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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賠償不能按醫保標準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 15:17 中國保險報

  □任寶

  8月21日,江西省某縣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道理交通事故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時,因當地司法鑒定中心依照《江西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等相關規定認定原告醫療費超標,于法不符,其作出的鑒定結論未被采信,法院以原告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損失3532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2005年9月29日,王某駕駛貨車追尾李某駕駛的客車,導致兩車受損,客車上的李某、付某等人受傷。經縣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某保險公司于2004年11月10日承保了王某駕駛貨車的第三者責任險。事發后,李某等人花去醫療費35320元。

  在保險理賠過程中,保險公司依照當地

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的醫療費用進行鑒定后的(按照《江西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及《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規定確認原告的醫療費超過醫保標準的17536元)損失數目賠償,對超出醫保部分給予核減。而原告李某等人認為,鑒定部門以醫保標準確認本案醫療費與事實和法律相悖。而保險公司對鑒定結論無異議,認為法院應當按照鑒定確認的醫療費作出處理。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是一起道路

交通事故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與社會保障性質的醫療保險有本質的區別,應以實際發生的費用進行賠償。原告作為事故的受害人,受傷后就必須接受治療。因此,當地司法鑒定中心以“醫保”標準確認本案原告醫療費損失,與事實和法律不符,其鑒定結論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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