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書、變更申請書、復效申請書、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它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一、被保險人范圍:凡出生滿六個月以上、六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二、投保人范圍:被保險人本人或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向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滿期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合同期滿,本公司按有效保險金額給付滿期生存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二、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
1、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一年內被保險人因疾病導致身故或全殘,本公司按本合同初始基本保險金額的10%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并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不包括被保險人因健康及職業類別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險費),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一年后被保險人因疾病導致身故或全殘,本公司按有效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2、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或全殘,本公司按本合同有效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四條 保單紅利
本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末對該會計年度的分紅保險業務進行核算,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按照保險監管機關的有關規定確定紅利分配方案。若確定有紅利分配并經保險監管機關認可,本公司將進行紅利分配。
本合同的紅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紅利和終了紅利。
一、年度紅利
年度紅利的分配方式為:
保單生效對應日不在“年度紅利公布等待期間”的,本公司將在該保單生效對應日的前一生效對應日有效保險金額的基礎上,按照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紅率,在該保單生效對應日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險金額。
保單生效對應日在“年度紅利公布等待期間”的,本公司將在該保單生效對應日的前一生效對應日有效保險金額的基礎上,按照最近一次將公布的分紅率,在該分紅率公布日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險金額。但在此期間,如發生保險事故或者進行本合同項下的有關變更,涉及分紅率時,本公司將適用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紅率。
保單生效對應日與分紅率公布日為同一天的,適用該公布日公布的分紅率。
前述“年度紅利公布等待期間”指某一會計年度末(分紅率核算日)至該分紅率公布日的期間(不包括該公布日)。
二、終了紅利
終了紅利分為三種:
1、滿期生存紅利
被保險人生存至合同期滿,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將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進行滿期核算,若確定本合同期滿時有紅利分配,則將該滿期生存紅利相應增加保險金額。
2、體恤金
被保險人全殘或身故,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將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進行核算,若確定本合同終止時有紅利分配,則將該紅利以體恤金的形式相應增加保險金額。
3、特別紅利
因本條上述兩項以外的其它原因導致本合同非正常終止時,本公司將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進行核算,若確定本合同終止時有紅利分配,則將以特別紅利的形式相應增加本合同的現金價值。
上述終了紅利的數額可能因保單特性(包括保險期限、基本保額、保單經過年度、性別、年齡等)的差異而有所不同。
第五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四項情形時,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對投保人退還本合同有效保險金額對應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它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將退還本合同有效保險金額對應的現金價值;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有效保險金額對應的現金價值與扣除手續費后保險費兩者中之較大者。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的情形,退還上述款項時應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利息。
第六條 保險責任開始
除另有約定外,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險費、同意承保并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生效。開始生效的日期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保險期間分別為:十年期、十五年期、二十年期和三十年期,投保人可以選擇其中之一;但以保險期間屆滿時被保險人年齡不超過70周歲為限。
第七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本合同初始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一萬元。
二、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險,身故保險金額總額不得超過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人民幣五萬元的限額。
三、本合同保險費的交費方式為:與保險期間相同的年交,投保人可以選擇其中之一;但以交費期滿時,被保險人年齡不超過70周歲為限(詳見費率表)。
第八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退還本合同有效保險金額對應的現金價值與扣除手續費后保險費兩者中之較大者。
第九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順序和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全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變更或指定。
第十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十一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被保險人申領滿期生存保險金時,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滿期生存保險金:
1、保險單及其它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憑證;
3、被保險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二、被保險人身故,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身故保險金:
1、保險單及其它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憑證;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5、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6、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三、被保險人身體全殘,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全殘保險金:
1、保險單及其它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憑證;
3、被保險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由本公司認可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鑒定書;
5、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和資料后,對確定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五、被保險人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六、如為代理人申領,應提供委托人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第十二條 首期后分期保險費的支付、寬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交費形式在每期的生效對應日交納,如到期未交納,自保險單所載明的交納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并從所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第十三條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交納保險費的,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間,本合同將中止保單紅利分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復效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寬限期開始前一日本合同有效保險金額對應的現金價值;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有效保險金額對應的現金價值與扣除手續費后保險費兩者中之較大者。
第十四條 合同效力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并按本公司規定提供被保險人健康告知書或本公司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的,自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零時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第十五條 減額交清
在本合同生效二年后且具有現金價值的情況下,投保人逾寬限期未交納保險費的,如投保人在投保時進行約定或寬限期滿前書面同意,本公司將根據寬限期開始前一日本合同有效保險金額對應的現金價值數額,在扣除各項欠款本息后將本合同轉為本公司認可的非分紅保險,交清后的保險金額按現金價值相應比例確定。
第十六條 保單質押貸款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且保險期間滿二年時,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投保人可憑保險單向本公司申請質押貸款。經本公司同意,貸款金額以貸款時“現金價值凈額”的70%為限,每次貸款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貸款利息在貸款到期時應與本金一并歸還,逾期不還者,貸款本息與其他各項欠款本息達到保險單現金價值全數時,本合同終止。
貸款利率按“貸款時中國人民銀行五年期貸款利率”與“預定利率加貸款日前最近一次公布的分紅率之和”兩者中之較大者執行。逾期還款者,逾期期間的利率按上述辦法再上浮一個百分點執行。
上述所稱“現金價值凈額”是指本合同有效保險金額對應的現金價值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以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余額。
投保人申請保單質押貸款須填寫申請書,并憑保險單、最近一期交費憑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辦理。
第十七條 減保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且保險期間滿二年時,投保人可以申請進行減保,將有效保險金額中基本保險金額部分和累計紅利保險金額部分同比例減少,并退還減少的有效保險金額部分對應的現金價值,但減保后的有效保險金額不得低于一萬元。減保后的保險費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減保后的保險費=本次減保前的保險費×(1—減保比例)
本公司按減保后的有效保險金額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八條 年齡確定及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退還本合同有效保險金額對應的現金價值與扣除手續費后保險費兩者中之較大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交保險費少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若已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將根據正確年齡的保險費率,計算并給付該保單狀態下的實際有效保險金額。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交保險費多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十九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并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二十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時,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
第二十一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及其它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憑證;
3、解除合同申請書;
4、投保人身份證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已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三十日內退還本合同有效保險金額對應的現金價值;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有效保險金額對應的現金價值與扣除手續費后保險費兩者中之較大者。
第二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失蹤,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根據該判決所確定的死亡日期支付身故保險金。
若日后被保險人生還,申領人應于被保險人生還三十日內將身故保險金退還本公司。
第二十三條 爭議處理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釋義
艾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的簡稱。
艾滋病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的簡稱。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液樣本中發現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
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手續費:是指每張保單平均承擔的保險公司營業費用、傭金以及保險公司對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三項之和。
利息:以“計息當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五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與“預定利率加計息日前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紅率之和”兩者中之較大者為利息率按復利計算。
認可醫院:是指經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區、縣級以上公立醫院。
身體全殘:本合同所述“身體全殘”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 雙目永久完全失明;
(二) 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三)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六) 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七) 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八)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于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并由保險公司指定有資格的眼科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關節機能的喪失:系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系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初始基本保險金額:為投保人在投保時選定的保險金額。
基本保險金額:在投保時,基本保險金額為初始基本保險金額;投保人在保險期間內首次減保時,基本保險金額為初始基本保險金額按減保比例減少后的余額;以后減保時,基本保險金額為減保前基本保險金額按減保比例減少后的余額。
紅利保險金額:指在生效對應日因分配年度紅利所增加的保險金額。
有效保險金額:主要包括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紅利保險金額兩部分;在被保險人生存至合同期滿或者發生本合同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身故、全殘保險事故時,有效保險金額還包括因可能分配終了紅利而相應增加的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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