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健康告知書、變更申請書、復效申請書、聲明、批注、附帖批單、其它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一、被保險人范圍:本合同的被保險人由第一被保險人與第二被保險人共同構成。凡出生滿三十天至年滿十四周歲,身體健康、發育正常的嬰幼兒、少年,均可作為第一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第一被保險人父母之一(年齡為二十一周歲棗五十五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勞動者可作為第二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二、投保人范圍:凡第一被保險人父母之一(含第二被保險人),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勞動者可向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按每份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第一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按已交保險費的總額向受益人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終止。
二、第二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內因疾病導致身故或身體高殘,本公司向第一被保險人給付撫恤金1000元,對第二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對第一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繼續有效。
三、第二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導致身故或身體高殘,本公司向第一被保險人給付撫恤金10000元,對第二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對第一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繼續有效。
四、本合同對第二被保險人的身故及高殘責任至第一被保險人年滿22周歲合同生效對應日零時終止。
五、第一被保險人生存至15、16、17周歲的合同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每年按200元給付高中教育金;第一被保險人生存至18、19、20、21周歲的合同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每年按400元給付大學教育金;第一被保險人生存至22周歲的合同生效對應日,本公司一次性給付5000元的發展基金,本合同效力終止。(11周歲棗14周歲時投保的第一被保險人,只能領取大學教育金和發展基金)
第四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第二被保險人身故或身體高殘,本公司不承擔該被保險人的身故、高殘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第一被保險人對第二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二、第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
三、第二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第二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第二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第二被保險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一項情形時,本合同終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將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五條 保險責任開始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開始生效,開始生效的日期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保險期間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被保險人年滿22周歲的合同生效對應日零時終止。
第六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合同的交費方式可選擇躉交(一次交清)、年交。年交保費的交費期限自合同生效日時起至第一被保險人年滿十五周歲合同生效對應日的前一日止,首期后的分期保險費應在每年的生效對應日交納。
第七條 減額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險費逾寬限期仍未交納且本合同具有現金價值的情況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時進行約定或寬限期滿前書面同意,本公司將以寬限期開始前一日,本合同所具有的現金價值扣除各項欠款本息后的余額,一次交清保險費,保險金額相應減少,保險責任繼續有效。
第八條 如實告知
訂立保險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九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第一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第一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第二被保險人之受益人為第一被保險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或變更。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或者其監護人書面同意。
第十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十一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第一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申請高中教育金、大學教育金及發展基金時,應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保險單及保險憑證;
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第一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的身份證明及戶籍證明。
二、第二被保險人身故、高殘,第一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申請撫恤金時,應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保險單及保險憑證;
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第一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的身份證明及戶籍證明;
由本公司認可醫院出具的第二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鑒定書;
公安部門或由本公司認可醫院出具的第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如第二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第一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第一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三、第一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申請身故保險金時,應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及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受益人的身份證明及戶籍證明;
4、公安部門或由本公司認可醫院出具的第一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5、如第一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其受益人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的證明和資料后,對確定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六、如為代理人申領,應提供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二條 首期后分期保險費的交納、寬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每期的生效對應日交付。自保險單所載明的生效對應日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從所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交納保險費的,本公司即視為投保人自動終止交納保險費。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二年內,如投保人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勞動,經投保人申請并本公司同意,可補交二年內的保費及利息,本公司視同投保人按期交納續期保險費。
第十三條 年齡確定及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真實年齡在合同投保年齡范圍內而又告知不實的,根據領取表中被保險人實際年齡對應的領取金額領取教育年金。
第十四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時,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它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五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本公司將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并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六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及其它保險憑證;
2、解除合同申請書;
3、投保人的身份證明;
4、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三十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三、已發生保險金給付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七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失蹤,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根據該判決所確定的死亡日期支付身故保險金。
若日后被保險人生還,受益人應將已申領的身故保險金于三十日內退還本公司。
第十八條 爭議處理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向保險單簽發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釋義
被保險人:指第一被保險人及第二被保險人。
艾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的簡稱。
艾滋病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的簡稱。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液樣本中發現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
手續費:是指每張保單平均承擔的保險公司營業費用、傭金以及保險公司對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三項之和。手續費扣除額度見保險單。
利息:以“計息當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五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為利息率按復利計算。
身體高殘:本合同所述“身體高殘”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雙目永久完全失明;
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于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并由保險公司指定有資格的眼科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關節機能的喪失:系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系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本公司:指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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