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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有新標準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5日 01:14 北京商報
醞釀數月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政策有了新進展。 保監會昨日發布了關于征求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意見的通知,要求各保監局、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在今年12月17日之前以電郵或傳真形式反饋對該意見稿的意見和建議。按照新規,保監會將對保險公司實行分類監管,償付能力充足率超150%才算正常。 據悉,由于目前我國對保險集團監管的制度和機制還存在空白,保險公司因資本金不足、業務發展過快、公司治理混亂、高管人員失職、投資重大損失等原因導致償付能力不足的現象明顯,對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帶來不利影響。為此,保監會曾在多個公開場合提出要建立完整的償付能力監管體系,維護被保險人利益,促進行業發展。 意見稿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和償付能力重組的標準等問題做了明確界定,同時要求保險公司應該履行償付能力評估,確定評估依據、最低資本和實際資本的定義等;并按照保監會制定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及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償付能力年度報告、季度報告、臨時報告等,意見稿還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和監管措施進行了界定。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是指償還債務的能力。保監會對其償付能力的監督方式采取現場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保監會通過對其報送的償付能力報告進行審核、分析,并開展現場檢查來考核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狀況。同時,保監會還將在此基礎上將保險公司分為3類,實施分類監管。 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00%以下的保險公司為不足類公司。保監會將通過“責令增加資本金或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限制商業性廣告;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開展新業務、責令轉讓保險業務或責令辦理分出業務;責令拍賣資產或限制固定資產購置;限制資金運用渠道或直接接管”等措施實行監管。 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間的保險公司為關注類公司,保監會將要求其提交和實施預防償付能力不足的計劃。 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50%以上的保險公司為正常公司。保監會將要求其通過數據質量、治理結構風險、市場行為風險狀況等認定其償付能力存在重大風險的公司進行整改,或采取與不足類公司相同的監管措施。 2003年3月,保監會以1號令的形式頒布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初步建立了償付能力監管制度框架。隨著保險業的快速發展、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國際保險監管理念和方式的變革,1號令如今在很多方面已經滯后于保險業發展和監管需要,需要制定一部新的償付能力監管規章。 保監會稱,新規定建立了完整的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吸收了近幾年我國償付能力監管的經驗教訓,初步建立起了以風險為基礎的動態償付能力監管的框架,將進一步完善保險監管制度,促進保險業科學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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