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健康告知書、變更申請書、復效申請書、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它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一、被保險人范圍:本合同的被保險人由第一被保險人與第二被保險人共同構成。凡十六周歲以下的嬰幼兒、少年的父母之一(年齡為二十一周歲至五十五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勞動者均可作為第一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第一被保險人的子女(年齡在十六周歲以下),可作為第二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二、投保人范圍:第一被保險人本人或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向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第一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內因疾病導致身故或身體全殘,且第二被保險人仍生存的,本公司按其所交保險費的1.2倍向第二被保險人一次性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本合同效力終止。
二、在第二被保險人年滿二十五周歲前,第一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導致身故或身體全殘,且第二被保險人仍生存的,本公司從第一被保險人身故或身體全殘之日起,在第一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之日以及身故或全殘之日的每年對應日,按照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比例向第二被保險人給付相應保險金(該給付比例在每年給付時,根據第二被保險人當時的年齡分別確定,詳見附表),直至第二被保險人二十五周歲生日前一日或身故(以先發生者為準),本合同效力終止。
三、在第二被保險人年滿二十五周歲后,第一被保險人身故或身體全殘,且第二被保險人仍生存的,本公司將按照本合同保險金額向第二被保險人一次性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本合同效力終止。
四、第二被保險人先于第一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將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本合同效力終止。
五、第一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將豁免以后各期保險費。
本條所指“所交保險費”不包括被保險人因健康及職業類別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險費。
第四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一被保險人身故或身體全殘的,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第二被保險人對第一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二、第一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第一被保險人毆斗、醉酒、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第一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第一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
六、第一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七、第一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八、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九、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四項情形時,本公司對投保人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它情形,第一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將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從所交保險費中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余額。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的情形,退還上述款項時應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利息。
第五條 保險期間
除另有約定外,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生效,開始生效的日期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合同保險期間為二十五年。
第六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合同最低保險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
本合同保險費的交費方式為年交。交費期間與保險期間相同。投保人交納首期保險費后,應當按交費日期交納其余各期保險費。
第七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須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從所交保險費中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余額。
第八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本合同第一被保險人的身故或全殘保險金受益人為第二被保險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與變更。
第二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第二被保險人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該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第二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第二被保險人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第二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第二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上述指定或同意的權力由其監護人代為行使。
第九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二被保險人在開始領取保險金后身故,如未按時通知,致使本公司繼續支付保險金的,本公司有權要求保險金領取人退還因此而多支付的保險金及利息。
第十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第一被保險人身故,由第二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及其它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憑證;
3、第二被保險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醫院出具的第一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5、如第一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二、第一被保險人身體全殘的,由第二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及其它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憑證;
3、第二被保險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4、由本公司認可醫院出具的第一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鑒定書;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三、第二被保險人先于第一被保險人身故的,由其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及其它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憑證;
3、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醫院出具的第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如第二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第一被保險人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
6、受益人身份證明。
四、如委托他人代為申領,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明。
第十一條 首期后分期保險費的交納、寬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交費形式在每期的生效對應日交納。自保險單所載明的生效對應日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并從所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第十二條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條 合同效力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并按本公司規定提供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后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寬限期開始前一日本合同現金價值;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從所交保險費中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余額。
第十四條 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從所交保險費中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余額,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交保險費少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若已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交保險費和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交保險費多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五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并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六條 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它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七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及其它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憑證;
3、解除合同申請書;
4、投保人身份證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三十日內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從所交保險費中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余額。
三、第二被保險人已經開始領取保險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八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失蹤,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根據該判決所確定的死亡日期承擔相應的責任。
若日后被保險人生還,申領人應于被保險人生還三十日內將所得給付退還本公司。
第十九條 爭議處理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釋義
艾滋病病毒(HIV):HIV是一種逆轉錄病毒,它具有極強的迅速變異能力,主要存在于感染者和病人的體液(如:血液、精液、陰道分泌物、乳汁等)及多種器官中,并通過含HIV的體液交換或器官移植而傳播。HIV直接侵犯人體的免疫系統,破壞人體的細胞免疫和體液免疫功能。
艾滋病(AIDS):艾滋病學名為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是由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而引起的終生傳染性疾病。HIV破壞人體的細胞免疫和體液免疫系統,使人體發生多種不可治愈的感染和腫瘤,最終導致被感染者死亡。
被保險人:包括第一被保險人和第二被保險人。
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手續費:是指每張保單平均承擔的保險公司營業費用、傭金以及保險公司對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三項之和。
利息:以“計息當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五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或者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銀行行業指導性五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為利息率按復利計算。
認可醫院:指經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二級以上非盈利性醫院或者二級以上社保定點醫院。
身體全殘:本合同所述“身體全殘”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1)雙目永久完全失明;
(2)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6)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7)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8)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于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資格的眼科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關節機能的喪失:系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系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本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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