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9日,保監會與公安部聯合發文,明確指出發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是建立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協調經濟社會安全發展的必然選擇,是完善消防安全監管和建設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舉措。2005年人保財險就推出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根據該保險產品的保險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在列明的場所內依法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時,因場所內發生火災、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損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人身損害經濟賠償責任,以及相關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該項保險產品的每人責任限額共分5-10萬元、10-20萬元、20-30萬元、30-40萬元、40-50萬元五檔,相應的最低累計責任限額為50萬元、100萬元、150萬元、200萬元、250萬元。除賠償限額外,保險費還依據場所性質、營業面積、建筑物結構類型及防火設施情況等,設置了調整系數。
凡是依法注冊登記的下列企事業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包括:1、工廠、辦公樓等非開放性場所類;2、教育、醫療、文體類;3、賓館、飯店類;4、商業、服務類;5、娛樂、餐飲類;6、其他類。
點評:
近年來,公共場所的數量快速增長,公共場所火災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逐漸加大,公共場所火災已經成為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一個嚴重的風險隱患。然而,大量的公共場所目前并沒有投保相關保險,致使災害發生后救災及損失補償的負擔全部轉嫁給政府部門,造成嚴重的財政負擔。以2004年2·15吉林中百商廈發生特大火災為例,54人遇難,70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達800余萬元,但54人中僅有4人投保了人身保險,其他損失無法獲得保險賠償。
人保財險推出的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無疑為彌補火災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搭建了一道保險防火墻。由于本保險只針對單一風險設計,保費水平較低,因而不會對經營者構成較大經濟負擔。與此同時,該保險立足于保險的社會管理職能,為公共場所提供專業化風險管理服務,具有較強的公益性,非常適合公共場所經營者轉嫁公眾責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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