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書、變更申請書、復效申請書、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它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一、被保險人范圍:凡六個月以上、六十五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二、投保人范圍: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或復效)一年內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實施本合同所指手術,本公司按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金額的10%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并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本合同效力終止;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或復效)一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實施本合同所指手術,本公司按
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金額×(1+2%×保單經過整年度)
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終止。
二、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身故的,本公司按已交保險費(不包括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終止。
三、若被保險人生存至滿八十一周歲的生效對應日且未患本條所指的重大疾病或未實施本條所指的手術,本公司將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本合同效力終止。
上述“已交保險費”不包括被保險人因健康及職業類別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險費。
第四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或者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實施本合同所指手術,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險人毆斗、醉酒、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
六、先天性疾病;
七、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八、被保險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期間,但醫護人員于工作時間感染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不適用本條責任免除;
九、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四項情形時,本公司對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它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終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將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后退還已交保險費。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費的情形,退還上述款項時應扣除欠交保費及利息。
第五條 保險責任開始
除另有約定外,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險費、同意承保并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生效。開始生效的日期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81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止。
第六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本合同最低保險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
二、本合同保險費的交費方式可選擇躉交(一次交清)或者年交。年交方式的交費期間可選擇十年、十五年、二十年或三十年,但交費期滿被保險人年齡不得超過七十周歲。投保人交納首期保險費后,應當按保險單載明的交費日期交納其余各期保險費。
第七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須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保險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八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重大疾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與變更。
第九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十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被保險人身故,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身故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5、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6、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二、被保險人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實施本合同所指手術,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被保險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由本公司認可醫院出具的附有病歷、必要病理檢驗、血液檢驗及其它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書。
三、如委托他人代為申領,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明。
第十一條 續期保險費的支付、寬限期
續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交費方式和交費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自保險單所載明的交費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并從所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第十二條 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交付續期保險費的,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條 合同效力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并按本公司規定提供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后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十四條 減額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險費逾寬限期仍未交納且本合同具有現金價值的情況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時進行約定或寬限期滿前書面同意,本公司將以寬限期開始前一日本合同所具有的現金價值扣除各項欠款本息后的余額一次交清保險費,保險金額相應減少。本公司按減少后的保險金額繼續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五條 保單質押貸款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且保險期間滿二年時,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投保人可憑保險單向本公司申請質押貸款。經本公司同意,貸款金額以本合同當時“保險單現金價值凈額”的70%為限,每次貸款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貸款利息在貸款到期時應與本金一并歸還,逾期不還者,貸款本息與其他各項欠款本息達到保險單現金價值全數時,本合同終止。
貸款利率按“貸款時中國人民銀行五年期貸款利率或者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銀行行業指導性五年期貸款利率”執行。逾期還款者,逾期期間的利率按原貸款利率上浮一個百分點執行。
上述所稱“保險單現金價值凈額”是指保險單現金價值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以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余額。
投保人申請保單質押貸款須填寫申請書,并憑保險單、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投保人的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辦理。
第十六條 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交保險費少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如已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交保險費和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交保險費多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十七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保險單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并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八條 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它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九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解除合同申請書;
4、投保人身份證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三十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失蹤,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根據該判決所確定的死亡日期支付身故保險金。
若日后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已申領的身故保險金于三十日內退還本公司。
第二十一條 爭議處理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釋義
艾滋病病毒(HIV):HIV是一種逆轉錄病毒,它具有極強的迅速變異能力,主要存在于感染者和病人的體液(如:血液、精液、陰道分泌物、乳汁等)及多種器官中,并通過含HIV的體液交換或器官移植而傳播。HIV直接侵犯人體的免疫系統,破壞人體的細胞免疫和體液免疫功能。
艾滋病(AIDS):艾滋病學名為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是由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而引起的終生傳染性疾病。HIV破壞人體的細胞免疫和體液免疫系統,使人體發生多種不可治愈的感染和腫瘤,最終導致被感染者死亡。
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手續費:是指每張保單平均承擔的保險公司營業費用、傭金以及本公司對該保單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三項之和。
利息:以“計息當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五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或者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銀行行業指導性五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為利息率按復利計算。
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年復利2.5% 。
認可醫院:指經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二級以上非盈利性醫院或者二級以上社保定點醫院。
本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疾病或手術:指被保險人所患下列疾病或所實施的下列手術:
1、急性心肌梗塞:指由于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1)典型的胸痛癥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
(3)心肌酶異常增高。
2、惡性腫瘤: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及有轉移特性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癥,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生部公布的“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于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以下疾病不屬本保險的責任范圍:
(1)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種皮膚癌。
3、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期):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地衰竭,且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4、重要器官移植手術:指被保險人接受腎臟、心臟、肺、胰臟、肝臟或骨髓移植。其它器官或組織的移植不屬本合同的責任范圍。
5、癱瘓: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的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六個月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關節機能的喪失,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6、腦血管意外后遺癥:指由于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
7、嚴重燒傷:指全身皮膚III度燒傷,面積達到20%或20%以上。燒傷面積的計算應符合醫學臨床上普遍采用的《新九分法》的評定標準;III度燒傷的標準為皮膚(表皮、真皮或皮下組織)全層的損傷,并需要施行皮膚移植手術。
8、暴發性肝炎:指病毒性肝炎引起的肝臟廣泛性壞死并導致肝功能衰竭,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肝臟急劇萎縮;
(2)肝細胞嚴重損壞;
(3)肝功能檢驗急速異常的退化;
(4)肝性腦病。
9、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繞道手術。進行該項手術前,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并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治療者。
10、主動脈手術:指接受胸、腹主動脈手術,分割或切除主動脈瘤。但胸、腹主動脈的分支除外。
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1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于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資格的眼科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12、失聰: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導致的雙耳聽力機能永久性完全喪失,經過純音測聽檢查證實并由耳鼻喉科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聽覺機能喪失是指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于90分貝。語言頻率為500、1000、2000赫茲。
13、失語:指由于聲帶疾病而出現完全永久性地喪失語言能力持續長達至少12個月以上,而且此狀況無法以醫療手段來矯正。由于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語言機能障礙不在本保險責任范圍之內。
14、肢體缺失:因治療的需要或意外事故所致,兩肢或兩肢以上自腕關節或踝關節以上完全離斷。
15、阿耳茨海默病(Alzheimer disease):指因大腦慢性進行性的不可逆退行性改變導致的智能衰退或喪失,其臨床結果表現為明顯的認知能力出現障礙,包括有明顯的行為異常、社交能力明顯減退,其日常生活必須持續受到他人監護。此病必須在65歲前確診,并由本公司認可醫院的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并有下列全部兩項情況:
(1)經腦計算機斷層掃描(CT)或核磁共振檢查(MRI)確認被保險人因患有阿耳茨海默病而出現有廣泛的大腦皮質萎縮的報告;
(2)根據日常生活活動評定已確定被保險人在沒有他人協助下,無能力獨立完成至少兩項下列事情:洗澡、穿脫衣服、食物攝取、入廁、上下床或上下輪椅或起坐。
所有由于飲酒、濫用藥物、中毒、吸毒、外傷或感染艾滋病而導致的神經系統病變以及神經官能癥、精神病不在本保險責任范圍內。
16、再生障礙性貧血:指因慢性及永久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導致貧血、中性白細胞減少及血小板減少。本病必須由本公司認可醫院的內科血液病專家確診,經骨髓穿刺檢查或骨髓活檢確定為再生障礙性貧血,而且必須接受下列至少一項的治療:
(1)定期輸血或血液制品(歷時九十日以上);
(2)骨髓刺激性藥物(歷時九十日以上);
(3)免疫抑制劑(歷時九十日以上);
(4)骨髓移植。
17、肌營養不良癥:其診斷必須由本公司認可醫院的神經科醫師確認,并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臨床癥狀包含無感覺障礙、腦脊髓液正常、輕度的腱反射減少;
(2)肌電圖顯示肌營養不良癥的特征性改變;
(3)肌肉活體組織檢查的病理學診斷符合肌營養不良癥的肌肉細胞變性、壞死等陽性改變。
18、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癥:經過包括心導管檢查在內的各項臨床及實驗室檢查證實,并由本公司認可醫院的心血管內科醫師確診的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其診斷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標準:
(1)呼吸困難并感到疲勞;
(2)左心房壓力上升(至少增加20個單位);
(3)肺血管阻力高于正常值3個單位以上(Pulmonary Resistance);
(4)肺動脈血壓至少為40mmHg以上;
(5)肺動脈楔壓至少為8mmHg以上;
(6)右心室舒張末期壓力至少為8mmHg以上;
(7)右心室肥大、擴張,并伴有右心衰竭及失代償的癥狀。
19、昏迷:指生命體征存在而意識喪失,對外界刺激或身體內部組織需求無法作出反應的狀態,其生命必須依賴外部的生命支持系統才能得以維持(至少持續96小時以上),并造成完全永久性腦干以上中樞神經損傷。其診斷必須由本公司認可醫院的神經科醫師確認;不包括因酒精或藥物濫用所致的昏迷。
20、帕金森病(Parkinson disease):此疾病必須經本公司認可醫院的神經科醫師確診為原發性帕金森病,不包括由于濫用藥物、中毒、感染、外傷、動脈硬化或吸毒而導致的帕金森病。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情況:
(1)藥物治療一年以上無法控制病情;
(2)有進行性機能障礙的臨床表現;
(3)根據日常生活活動評定已確定被保險人在沒有他人協助下,無能力獨立完成至少三項下列事情:洗澡、穿脫衣服、食物攝取、入廁、上下床或上下輪椅或起坐。
21、多發性硬化:指因中樞神經系統白質炎性脫髓鞘而導致的不可逆的身體部位的功能障礙,需由本公司認可醫院的神經科專家提供明確診斷,并有腦計算機斷層掃描(CT)或核磁共振檢查(MRI)診斷報告。所謂不可逆的身體部位功能障礙指初次診斷為功能障礙后需持續一百八十天以上。
由神經科專家提供的明確診斷必須包含下列內容:
(1)明確出現因視神經、腦干或脊髓損傷而導致的臨床表現;
(2)散在的身體損害的多樣性;
(3)有明確的上述癥狀及神經損傷反復惡化、減輕的病史紀錄。
22、脊髓灰質炎:由脊髓灰質炎病毒感染而引起的麻痺性疾病,必須經本公司認可醫院的神經科醫師確診并出現持續三個月以上的癱瘓。
23、醫護人員于工作時間感染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指醫護人員于執行正常醫療行為中因接觸艾滋病病毒(HIV)感染患者或因遭艾滋病病毒(HIV)污染之醫療器械意外所傷而致艾滋病病毒(HIV)感染或罹患艾滋病(AIDS)。
所謂醫護人員是指在國家衛生行政管理機構認可醫療機構工作,并取得衛生行政管理機構認可的相應任職資格的醫護人員。
24、腦部良性腫瘤:指由本公司認可醫院的神經科醫師確診為腦內非惡性腫瘤,不包括腺瘤、囊腫、肉芽腫、血腫、腦動靜脈瘤或畸形、腦垂體或脊髓的血腫和腫瘤,并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經腦計算機斷層掃描(CT)或核磁共振檢查(MRI)確認;
(2)引起顱內高壓等一系列表現(視神經乳頭水腫、意識障礙、癲癇發作或感覺功能損害)。
25、重癥腦損傷:指因意外事故導致腦部嚴重損傷而造成永久性腦神經損害,其診斷須由本公司認可醫院的神經科醫師確診,并符合以下條件:
(1)經腦計算機斷層掃描(CT)或核磁共振檢查(MRI)確認,同時存在廣泛性腦挫裂傷、腦干損傷及顱內血腫。
(2)事故發生六個月后,根據日常生活活動評定已確定被保險人在沒有他人協助下,無能力獨立完成至少三項下列事情:洗澡、穿脫衣服、食物攝取、入廁、上下床或上下輪椅或起坐。
26、腦炎:指因腦實質(大腦半球、小腦或腦干)的炎癥引起至少持續六個星期的神經系統異常并出現永久性神經系統損害,其診斷須經本公司認可醫院的神經科或內科感染科醫師確認。
27、細菌性腦膜炎:被保險人因患有細菌性腦膜炎而出現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診斷須根據腦脊液化驗檢查證實并經本公司認可醫院的神經科醫師確認。
28、植物人狀態:指大腦皮質的全面壞死伴意識完全喪失至少持續一個月,但腦干仍保持完好。植物人狀態必須由本公司認可醫院的神經科醫師確診。
29、終末期疾病:經國家三級甲等醫院確診并由本公司醫師確認,被保險人患有依現有醫療技術無法治愈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自確診之日起其平均存活期間在六個月以下的終末期疾病。
30、終末期肺病:因終末期肺病而出現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其診斷須由本公司認可醫院的呼吸科醫師確認并同時符合以下標準:
(1)肺功能測試其FEV1持續低于0.75升;
(2)病人缺氧必須廣泛而持續地進行輸氧治療;
(3)動脈血氣分析氧分壓低于55mmHg。
31、終末期肝病:指慢性終末期肝臟衰竭,其診斷須由本公司認可醫院的消化科醫師確診并有以下全部表現:
(1)持續性黃疸;
(2)腹水;
(3)肝性腦病;
(4)門靜脈高壓癥。
不包括因酒精或藥物所導致的肝臟疾病。
32、急性壞死性胰腺炎:由本公司認可醫院的醫師確診為急性壞死性胰腺炎,并需進行手術治療,以進行組織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但因酗酒所致的急性壞死性胰腺炎不屬本保險責任范圍。
上述所指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指上述疾病自首次確診始的六個月后,經本公司認可醫院的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而無法復原者:
(1) 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2) 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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