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書、變更申請書、復效申請書、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它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一、 被保險人范圍:凡一周歲以上、六十五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勞動的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二、投保人范圍: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或復效)一年內因疾病導致身故或身體全殘,本公司按保險合同載明的保險金額的10%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并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本合同終止;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者于合同生效(或復效)一年后因疾病導致身故或身體全殘,本公司按保險合同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二、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或復效)一年內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實施本合同所指手術,本公司按保險合同載明的保險金額的10%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并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本合同終止;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或復效)一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實施本合同所指手術,本公司按保險合同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與手術是指:急性心肌梗塞、惡性腫瘤、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期)、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癱瘓、腦血管意外后遺癥、脊髓疾病、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暴發性肝炎、嚴重燒傷、主動脈手術。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若被保險人生存至滿七十周歲的生效對應日且未患本條所指的重大疾病或未實施本條所指的手術,本公司將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并繼續對其承擔保險責任。
上述“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不包括被保險人因健康及職業類別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險費。
第四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全殘或者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實施本合同所指手術,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險人毆斗、醉酒、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
六、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七、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八、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九、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四項情形時,本公司對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它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將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后退還已交保險費。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費的情形,退還上述款項時應扣除欠交保費及利息。
第五條 保險責任開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開始生效。除另有約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為本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日期。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終身。
第六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本合同最低保險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
二、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險,身故保險金額總額不得超過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人民幣五萬元的限額。
三、本合同保險費的交費方式可選擇躉交(一次交清)或者年交。年交方式的交費期間可選擇五年、十年或二十年。投保人交納首期保險費后,應當按保險單載明的交費日期交納其余各期保險費。
第七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須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保險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八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重大疾病保險金與全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與變更。
第九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十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被保險人身故,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身故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5、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6、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二、被保險人身體全殘,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全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被保險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由本公司認可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鑒定書;
5、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三、被保險人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實施本合同所指手術,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被保險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由本公司認可醫院出具的附有病歷、必要病理檢驗、血液檢驗及其它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書。
四、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上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和有關證明、資料后,對確定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五、被保險人對本公司申請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被保險人對本公司申請給付全殘保險金、受益人對本公司申請給付身故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六、如為代理人申領,應提供委托人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第十一條 身體檢查
如本公司認為必要,有權對被保險人進行體檢,體檢費用由本公司支付。
第十二條 續期保險費的支付、寬限期
續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交費方式和交費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自保險單所載明的交費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并從所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第十三條 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交付續期保險費的,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中止效力。
第十四條 保險費的墊交
續期保險費逾寬限期仍未交納的,如本合同當時所具有的“現金價值凈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保險費及利息時,除投保人在投保時或寬限期滿前書面聲明反對外,本公司應自動墊交其到期應交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合同繼續有效。當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凈額”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的保險費及利息時,或前項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如有保單質押借款,應與質押借款本息之和一并計算)達到本合同現金價值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本條所稱“現金價值凈額”是指保險單現金價值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以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余額。
第十五條 合同效力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并按本公司規定提供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后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十六條 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交保險費少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如已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交保險費和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交保險費多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十七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保險單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并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八條 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它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九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解除合同申請書;
4、投保人身份證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三十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條 保單質押貸款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且保險期間滿二年時,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投保人可憑保險單向本公司申請質押貸款。經本公司同意,貸款金額以本合同當時“保險單現金價值凈額”的70%為限,每次貸款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貸款利息在貸款到期時應與本金一并歸還,逾期不還者,貸款本息與其他各項欠款本息達到保險單現金價值全數時,本合同終止。
貸款利率按貸款時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執行。逾期還款者,逾期期間的利率按原貸款利率上浮一個百分點執行。
上述所稱“保險單現金價值凈額”是指保險單現金價值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以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余額。
投保人申請保單質押貸款須填寫申請書,并憑保險單、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投保人的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辦理。
第二十一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失蹤,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根據該判決所確定的死亡日期支付身故保險金。
若日后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已申領的身故保險金于三十日內退還本公司。
第二十二條 爭議處理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釋義
艾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的簡稱。
艾滋病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的簡稱。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液樣本中發現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手續費:是指每張保單平均承擔的保險公司營業費用、傭金以及本公司對該保單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三項之和。
利息:以“計息當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五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為利息率按復利計算。
認可醫院:是指經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區、縣級以上公立醫院。
重大疾病或手術:指急性心肌梗塞、惡性腫瘤、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期)、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癱瘓、腦血管意外后遺癥、脊髓疾病、嚴重燒傷、暴發性肝炎、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主動脈手術,其定義如下:
1、急性心肌梗塞:指由于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1)典型的胸痛癥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
(3)心肌酶異常增高。
2、惡性腫瘤: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及有轉移特性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癥,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生部公布的“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于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以下疾病不屬本保險的責任范圍:
(1)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種皮膚癌。
3、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期):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地衰竭,且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4、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險人接受腎臟、心臟、肺、胰臟、肝臟或骨髓移植。其它器官或組織的移植不屬本合同的責任范圍。
5、四肢癱瘓: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的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六個月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關節機能的喪失,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6、腦血管意外后遺癥:指由于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指上述疾病發生六個月后,經本公司指定的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障礙者:
(1)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2)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的狀態。
7、脊髓疾病:本合同所述“脊髓疾病”包括脊髓良性腫瘤、脊髓空洞癥、大腦癱、脊髓血管瘤。
8、嚴重燒傷:指全身皮膚20%以上受到第三度燒傷。
9、暴發性肝炎:指病毒性肝炎引起的肝臟廣泛性壞死并導致肝功能衰竭,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肝臟急劇萎縮;
(2)肝細胞嚴重損壞;
(3)肝功能檢驗急速異常的退化;
(4)肝性腦病。
10、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繞道手術。進行該項手術前,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并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治療者。
11、主動脈手術指接受胸、腹主動脈手術,分割或切除主動脈瘤。但胸、腹主動脈的分支除外。
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身體全殘:本合同所述“身體全殘”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雙目永久完全失明;
(二)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三)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六)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七)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八)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于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資格的眼科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關節機能的喪失:系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系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本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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