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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養老險實行分期給付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4日 01:45 新京報
昨日,保監會解讀12日公布的《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表示規范養老保險權益歸屬將為現實糾紛提供法規依據,“辦法”要求養老保險實行分期給付。 權益歸屬可與年限掛鉤 “這是國內保險法規中第一次提出養老保險權益歸屬的概念。”保監會昨日分析說,權益歸屬在國外養老金領域中已經成為非常普及的概念。 “辦法”中規定,合同中應明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各自繳費部分的權益歸屬,即在員工離職時,多少權益歸個人都將有權申請。比如在國外,對于企業為員工的繳費部分,企業設定一個與服務年限掛鉤的歸屬比例,如果服務滿一年的,企業繳納的10%權益歸屬給個人;服務滿五年的,企業繳納的100%歸屬給個人。要是員工工作一年后就離開公司,他只能獲得個人繳費的全部和企業繳費的10%;服務滿5年以上才離職,就可以獲得100%的企業繳費權益。 近幾年,國內一些企業也在養老年金計劃中應用了這種方式,但是在法律法規上一直沒有明確規定,企業和個人發生糾紛很難找到法律依據。保監會表示,“辦法”實施后個人年金的擁有權得到了明確的界定,退休收入的安全也得到了保障。 養老保險實行分期給付 “辦法”中提到,當個人和團體養老金領取時,被保險人可以選擇由保險公司分期給付生存保證金,而保監會則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含有終身年金領取方式的個人養老保險。 商業養老保險屬于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第二和第三支柱。第一支柱是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由國家強制性規定和執行,通常為居民提供最基本的老年收入保障。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是企業年金、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個人養老年金保險以及各種個人儲蓄保險計劃。如果個人和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業務一次性發放,則很難保證這部分資金都用于養老用途。如果個人將此資金一次性消費掉,則個人養老還是存在缺口,很難真正防止“老而貧困”。 新浪財經獨家稿件聲明:該作品(文字、圖片、圖表及音視頻)特供新浪使用,未經授權,任何媒體和個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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