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據媒體報道,朱先生看中一款重大疾病險產品。但咨詢詳細條款時,代理人卻說須先交錢,簽投保書之后才能看條款。朱先生不滿,遂向媒體反映:“是為了保持保險的神秘性,還是為了給代理人留下糊弄客戶的機會?”
朱先生的遭遇,換做任何人都會費解。平時我們購物總是先“驗貨”后付錢。比如買外套,都是先看中顏色與款式,再試穿是否合身才能確定買或不買。若須先付錢,才被商家允許看到想購商品的樣式,消保委必定每天接到海量投訴,豈非莫名其妙?
據了解,生活中確有很多市民碰到類似情況,即在投保時要求代理人出示合同卻遭婉拒,甚至要求看條款一些代理人也說拿不到。現在回想起來,筆者十多年前購買生平第一份養老保險,也是第一次聽代理人做口頭介紹,第二次看代理人做書面介紹,第三次就正式簽單,隨后才拿到正式合同,看到具體條款,想想當年真夠“老實”。好在那位代理人是筆者死黨的朋友,也算“半個自己人”。但換成一般消費者,若代理人素昧平生,要求先付錢再“驗貨”,想必都會不爽。
不過,據媒體報道,針對朱先生的質疑,有保險業內人士解釋,條款是可以看的,但合同確實是交錢后才能看,因為只有在繳費生效后保險公司才能打印合同。某保險公司也表示,先交錢再看合同是行業慣例。但“有趣”的是,有資深代理人透露,其實每個代理人都有保險公司發的紙質或電子合同樣本,但部分公司的樣本要代理人自己花錢買,另有些代理人怕客戶看了樣本的不利方面而放棄投保,所以不愿給客戶看。如此,事情就有點微妙,這是真的行業慣例,還是個別保險公司自身的慣例?抑或個別資質欠佳的代理人自己定的慣例?
任何民事活動,各方當事人都應遵循誠信原則。保險合同關系屬于民商事法律關系,自然必須遵守。尤其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各國保險法律對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誠信義務都作了規定,包括合同成立前應盡重大事項的披露義務;保險風險增加時應盡披露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盡通知義務和避免或減少損害的義務等。
基于此,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合同也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原則。在保險公司事先“給不給”看合同的問題上,究竟消費者應先付錢還是先“驗貨”,答案就很明確。希望個別保險公司或代理人及時糾偏,從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角度出發,合理展業,才能真正有利于長遠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