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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代簽名不能一概拒賠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08日 08:20 每日經濟新聞

  秦曉華 每日經濟新聞[2006-05-08]

  丈夫張某意外失蹤,妻子吳女士為他續交4年的保費后等來法院宣告丈夫死亡的判決。然而保險公司卻以被保險人張某的名字是代簽為由,拒絕理賠。雙方對簿公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全額賠付。

  早在1998年,吳女士就為丈夫張某購買了人壽保險,保額7.2萬元。丈夫失蹤后這張保險單一度由于吳女士未及時繳費,導致暫時失效,隨后向保險公司申請復效并補交保費,保單才繼續生效。

  2003年6月中旬,保險公司出具了不予理賠的書面通知:依據《保險法》第56條規定,吳女士在申請復效時,沒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認可,屬于“代簽名”保單,合同無效,不予理賠。法院經過審理,最終判令保險公司不得以“代簽名”為由拒賠,應全額理賠7.2萬元。法院認為,由于保險代理人具有的保險知識優于投保人,保險公司應在合同中對簽名問題明示解釋,并達到投保人公知的程度。本案中,保險公司沒有舉證證明已充分履行告知義務。另一方面,吳女士在辦理復效手續時,保險公司在被保險人未到場簽字的情況下,仍為她辦理復效,可認定保險公司對代簽的行為已認可。基于上述理由,保險公司應當履行義務,對吳女士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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