,因此有可能違反相關稅法規定。浙江“太保”業務員也許正看到當時省外事想有錢設基金,卻苦于國企批項目資金手續繁瑣的矛盾,便投其所好,設立優惠項目,這在以前保險行業中也是招攬客戶最常見的手法之一。正是為了堵住這種漏洞,所以國家規定保險行業也必須明折明扣。
延伸
返還金暴露行業潛規則
省外事和浙江“太保”的“返還金”官司,再次暴露了保險行業眾所周知的“潛規則”——用“暗扣”方式吸引客戶。對此,浙江“太保”的相關負責人表示,現在他們公司都是按照規定操作,即采取明折明扣的方式給客戶優惠。
在采訪中,韓肖敏告訴記者,浙江“太保”當初提出給返還金,他們根本沒想到這是違法行為,“因為其他很多公司都這樣‘合理合法’地拿到過這筆錢,只是他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里面寫的是優惠金額,同時約定一個支付時間。法律上對于優惠的金額沒作具體限制。但因為浙江‘太保’和公司簽的協議中,明確寫上了‘返還’,才導致了官司敗訴。”
記者 胡丹 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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