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制定并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備案)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其它投保文件、聲明、批注、復效申請書、變更申請書、附貼批單、其它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凡出生30天以上、六十九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約定領取年齡的合同生效對應日前,因意外傷害身故或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將所交保險費及增加值退還于受益人(增加值根據所交保險費以年單利3%計算,不足年部分不計),本合同效力終止。
(二)被保險人生存至本合同約定領取年齡的合同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合同約定的下列方式之一,向被保險人給付養老金:
1、每月領取100元,如被保險人未領滿十年養老金身故,其受益人可繼續領取直至領滿十年,本合同效力終止;如被保險人領滿十年養老金后仍生存,可繼續按原領取方式領取養老金,直至其身故,本合同效力終止。
2、每年領取1000元,如被保險人未領滿十年養老金身故,其受益人可繼續領取直至領滿十年,本合同效力終止;如被保險人領滿十年養老金后仍生存,可繼續按原領取方式領取養老金,直至其身故,本合同效力終止。
3、一次性領取10000元,本合同效力終止。
第四條 責任免除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約定領取年齡的合同生效對應日前,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身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四項情形時,本公司對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它情形,本合同終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將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費的情形,退還上述款項時應扣除欠交保費及利息。
第五條 保險責任開始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生效,開始生效的日期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第六條 保險費
本合同保險費的交費方式可選擇躉交(一次交清)、年交。年交方式的交費期限可選擇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及三十年,交費期滿被保險人不得超過70周歲,投保人交納首期保險費后,應當按保單載明的交費日期交納其余各期的保險費。
被保險人可選擇在五十周歲、五十五周歲、六十周歲、六十五周歲、七十周歲五個年齡檔的任一檔次領取養老金。
第七條 減額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險費逾寬限期仍未交納且本合同具有現金價值的情況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時進行約定或寬限期滿前書面同意,本公司將以寬限期開始前一日,本合同所具有的現金價值扣除各項欠款本息后的余額,一次交清保險費,保險金額相應減少,保險責任繼續有效。
第八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須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九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或者其監護人書面同意。
第十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十一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申領養老金時,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養老金:
1、 保險單及其它保險憑證;
2、 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二、被保險人身故,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及其它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5、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所列證明和資料后,對確定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被保險人或保險金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五、如為代理人申領,應提供委托人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第十二條 首期后分期保險費的交納、寬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交費形式在每期的生效對應日交付。自保險單所載明的生效對應日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負保險責任,并從所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第十三條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中止效力。
第十四條 合同效力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并按本公司規定提供被保險人健康告知書或本公司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十五條 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交保險費少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若已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交保險費和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交保險費多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六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并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七條 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它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八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一、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及其它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解除合同申請書;
4、投保人身份證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三十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并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三、 已發生保險金給付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九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失蹤,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根據該判決所確定的死亡日期支付身故保險金。
若日后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已申領的身故保險金于三十日內退還本公司。
第二十條 爭議處理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向保險單簽發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釋義
艾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的簡稱。
艾滋病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的簡稱。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液樣本中發現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手續費:是指每張保單平均承擔的保險公司營業費用、傭金以及保險公司對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三項之和。手續費扣除額度見保險單。
利息:以“計息當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五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為利息率按復利計算。
認可醫院:是指經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區、縣級以上公立醫院。
本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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