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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到保險公司交涉無結果 保單填錯也應履行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 17:16 金時網·金融時報
據媒體報道,貴州的歐陽女士于1994年在某保險分公司為女兒辦理了子女教育婚嫁保險,按照合同約定她可以在2006年6月22日領取婚嫁金。但是當她來到保險公司時,保險公司業務員卻告訴她,還應當再交2年的保險費,保險證上的交費時間寫錯了。此后歐陽女士多次到保險公司交涉終無結果。 律師認為,辦理保險后,投保人和保險公司的權利義務應以保險證上的內容為準,其中一方要更改合同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此,保險公司如果要變更保險費的交費時間,應當征得歐陽女士同意,否則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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