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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險訴訟之惑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 11:13 蘭州晨報
目前,許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將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直接索賠,勝訴的案例不少。 有人說“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所指的強制保險合同”,另有人提出異議,說此“第三者責任險”非彼“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法》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與《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第三者責任險強制保險合同不是一回事。 專家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與《保險法》規定的“第三者責任險”雖然有“自愿”和“強制”之分,但兩者的實質是相同的,其內涵均是通過分散風險以維護社會穩定,確保交通事故中第三者,即受害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損害時能夠從保險公司處獲取救濟,該兩法在此內容上發生竟合,不但沒有沖突,而且互相補充、互相完善,并連成一體。案件備忘 2001年11月26日,蘭州某汽車出租有限公司司機聶某某駕駛的小客車,在西津東路由東向西行至一丁字路口時,將正在過馬路的蘭州七里河區晏家坪74歲的老太太吳蘋撞傷致右股骨骨折。同日,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七里河大隊作出責任認定,認定聶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吳蘋被送至蘭州軍區蘭州總醫院治療,當時醫院病歷反映,吳蘋右股骨中段斜行骨折,術前常規檢查未見異常。醫院于2001年11月29日在連續硬膜外麻醉下對吳蘋行右股骨中段斜行骨折開放復位交鎖髓內針內固定術,術后給予抗炎治療。2001年12月17日,吳蘋出院。出院后,吳蘋并未痊愈,行走不便。2004年7月28日,吳蘋突感右大腿劇烈疼痛,到蘭州軍區蘭州總醫院做進一步治療,經確診為右股骨骨折后再骨折,源于兩年半前因外傷致右股骨粉碎性骨折,醫院再次行切開復位、鋼板螺絲釘內固定術,此次吳蘋住院31天。 2005年11月29日,吳蘋委托甘肅天平司法醫學鑒定所對她的傷殘程度作出鑒定。2005年12月8日,甘肅天平司法醫學鑒定所鑒定出具的鑒定報告認為,吳蘋右髖、膝關節活動輕度受限,其損傷依據有關規定,屬9級傷殘。吳蘋多次找蘭州某汽車出租有限公司要求賠償,未能達成賠償協議。 2005年11月3日,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七里河大隊下達了調解終結書。2006年6月12日,吳蘋將蘭州某汽車出租有限公司、司機等起訴到蘭州市七里河區人民法院,并將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蘭州分公司作為被告一同起訴。 吳蘋認為,蘭州某汽車出租有限公司系肇事小客車擁有者,其將該車承包給了何某某,何某某又雇用了司機聶某某。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蘭州某汽車出租有限公司、何某某、聶某某應承擔該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 為什么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蘭州分公司呢?吳蘋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保險法》第50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及保監發(2004 )39號《關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等相關規定,要求法院判令該公司承擔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賠償責任。 本報記者郝冬白見習記者何愛民 專家點評主持人:本報記者郝冬白嘉賓:甘肅為公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秦政文,甘肅隴達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趙文學,蘭州交通大學副教授、法學碩士胡永寧 主持人:如果認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所指的第三者強制責任險,將會帶來法律沖突嗎? 嘉賓(秦政文):這類案件中的有些案件事實是發生在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之前的。因為《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公司與機動車車主之間是保險合同法律關系,所以,一般保險公司都認為自己并非侵權人,與交通肇事的受害人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因此,保險公司不應成為案件的被告,更不應在侵權之債的訴訟中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同時也認為,它們對肇事車輛所承保的第三者責任險不同于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定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通俗一點說就是此“第三者責任險”非彼“第三者責任險”,理由是,“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第三者責任險強制保險合同。 有反對者認為,如果不分彼此,可能會出現認定合同有效與無效的法律沖突、可能造成保險人喪失保險法賦予的法定權利等等沖突。當然,法院面對不同的觀點,還是應該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主持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和“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是否有同樣的實質內涵? 嘉賓(趙文學):認識這個法律問題,不能簡單地以字面上有無“強制”二字予以區分,而是應從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和立法精神進行全面的理解。 制定《保險法》時,受當時社會環境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國家尚未對機動車實行第三者強制保險的制度。其后,我國車輛保有量和道路狀況發生了變化,在《保險法》出臺9年后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其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充分保護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益,以法律的形式強制要求所有的機動車都必須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這與《保險法》中的“第三者責任險”,即自愿投保的商業保險性質是不同的。但是,二者的實質是相同的,其保險內涵均是通過分散風險以維護社會穩定,確保交通事故中第三者,即受害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損害時能夠從保險公司處獲取救濟。可見,商業性質的“第三者責任險”與“第三者責任強制險”在效果上和追求的目標上是一致的。 主持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受害人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是有法律依據的嗎? 嘉賓(趙文學):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應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加害人承擔。同時《保險法》第50條明確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根據該條的規定,只要有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受害人就有直接向保險公司求償的權利,保險公司也有直接向第三者支付賠償金的義務。 嘉賓(胡永寧):《保險法》第50條所指的“法律的規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和實施之前,確實找不到任何相應的配套法律規定。但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臺后,這里的法律規定就有了與之相配套的規定了。兩法在這一點上起到了相輔相成、相互配套的作用,發生竟合,不但沒有任何沖突,而且是互相補充、互相完善和連成一體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對保險公司是否應向受害人直接承擔賠償責任,已經給予了很明確的規定。同時,也使得《保險法》第50條的規定具體化和配套化。保險公司作為適格被告參加訴訟,并先承擔賠償責任,是符合立法本意和立法精神的。因此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受害人直接享有賠償請求權,既有利于保護受害人和肇事者雙方的權益,也有利于節約訴訟資源,減少當事人的訟累,還能更好地實現司法為民和構建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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